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发布。引人瞩目的是,意见在多处对于公众关心的土地与房屋财产问题,作了说明和安排,明确提出: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细化规范征收征用法定权限和程序、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等。以下是小编分享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焦点解读,快来看看吧。
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下称《意见》)。主要关注点如下:
第一,加强产权保护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产权制度作为*的基石,加强产权保护关系到人民财产安全感,关系到社会生产生活信心,关系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动力。特别是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稳定经济增长更需要形成良好预期,增强市场信心。《意见》的发布,既是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新常态下促改革、稳增长的有力举措。
第二,依法保护产权将助推全面深化改革。(1)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要以打造法治政府和诚信政务为目标,严格履行在招商引资、PPP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2)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要以明晰国有产权所有者和代理人关系为切入点,解决内部人控制、关联交易等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3)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以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变为原则,赋予农民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用益物权,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意见》是未来我国进一步加强产权保护的政策性纲领,将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助推器。
第三,现实问题倒逼产权制度和法律完善。温州市部分居民房屋20年期限土地使用证到期,4月相关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据统计,温州市主城区土地使用证2017年底到期的有600多宗,2019年底到期的有1700多宗。根据1990年《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我国现行的居住用地使用权最高出让年限为70年。2007年《物权法》第149条进一步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目前应当遵循《物权法》,但《物权法》“自动续期”的规定比较笼统,缺少可操作性细则。《意见》指出,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有望推动解决这一现实问题,进而缓解人民的疑虑和担忧,形成公民财产长期受保护的良好稳定预期。
第四,厘清征收征用适用的公共利益范围。十多年来,随着城市房地产大规模开发,全国各地的暴力拆迁事件频发,不仅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还引发了不少群体性事件、恶性犯罪甚至死伤事故,危及社会稳定和干群关系。《意见》明确,完善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法律制度,不将公共利益扩大化,进一步明确补偿的范围、形式和标准,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这将有助于保护物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避免以公共利益之名、行侵犯私权之实等情况。
第五,产权保护不能忽视收益增值权。保护产权不仅要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要保护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权。与这些产权相关的收益权同样重要,也需要保护。《意见》提出,深化金融改革,推动金融创新,鼓励创造更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使民众分享增值收益的金融产品,增加民众投资渠道。这是从金融视角对产权保护所做的延伸,对于保护人民金融权益至关重要,凸显了加快完善存款保险制度、打击“庞氏骗局”、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加大投资者教育、发展普惠金融等的重要性。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正式对外公布。这是我国首次以中央名义出台产权保护的顶层设计,是完善*的重大改革,更是推动全面依法治国不断前行的重大举措。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产权制度不断完善,基本形成了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和产权保护法律框架。但也应看到,我国产权保护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特别是在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权方面,侵权呈现易发、多发的特点。
以知识产权为例,近年来,我国在这方面作了大量工作。《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报告》显示,,我国共受理发明专利申请110.2万件,首次超过100万件,并连续5年位居世界首位;法院新收知识产权一审案件量13.02万件,同比增长11.73%;法院审结知识产权一审案件量12.31万件,同比增长11.68%;全国专利行政执法办案35653件,同比增长45.84%。这一系列数据均表明,我国在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进展。但与此同时,在不那么“高大上”的领域,如服装鞋帽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却仍相对落后,一双设计师精心设计的鞋,很快就能在网上找到一模一样的“同款”。有数据显示,假货的销售额是正品销售的3到5倍,这给正品商家带来巨大的价格冲击,进而导致企业不愿意设计和原创,甚至以牺牲品质降低价格,最终失去消费者的信任和品牌溢价。
令人高兴的是,去年以来,有关知识产权领域的顶层设计正不断完善。12月,《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发布实施,提出“到2020年,在知识产权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决定性成果,知识产权授权确权和执法保护体系进一步完善,基本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责权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知识产权体制机制”。此次出台的《意见》亦单列“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明确提出“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上限,探索建立对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并由侵权人承担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等具体措施。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相关顶层制度的逐步健全,以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知识产权将得到更有效的保护,从而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消除创新创业者的后顾之忧。
产权制度是*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此次发布的《意见》明确了进一步完善现代产权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的五个原则,并将“坚持平等保护”放在首位,旗帜鲜明地提出“健全以公平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通篇贯穿公平公正的要求,给人民群众以稳定的产权预期,无疑将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期待有关部门能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切实推动《意见》落地生根,从确权、用权、维权等多个维度,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实现产权保护的法治化。
焦点一:70年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怎么办?
关键点:研究续期法律安排
【文件精神】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
【专家解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常鹏翱认为,意见尊重并回应了民意,传递了一个重要信号:既然研究的是续期的法律安排,并强调形成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那么就意味着,对于个人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政府会收回的担心是不必要的。
今年4月,温州房屋2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国务院1990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用途确定,其中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其他或综合用地50年。从全国范围内来看,大部分住宅的土地使用权年限都是70年。
公众关注,不论是最高年限70年,还是低于这个年限,到期了该如何续期呢?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说,目前,关于住宅用地使用年限续期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目前的法律条文由于缺乏细则,如何“自动续期”存在不确定性,难以操作。
杨立新认为,续期问题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考虑:一是不够70年的,到期后必须都续期到70年;二是70年到期后自动续期,相当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个无期限的物权,即一次取得永久使用,国家不必每次续期每次都收费;三是到期后经过自动续期变成永久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后,应当确定使用权人与国家所有权人之间的关系,可以考虑收取必要而不过高的税金,但应当经过立法机关立法决定。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认为,意见提出财产权利保护问题,实质是承认并尊重房产已经成为城镇居民重要财产权的现实。对于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处理,要拿出妥善的办法。意见尽管没有出台具体的内容,但特别重要的是,指明了要向有利于财产保护的方向进行制度设计。
专家认为,意见也是强化物权法的表现,回应了凡是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应当按照民主、科学、透明立法的原则,通过法律手段来细化相关规定。
焦点二:如何遏制征地与拆迁导致的矛盾?
关键点:不将公共利益扩大化
【文件精神】完善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法律制度,合理界定征收征用适用的公共利益范围,不将公共利益扩大化,细化规范征收征用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及时合理补偿原则,完善国家补偿制度,进一步明确补偿的范围、形式和标准,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
【专家解读】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和公民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迟福林等专家表示,随着各地城镇化进程加快,土地矛盾日益凸显。目前,个别地方政府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占用和征收土地,只付出低价进行补偿,转手进行房地产开发。最终,政府和开发商攫取高额利益,而部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障,引发一系列群体性事件、刑事案件等尖锐矛盾,并造成失地农民等长远社会问题。
记者采访发现,为遏制上述乱象,国土部近年来每年多次挂牌督办地方政府的违法征地问题,并问责有关负责人。迟福林认为,意见的一个重点,就是要科学界定公共利益的范畴,防止将公共利益随意扩大化。接下来,有关部门应该根据这个精神进行科学研究,确定好公共利益的边界。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主任孙宪忠表示,建议规定公共利益的认定引入听证程序。除了政府,利益受损代表和独立的相关专家代表也应该参加。政府部门或者其他强势的受益主体如果主张某一项目的建设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近期,四川查处多起基层干部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案件。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统计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四川共查办涉农村土地资源开发利用领域的职务犯罪108人,占上半年查办涉农扶贫领域总人数的23%。
杨立新、常鹏翱等表示,受人关注的贾敬龙案,起因就与征地拆迁有关。意见提到细化规范征收征用的法定权限和程序,这是最根本的法律约束。而遵循及时合理补偿原则,关键是及时。到底是事前、事中还是事后?补偿费用是多少?都要在征收之前就应该谈好。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建议,在适用实际损失赔偿原则的过程中,应当引入价格评估程序,且评估机构应当是利益受损当事人和政府共同指定的机构。如果双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应由法院指定评估机构。如果评估有误,评估机构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焦点三:农民宅基地权益如何保障?
关键点:落实用益物权
【文件精神】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粮食生产能力不减弱、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落实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增加农民财产收益。
【专家解读】“这项涉及数亿农民切身利益的规定要求,是对正在实施的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衔接与明确。”刘俊海等专家说,过去,农民对农房宅基地只拥有使用权,造成抵押贷款受阻,农民进城后宅基地使用权退出不畅,带来一系列问题导致农民财产权利难以实现。
记者采访了解到,去年2月,全国人大授权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其中15个试点县市承担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任务。试点主要针对农户宅基地取得困难、利用粗放、退出不畅等问题,要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
“过去,宅基地制度注重保障农民住有所居的社会保障权利。而在当前城镇化背景下,大量农民进城,不少地区宅基地社会保障权利弱化,财产权利性质日益突出。”孙宪忠说,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在发挥宅基地的社会保障作用的基础上,有序赋予宅基地的财产性权利。
据了解,经过一年多的试点,不少宅基地试点县市已取得实质性进展。湖北省宜城市对当地宅基地完成测量确权后,首批5户已获得共46万元的农房抵押贷款,8个试点村共有112户村民选择有偿退出宅基地。
刘俊海、常鹏翱等专家认为,意见回应了农村“三块地”的改革,提出落实宅基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增加农民财产收益,能够使宅基地等原来的“死资产”在一定范围内流动,最后变成“活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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