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通常是指住房公积金,有时也指公司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那么很多滁州的小伙伴都不知道滁州的公积金缴费基数是多少?滁州公积金缴纳比例和标准是如何规定的,本文小编整理了一些关于滁州公积金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对你有帮助。
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根据《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滁州市将对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上下限进行调整,其中,月最高缴存额为4160元,月最低缴存额不得低于152元;各缴存单位应根据2017年度平均工资调整职工缴存基数,并按照调整后的月缴存基数对今年1-6月份累计差额部分进行补缴。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会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和下限。
据了解,滁州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按上一年度滁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和12%的缴存比例确定;月缴存额下限,按上一年度滁州市城镇私营企业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和5%缴存比例确定。
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度非私营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城镇私营企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测算并确定滁州市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存额为4160元(单位和个人各2080元)、月最低缴存额为152元(单位和个人各76元)。2017年度,滁州市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存额为3800元(单位和个人各1900元),月最低缴存额为146元(单位和个人各73元),两者均有所提升。
根据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要求,各缴存单位应根据2017年度平均工资调整职工缴存基数,并要按照调整后的月缴存基数对今年1-6月份累计差额部分进行补缴。
另据悉,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一般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12%。
一、滁州公积金提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职工享受城镇较低生活保障;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发生危重疾病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六)、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七)、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依照第2、三、四、八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滁州公积金提取流程
1、申请人领取或从公积金核心网站下载打印“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或者“销户申请”。
2、职工所在单位审核,符合条件的,由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个人、所在单位或者委托经公证的受托人办理。
4、公积金核心(分核心、管理部)审核,3个工作日内答复,同意提取的,5个工作日内转入个人账户或者所在单位账户,不同意提取的,说明理由。
三、滁州公积金提取额度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每年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但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贷款本息额,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3、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发生危重疾病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当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核,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滁州市事业单位公积金缴纳基数,2018年滁州市事业单位公积金比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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