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关将近,许多企业、单位又开始筹划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以下通称“年终奖”,指在一个月内发放的属于年度性的奖金)。税务专家特别提醒:年终奖发放请尽量避开“盲区”,否则,会“得不偿税”,多发有可能不能多得,甚至还会遇到“要为多发的1元年终奖多缴纳百元、千元甚至万元的税”这种极端情况。
“盲区”在作怪
案例:
今年年底,单位发给小李年终奖18800元,按照有关年终奖个人所得税政策计算,小李应为这笔收入缴税1775元,即税后小李实际拿到手的钱是17025元。同单位的小王年终奖是18000元,同样方法计算,应该缴税540元,税后小王实际拿到手的钱是17460元。这样,就造成小李比小王只是多了800元年终奖,但却要比小王多缴1235元的税,导致小李实际上是“得不偿税”,还要倒贴,结果拿到手的钱就比小王少了435元。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所得与税负不匹配的情况?这就是“盲区”在作怪。
什么是“盲区”?
“盲区”,是因我国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导致的特别结果。
根据我国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会出现这样一个规律:
如果年终奖数额增加到或超过某个临界点时,使得对应的纳税税率提高一档,如从3%提高到10%,随之纳税额也相应地大幅增加,这时会出现一种特别的情况,就是年终奖数额增加“一小步”纳税额却提高“一大步”、“得不偿税”、多发不能多得的情况;不过,这种情况在奖金增加幅度大到一定数额(或称“平衡点”)时又会消失,重新回到奖金增加的幅度大于纳税额提高的幅度的状态,即多发奖金税后也能多得。
由于个人所得税税率有七档,这些临界点也有多个,每个临界点与平衡点之间的区间,在业内,人们形象地称之为“盲区”或者“无效区间”,表明在这些区间内,所得增加与税负增加不相匹配,税收调节功能的失效与盲目。
今年8月份,有人盗用国家税务总局名义发布“47号公告”,引起全国舆论哗然。这个假“47号公告”之所以能造成那么大的反响,就是因为它不仅指出了年终奖计税方法的这一“软肋”,同时还搞出了一个新计税方法“合理地”把“盲区”抹掉。
“盲区”在哪里?
据羊城晚报记者了解,在9月1日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施行之前,年终奖“盲区”共有八个,在这之后,因为个人所得税法在费用扣除标准、税率等方面均进行了调整,导致“盲区”也随之发生变化,形成了新的“盲区”。
据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给羊城晚报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临界点节税安排表”看,新的“盲区”共有六个,分别是:[18001元,19283.33元];[54001元,60187.50元];[108001元,114600元];[420001元,447500元];[660001元,706538.46元];[960001元,1120000元]。
如果发给员工的年终奖数额正好落在“盲区”内,对员工、企业、单位来说,就真是“悲具”了,如上述例子中的小李,要为多发的800元年终奖多缴1235元的税!本来企业想多发奖金奖励员工,但结果多奖励的钱却让员工实际到手的奖金“缩水”了。
多发1元多缴万元税
根据我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发给个人的年终奖多出1元,真的会导致税后实际奖金收入少千元甚至万元的情况。
以第一个“盲区”[18001元,19283.33元]为例:
18000元年终奖,对应税率是3%,应纳税540元,税后可以拿到17460元。
但如果年终奖增加1元到18001元,对应的计税税率为10%,应纳税上升到1695.10元,结果,税后能拿到的年终奖只有16305.9元。也就是说,多发1元年终奖会导致税后少得1154.1元(见附表)。
以第四个“盲区”[420001元,447500元]为例:
420000元年终奖,对应税率是25%,应纳税103995元,税后可以拿到316005元。
但若年终奖增加1元到420001元,对应的计税税率为30%,应纳税上升到123245.30元,结果,税后能拿到的年终奖只有296755.7元。即多发1元年终奖会导致税后少得19249.30元(见附表)。
以“舍”来避“盲区”
如何避免好心办“坏事”?用税务界人士一句调侃的话概括就是:舍得是福。
也就是说,在发放年终奖时,只有“舍”才能“得”。
以上面的例子来看,小李的年终奖是18800元,如果小李选择只要18000元,捐出去800元;又或者企业选择只发18000元;这样,不仅小李实得的奖金不会“缩水”,同时还做了善事,企业、单位也可以节省工资费用把钱花到职工其他福利上。
根据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计算出来的临界点,个人年终奖在18000元(含)以下的,纳税额不超过540元,也不用担心“盲区”;但如果个人年终奖达到18001元-19283.33元之间,那么,就会遭遇奖金增加“一小步”纳税额增加“一大步”的情况,这时,应考虑选择发18000元;如果个人年终奖达到54001元-60187.50元之间,也是如此,应考虑选择发54000元……以此类推(见附表),避开“盲区”。
年终奖个税计算方法
年终奖个税计算方法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个人工薪所得高于(或等于)费用扣除额(3500元)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二种: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个人工薪所得低于费用扣除额(3500元)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当月工薪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上述两个计算公式中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是多少?答案是: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总额÷12(一年12个月)后得出的商数,再对照工薪所得个税税率表即可确定。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由于上述计税方法是一种优惠办法,因此,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算纳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对于实行全年考核、分次发放奖金的企事业单位,该办法也只能采用一次。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应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韩先生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资收入3400元(扣除三险一金后),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韩先生应纳税额为:[24100-(3500-3400)]×10%-105=2295(元)
全年一次性奖金临界点节税安排
年终奖除以12适用速算应纳税额多发奖金数额增加税额
的商数税率扣除数
18000元15003%0540元00
18001元1500.0810%1051695.10元1元1155.10元
19283.33元1606.9410%1051823.33元1283.33元1283.33元
54000元450010%1055295元00
54001元4500.0820%55510245.20元1元4950.20元
60187.50元5015.6320%55511482.50元6187.50元6187.50元
108000元900020%55521045元00
108001元9000.0825%100525995.25元1元4950.25元
114600元955025%100527645元6600元6600元
420000元3500025%1005103995元00
420001元35000.0830%2755123245.30元1元19250.30元
447500元37291.6730%2755131495元27500元27500元
660000元5500030%2755195245元00
660001元55000.0835%5505225495.35元1元30250.35元
706538.46元58878.2135%5505241783.46元46538.46元46538.46元
960000元8000035%5505330495元00
960001元80000.0845%13505418495.45元1元88000.45元
1120000元93333.3345%13505490495元160000元160000元
(注:本文和本表中关于年终奖纳税额的计算均以个人取得年终奖当月的工薪所得是高于或等于3500元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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