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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员讲政治重规矩作表率专题教育心得体会最新

更新时间:2023-08-25 14:04:36 高考知识网 www.xjdkctz.com

【党员讲政治重规矩作表率专题教育心得体会1】

欲知方圆,则必规矩。党的团结统一要靠共同的理想信念,靠严密的组织体系,靠全党同志的高度自觉,还要靠严明的纪律和规矩。我们要从党的历史中发扬优良传统,坚定理想信念,全力履职尽责,争当守纪律讲规矩的表率,做政治上的明白人。

党员干部必须高标准信念坚定不妄为。指出,“理想信念就是共产党人精神上的“钙”,没有理想信念,理想信念不坚定,精神上就会缺钙,就会得软骨病”。中国共产党人的信念,是基于马克思主义信仰和党性原则的政治忠诚,是对党和人民的伟大事业高度热爱的朴素情怀。十八大以来,党的纪律规矩的内容大大丰富了,中央在干部思想作风、从政用权以及私生活领域都定下了一系列新规矩,为党员干部的一言一行划出了“硬杠杠”。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要在思想和行动上始终同以*同志为*的*保持高度一致,始终保持对实现共产主义的坚定信念、对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仰、对*事业的坚定信心,始终以忠诚、干净、担当和“三严三实”为标准,努力做一名勤奋敬业、无私奉献、公道正派有能力的人。

党员干部必须严要求心中有责不任性。指出:“干部就要有担当,有多大担当才能干多大事业,尽多大责任才会有多大成就。不能只想当官不想干事,只想揽权不想担责,只想出彩不想出力。”党的纪律规矩是硬约束,是高压线,任何人都不能违反。守纪律讲规矩,要坚持“严”字当头,坚持铁面执纪问责,严肃查处违反党的纪律和规矩的行为,让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当前,十三五的蓝图已经绘就,全面深化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深水区的利益藩篱,攻坚期的复杂难题,大多是难啃的“硬骨头”。党员干部要把“三严三实”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严守纪律、严讲规矩,切实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以攻坚克难的担当精神和奋发有为的务实作风,凝聚改革共识,大胆破解改革发展难题,为实现中华民主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保驾护航。

党员干部必须守底线恪守规矩不越界。 说:“讲规矩是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是对党员、干部对党忠诚度的重要检验”。守纪律讲规矩,是我们党一贯的优良传统,也是对党员干部最起码的要求。近年来,一些地方领域出现的塌方式腐败、整体性沦陷,漠视政治纪律成了腐败的源头。在从严治党的新常态下,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用铁的纪律规矩规范自己的行为,以“赤诚之心”对待组织,以“敬畏之心”恪守规矩,以“责任之心”执行纪律,以“感恩之心”回馈群众,以“进取之心”干事兴业,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切实做到“心中四有”,对照好干部“五条标准”,遵守“五个必须”,争做清廉为官、事业有为的好干部。

“心中有党不忘恩,心中有民不忘本,心中有责不懈怠,心中有戒不妄为”。如今,紧约束、严要求,已成为“新常态”。党员干部要坚定理想信念,守规矩讲纪律,始终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品德高尚的“正派人”、清正廉洁的“干净人”。

【党员讲政治重规矩作表率专题教育心得体会2】

守纪律、讲规矩,是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党性不仅印在党章上,更铭刻在全体党员的心中,体现在党员干部对党的纪律和规矩不打折扣地遵守、积极主动地执行上。在那物质贫瘠、烽火连天的年代里,党内守纪律讲规矩的氛围尚如此浓厚,如今风险挑战更多了,物质诱惑也更多了,守纪律讲规矩更加不能含糊。

过去有一段时间,党内政治生活庸俗化明显。许多干部为非分之想向组织伸手,不满意组织安排就讨价还价,本人理直气壮,领导无可奈何,大家习以为常。纪律和规矩软化了,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生锈了,党内政治生活便不成体统,这样温湿的环境自然容易滋生不良作风和腐败问题。我曾问一位犯了错误的同志,为什么十八大之后还不收手,他说的话发人深省:过去文件不是没有,要求不是不高,都是传达一下就完了,这回来真的就不适应了。

从出台八项规定、狠刹不正之风,到用好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利器、修复党内政治生态,从强化“两个责任”、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到唤起党章意识、修订党内廉政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党的十八大以来,纪律和规矩的红线绷紧起来、管用起来。对党员干部而言,纪律和规矩,在不想遵守、不愿遵守的人眼中是一种约束、一种限制,在心中有规矩、心中有纪律的人那里,则是一种责任、一种境界。遵守党的纪律和规矩,做得好算不上壮举,做不好则是逃避责任。

一个目无法纪的人成不了材,一个软散如泥的组织也难以成事。只有当纪律和规矩成为人人高悬心中的律令,进而成为人们的一种潜意识和自觉修为,严肃认真、健康向上的党内政治生活秩序才能建树起来,我们也才能更加从容地走向未来。

【党员讲政治重规矩作表率专题教育心得体会3】

古人云:“不贵于无过,而贵于能改过。”允许“犯错”干部复出,是以其认错悔错并改过自新为前提的。说到底,不是将“犯错”干部“一棍子打死”,而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当然,这里所说的“犯错”,并非指犯下不可饶恕的大错,而是程度较轻、影响不大、可以改正的一般性错误。那些犯下大错,属于“四种形态”中最后一种的,自然不在此列。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干部犯了错,无论是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还是被组织处理,这都是其为犯下错误付出的必要代价,但同时也应给其彻底躬身自省、改正错误的机会。至于复出,是基于犯错干部在被免职期间的积极表现及工作需要之上的,体现的是组织的信任和爱护。正所谓,“知耻而后勇”,对于组织释放的善意,复出的干部当常怀感激之心,在为民服务中迸发干事创业激情;同时,常思己过,时刻把党纪国法牢记心头。

正像花草需要修枝剪叶一样,干部出了问题也要接受处分教育,这体现党纪严明,传递出纪严于法的明确信号。正因如此,对于因犯错被免职的干部,组织绝不能“护犊”,让其暂避“风头”后,“换个马甲”再出来。相反,被免职干部若要复出,得讲规矩,须经过严格的程序和科学的评估。一方面,明确犯了哪些错误的干部有复出可能性;另一方面,对干部能够复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界定,并在干部重新任职前,充分参考和倾听群众的意见。武汉出台的《办法》规定,“对于干部群众意见较大或者争议较大的,暂缓任职。重新任职决定做出后,组织人事部门应向社会公开被问责党政领导干部重新任职的情况。”这样的限定是十分必要的。有了这样的规定,相信对提升群众参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都具有积极意义。

当前,随着全面从严治党之弦越绷越紧,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落地生根,对一些干部来说,之前“不值一提”的“小问题”,如今可能因此“乌纱”不保。而允许干部有条件复出,则为那些改过自新、知耻后勇的干部提供了继续干事创业的可能性。《论语》有云:过也,人皆见之;更也,人皆仰之。干部犯了错,如能诚心更改,也是“善莫大焉”。从这个意义上说,随着《办法》及其类似举措付诸施行并不断完善,“犯错”干部经过严格把关后重又复出,对激励干部队伍在干事创业中担当有为,不啻一剂良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