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证人可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子女教育、社会保险、证照办理、住房、基本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等公共服务待遇。下面是高考知识网小编收集整理的2017上海居住证办理条件,欢迎阅读参考!~
2017上海居住证办理条件
上海居住证新政7月1日起实施
据市政府法制办高级法律专务江子浩介绍,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可以享受的待遇,主要体现在子女教育和社会保险方面。其中,关于持证人子女在本市参加中高考的问题,《管理办法》明确,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其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管理办法》还明确了积分指标,包括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年限等基础指标,并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口服务管理的需要,设置加分指标、减分指标、一票否决指标。各指标项目中根据不同情况划分具体积分标准。
据介绍,《管理办法》的出台,是为了更好发挥居住证制度在保障来沪人员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提升政府服务管理水平。实行居住证积分管理,明确来沪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帮助来沪人员更好融入上海。
《管理办法》经2013年5月20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市政府令第2号发布,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明确,按照《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已办理的居住证,在原有效期内仍然有效。《管理办法》实施后,原居住证有效期期满需要重新申办以及申请积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后,《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上海居住证的分类:
A类(cw9,cr100开头):国内引进人才居住证。享受上海市民待遇,可以缴纳4金,小孩可在沪读书并参加中高考
B类(L开头)国外引进人才居住证。享受上海市民待遇,可以缴纳4金,小孩可在沪读书并参加中高考
C类:临时居住证,相当于暂住证。不享受以上两类相关待遇。随员居住证:和C类雷同,不享受相关待遇。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审批
二、审批条件
申办条件: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2、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3、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4、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5、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三、激励条件
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1、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在本市被评聘为一等专业技术职务或一等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可不受前述第1、2项规定的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2、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
3、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不受前述第4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4、按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较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不受前述第4项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前款所称的重大贡献奖项范围,计税薪酬收入标准,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范围,投资纳税数额和用工人数标准,由相关管理部门适时公布。
四、补充项
1、办理人房产要求
居转户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如本人无合法落户地址、单位无集体户口的,可以申请落户在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县)人才服务核心的集体户口
一般情况下,优先通过审批顺序“①拥有个人房产落户;②单位集体户口落户;③在本市拥有直系亲属的房产落户;④人才服务核心的集体户口落户。”
除了“拥有个人房产落户”以外,其它户址落户方式的审批,基本处于“轮候”状态。
2、配偶随迁
符合办法第六条第1款第1项条件,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取得本市一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一等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居转户人员,其配偶在本市有稳定工作、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已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含随员证)的,可以同时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申请居转户的配偶,按照居转户人员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办理人具备条件:通过激励条件的重大贡献、获得奖励,或本市一等专业技术职务、一等技师(国家一级专业资格)证书的居转户人员。
配偶具备条件:①稳定工作,②正常缴纳本市社保,③配偶已经办理了《上海居住证》(含随员证)”即可同时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3、子女随迁
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以及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可以随迁;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户籍所在地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16周岁以上的普通高中在校生随迁的,另需提供学籍证明
◆受理机构
需要申请办理《居住证》的,申请人可以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
◆申办条件和材料
申请办理《居住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房屋租赁备案);
(二)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且需单位做好用工备案手续);或者因投靠具有本市户籍亲属、就读、进修等需要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
申请人应当根据申办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与补齐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
◆材料移送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于出具受理凭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办信息、申办材料移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公安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办信息、申办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就业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核定。
符合办理条件的,通知制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人。
◆公安部门核定
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申办信息、申办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投靠、就读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核定。
符合办理条件的,通知制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人。
◆签发、制证、领证
《居住证》由市公安局统一签发。
对经核定符合办理条件的,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制证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居住证》制作,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领证。
申请人收到通知后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领证。
《居住证》工本费的标准,由市财政部门、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信息变更
持证人的居住地住址、工作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办理签注
持证人应当在其《居住证》每届满1年前30日内,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签注手续。
持证人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在60日内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
◆挂失和补办
《居住证》遗失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
◆转办常住户口
持证人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的,按照《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执行。
◆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公安部门办理《居住证》注销手续:
(一)持证人在申办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二)持证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
(三)持证人超过60日未补办签注手续的;
(四)持证人已转办本市常住户口的;
(五)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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