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基础教育七大改革,支持名校办分校
山东出台的《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共分九部分37条,其主要内容体现在课程教学、考试招生制度、教育评价制度、校长职级制、教师管理和培养培训、社会力量办学体制、社会参与监督体制等七个方面改革上。
“推进学校管理向教育家办学转变,考试招生向多次机会、等级表达、综合评价、多元录取转变,教学方式向以学定教、自主、合作、探究转变,评价标准向育人导向、多维综合转变,监督机制向社会参与、主体多元转变。”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12月30日印发《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要求树立科学的教育观、质量观、人才观,构建政府、学校、社会、家庭之间的新型关系,基本建立现代学校制度,实现学校内涵发展、教师专业发展、学生全面个性发展。
此次山东出台的《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共分九部分37条,其主要内容体现在课程教学、考试招生制度、教育评价制度、校长职级制、教师管理和培养培训、社会力量办学体制、社会参与监督体制等七个方面改革上。同时,还对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财政保障机制、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等提出明确要求。“我们特别提出,基础教育综合改革要坚持整体推进,把握好各项改革的耦合性和关联性,争取最大限度发挥改革的综合效益。”山东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孙伟说。
关于此次七个方面改革的主要内容,山东省教育厅副厅长王坦说,在课程教学改革方面,山东提出实施德育综合改革,构建大中小学德育课程体系,将德育目标融入各科课程,实现全科育人。深入开展法治教育,推进中小学学术指导中心建设,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和高中生职业体验教育,加强校外社会实践基地建设,形成引导、指导学生健康成长的长效机制。在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方面,山东提出完善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办法,考试范围覆盖国家规定的所有科目,实行多次考试,考试结果以若干等级或及格、不及格方式呈现,考试机会不少于两次。在完善教育评价制度改革方面,山东提出对县域教育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并将教育质量综合评价、学生课业负担监测等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改革学校校长评价制度,建立“底线管理+特色发展”的中小学办学评价体系。在分步推进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方面,山东提出试点取消学校和校长行政级别,实行校长职级制管理,建立完善以校长职级制的校长管理体制,合理确定校长职级序列。在教师管理和培养培训改革方面,提出推进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保证专任教师“退补相当”。在创新社会力量办学体制改革方面,提出支持社会力量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混合股份等形式举办中小学。鼓励社会力量和公办学校建立学校联盟,支持名校办分校、优质学校托管薄弱学校。在构建社会参与监督体制方面,畅通社会参与监督渠道,完善教育督导制度。
下一步,山东省教育厅将根据改革任务,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出台改革配套政策,将改革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
最佳答案
关于贯彻国发〔2015〕67号文件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推动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省政府决定,自起,调整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用2年的时间,建立统一的、各级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统称“两免一补”)。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省财政厅、教育厅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免费教科书资金,除国家规定课程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外,地方课程由省财政承担。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省与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以下简称“直管县”)分担比例不变。
(二)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省财政厅、教育厅统一确定全省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所需资金由省与各市、直管县继续按现行比例分担。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补助水平,所需资金按照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分担比例执行。现有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高于基准定额的,要确保水平不降低,同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提高公用经费补助标准。省财政厅、教育厅适时对基准定额进行调整。
(三)巩固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省财政结合中央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资金,对各地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给予支持。城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由各市建立,所需经费由各市承担。
(四)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省财政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支持各地落实教师工资政策。县级政府确保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教育部门在分配绩效工资时,要加大对艰苦边远贫困地区和薄弱学校的倾斜力度。
继续实施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等重点工程,着力解决城乡义务教育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实施步骤
(一)自春季学期起,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我省确定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71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910元。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对农村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特殊教育学校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我省将城市义务教育免杂费补助政策转化为公用经费补助政策。
(二)自2017年春季学期起,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政策。在继续落实好农村学生“两免一补”和城市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同时,向城市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推行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对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给予生活费补助,将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范围统一扩大到在校寄宿生的30%。
2017年,进一步提高农村规模较小学校的经费保障水平。对农村超过100人不足200人的规模较小的学校,按200人核定公用经费。
(三)以后年度,根据义务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适时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相关政策措施。
高校、农场、林场等所属义务教育学校经费保障机制,与所在地区同步完善,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体制予以保障。
三、组织保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市级政府要发挥统筹作用,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加大对区域内困难地区的支持。各市要将实施方案于2月底前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县级政府要按照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落实管理主体责任。各级教育部门要结合人口流动的规律、趋势和城市发展规划,科学合理布局义务教育学校。要加强义务教育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确保学生学籍信息、学校基本情况、教师信息等数据真实准确。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经费分担责任,足额落实应承担的资金,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各级价格、审计、监察等部门要齐抓共管,共同加强对义务教育资金使用管理、学校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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