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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积金缴费基数比例和最新个人单位缴纳标准

更新时间:2023-08-19 07:22:09 高考知识网 www.xjdkctz.com

公积金,通常是指住房公积金,有时也指公司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那么很多南京的小伙伴都不知道南京的公积金缴费基数是多少?南京公积金缴纳比例和标准是如何规定的,本文小编整理了一些关于南京公积金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南京公积金缴费比例和基数相关规定

根据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宁人社〔2018〕175号)关于“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020元/月”的规定,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低于2020元。

调整后的最低缴存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

也就是说,从2018年8月1日起,南京市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为2020元,2018年6月公积金缴存比例有了新政策,在新政策的基础上,从2018年8月1日起,最低缴存金额为:2020*5%*2=202元。

所以,从2018年8月1日起,个人最低缴存金额为101元,企业101元,共202元。

最高缴存基数为:25300元,最高缴存金额(个人+企业):6072元。

二、南京公积金有什么作用及如何提取

提取条件

1、购买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

(1)职工购买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职工购买单位集资建房的,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3)职工与父母(或子女)购买同一自住住房的,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4)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人员购买同一自住住房的,仅其中一方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1)职工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且该住房剩余产权未变动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产权住房的职工,在本市行政辖区以外购房,其购房所在地不是职工(配偶)工作地或户籍地的,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含提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3)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其本人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得申请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含提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其配偶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得申请提取职工配偶住房公积金(含提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2、建造、翻建、大修拥有产权自住住房

职工建造、翻建、大修拥有产权自住住房,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3、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当年房屋租赁费用。

4、离退休

离休、退休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账户销户处理。

5、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账户销户处理。

6、非本市户籍职工劳动关系迁出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账户销户处理。

7、出境定居

出境定居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账户销户处理。

8、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其合法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账户销户处理。

9、家庭生活困难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

(2)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3)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4)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以上4种情况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提取材料

南京公积金购买一手房提取材料

购买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1、身份证(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正本;

3、首付款发票;

4、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南京购买二手房公积金提取材料

购买二手房(含开发单位转为自管产的商品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1、身份证(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完税证》;

4、《存量房买卖合同》(《商品房现售合同》、《存量房交易合同》);

5、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南京公积金购买公有住房提取材料

购买公有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1、身份证(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

3、全额购房发票(收据);

4、《公有住房买卖契约》;

5、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南京公积金购买经济适用房提取材料

购买经济适用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1、身份证(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契约》正本;

3、付款发票;

4、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南京公积金购买单位集资建房提取材料

购买单位集资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1、身份证(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集资建房购房契约(合同、协议);

3、购房发票(收据);

注:在外地购买自住住房需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交的材料与本市购房一致。

提取额度及时限

部分提取

南京公积金购房提取额度

职工在购买住房时,提取人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南京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

1、对于职工租住单位(房管部门)公房或私房时,或者在校研究生住在学校宿舍时,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0%,提取人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超额房租。

2、职工租住公租房时,可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房租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3、职工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至少应当保留人民币1元。

房租按实际承租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超过下列标准的,按下列标准计算租金:一人户40平方米,二人户50平方米,三人及三人以上户60平方米;

南京其非住房类别提取公积金额度

1、患重大疾病的,其提取额度不超过医保核定的“个人支付”与“个人自理”金额之和。

2、家庭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其提取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

3、公积金账户多缴的,由单位申请,经管理中心(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后,办理提取手续,划回单位帐户。

全额提取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账户销户处理: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4、出境定居的;

5、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6、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南京公积金租房提取时限

每年6、12月集中办理。办理时,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南京公积金购房提取时限

职工(配偶)购房、建房和修房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从购房、建房和修房的有效证明文件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若购买的房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完税证》开具之日前一年内发生产权变动并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南京公积金重大疾病提取时限

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应当提供病人的医保卡、当年医保中心医药费专用发票、与职工身份关系证明。每年办理一次;

南京公积金提取到账时间

办结时间:15工作日

资金到账时间以入账时间为准。

提取地点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电话:12329

地址:太平北路51号二楼

上班时间:9:00-11:30 13:30-17:00

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

电话:025-68505411

地址:江东中路265号二楼

上班时间:9:00-11:30 13:30-17:00

南京铁路分中心

电话:025-85820201

地址:中山北路260号13楼1303室

上班时间:9:00-11:30 13:30-17:00

管理中心江宁分中心

电话:025-52286084

地址:江宁区上元大街578号

上班时间:9:00-11:30 13:30-17:00

管理中心六合分中心

电话:025-57124172

地址:六合区延安北路29号

上班时间:9:00-11:30 13:30-17:00

管理中心浦口分中心

电话:025-58882600

地址:浦口区文德路5号

上班时间:9:00-11:30 13:30-17:00

管理中心溧水分中心

电话:025-57222220

地址:溧水区中大街48-3

上班时间:9:00-11:30 13:30-17:00

管理中心高淳分中心

电话:025-57336345

地址:高淳区镇兴路208号

上班时间:9:00-11:30 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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