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条例未修改前晚婚假应照旧实施
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删除了“晚婚”字眼,有人认为这意味着晚婚假的取消。对此,国家卫计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回应称,目前我国的初婚年龄约为25岁,初育年龄则约为26岁,针对这种新的生育行为的情况,国家也不再专门鼓励晚婚晚育。
实际上,我国《婚姻法》也涉及“晚婚”,提出“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因此,目前《婚姻法》尚未修改,晚婚的福利并不能说是“取消”了。
值得注意的是,晚婚假天数是由地方计生条例规定的,各地的时间并不统一。因此,晚婚假是否取消,还需看今后各地立法机关是否修订计生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在地方法未做明确修改之前,均应执行此前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应随意改变。
未来,各地婚假、产假如何休?陪产假、护理假增加多少?何种情况下可安排再生育(生育三孩及三孩以上)?
晚婚假6省份已修法取消
按照以往规定,符合晚婚年龄的夫妇,可在法定3天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天数,各地晚婚假天数从7天到近30天不等。但新修订的计生法中取消了相关鼓励晚婚的条款。随后多地也相继取消了晚婚假。
去年底,广东省率先通过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其中明确取消晚婚假。随后湖北、天津、浙江、安徽、广西这五个省份的新计生条例也相继出炉,并都明确了不再保留晚婚假。
除了上述6个地区,早前,北京、上海两市的卫计委也均明确表态称,从今年起将取消晚婚假。目前,这两地正在酝酿新的计生条例。
此外,吉林方面也正就《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其中“晚婚的职工,凭《结婚证》增加婚假十二天”一条被删除。山东省也拟取消原有的14天晚婚假。
不过目前多数省份的新计生条例尚未出炉,不少地区仍在按照现行计生条例落实晚婚假,例如,黑龙江、福建、重庆等地表态称晚婚假依旧可休。
产假新规定
新计生法还取消了相关鼓励晚育的条款,但同时指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于是,各地的产假怎么休,就成了外界关注的焦点。
目前,广东的新计生条例中已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30日的奖励假。也就是说,加上基本的98天生育假,符合相关规定生育的女性至少可休128天产假。另外,天津、浙江、湖北三地的新计生条例中也已明确延长产假30日。
在已出台新计生条例的省份中,安徽的产假延长天数最多,达到60天,其次是广西,达到了50天。
另外,北京早前公布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中明确,取消现行计生条例中规定的30天晚育假,修改为女职工符合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如草案通过,符合生育政策的女性将享受到国家规定产假98天加上30天奖励假,为128天,与此前的产假天数相同。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明确,符合法律和该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吉林方面也在就“延长产假60天”在网上征求意见。
陪产假增加5到15天不等广西陪产假达25天
在已出台或者正在酝酿新计生条例的地区中,男性的陪产假、护理假奖励也都做出了相应调整。
例如,广东的新计生条例中明确,将丈夫的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
广西则将陪产假天数从原本的10天增加至25天,成为已出台新计生条例省份中陪产假最多的。
安徽除了明确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外,还规定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北京方面,现行的计生条例中并没有单独明确配偶陪产假,但是此次修正案草案送审稿中也强调,除增加产假30天外,配偶也将享受陪产假15天。
此外,山东、吉林两地也拟给予或增加男方护理假奖励。其中吉林省拟将男方的护理假由7天增加至15天。山东省也拟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同时其修正案草案中还强调,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再生育各地政策差异多
新计生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指生育三孩及三孩以上情形)。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中新网记者注意到,针对再生育情况,各地也制定出了相应的政策方案,但差异较多。
例如,北京的草案送审稿中规定了可要求再生育的三种情况,包括:再婚夫妻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且没有违法生育行为,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夫妻合法生育的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广西的新计生条例中对再婚夫妻再生育做出明确规定,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过的,这三类情形经批准均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另外,广西可以要求再生育子女的情形还包括,“夫妻双方定居在国境线5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10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等等。
吉林的修正案草案中,除对再婚或生育残疾子女夫妻的再生育情况进行规定外,还明确了另外两种可再生育情况,包括“居住在边境县(市、区)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以及“居住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朝鲜族,有两个子女的”。
取消晚婚晚育假产假延长60天
对于一些准备结婚或者生孩子的年轻人来说,婚假、产假、哺乳假到底可以休多少天,他们都非常关心。昨日,《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修改二稿》)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
《修改二稿》明确,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法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10天假期,可以休13天婚假,产假在原有法定98天的基础上增加了60天,参加孕前检查的,还可再增加10天产假。明日,省人大常委会将对《修改二稿》进行表决。
婚假产假能休多少天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顾东武介绍说,《修改二稿》将原条例规定的20天晚婚晚育假拆分为婚前检查和孕前检查假期,以鼓励提高婚检、孕检率,促进优生优育,降低生育缺陷率。
作这样的修改后未减少原晚婚晚育假的天数,其中参加婚前检查增加的婚假10天。也就是说,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3天法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10天假期,最多可以休婚假13天。
《修改二稿》规定,参加孕检增加的产假为10天,再加上省政府补充修改意见提出的增加产假60天,产假一共为70天,比我省原条例规定的45天增加了25天。而目前正在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15天假;难产的,增加15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
照此计算,参加了孕检的女职工如果其顺产一孩,可休产假天数为98+70共计168天产假,如果为剖宫产一孩,则再增加15天,一共可休183天产假。
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
休哺乳假是否影响工资待遇
很多女职工担心生孩子或者休哺乳假会影响自己的正常晋升、工资、福利待遇等。对此,《修改二稿》规定,女职工生育的孩子满一周岁前,所在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
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3个月到6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落实婚假、产假优待规定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独生子女保健费能否继续领
关于独生子女奖扶政策,《修改二稿》明确规定了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合法生育享受的相关奖励扶助继续有效。
自领证之日起至子女18周岁止,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不得低于30元,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且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在福利基金或者福利费中开支。农村和城镇其他居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列入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预算,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放。
对于失独家庭,《修改二稿》规定要给予一次性补助;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自49周岁起享受国家特别扶助,年满60周岁的提高特别扶助金标准;失去生活能力以及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优先安置在城镇社会福利机构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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