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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戏剧学院新生开学报到时间和入学考试军训转专业手册指南

更新时间:2023-06-07 01:05:46 来源:高考知识网 www.xjdkctz.com

2018年上海戏剧学院新生开学报到时间和入学考试军训转专业手册指南尚未公布!故而考生参考2017年详情如下:

上海戏剧学院新生入学报到时间在九月中旬。请广大学生家长及时了解。具体新生报到时间请以上海戏剧学院官网为主。

小编在这里提醒广大学生,最好在开学的前几天提前到自己的大学,可以了解学校环境。如果没有什么较特殊的情况,报到时间最好不要延后。

九、上海戏剧学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

管  理  条  例

2006年8月修订

按照国家教育部[2005]21号令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根据我校实际,特修订本条例。

第一节  入  学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办理入学手续。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向学校请假(不可抗拒原因除外)。未经请假批准或请假逾期者,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教育部、卫生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通知精神与学校招生简章规定的要求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学校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严重触犯政纪法规的,须请有关部门查究。

新生被录取后,不得与社会上任何单位签订合同与保持签约艺员身份。如已签约者必须办妥解除合约的手续后方可注册入学。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取得学籍后,由教务处为每位学生确定一个学号,统一编入一个专业班。学生学号(即身份编码)为十三位数:1-2位为身份性质,3-4位为入学年份,5位为校区,6-9位为学院(系)专业,10位为性别,11-13位为专业内顺序号。

第五条  新生取得学籍后,统一领取“学生证”。“学生证”是学生从事校内各项活动的身份凭证,要妥善保管,避免遗失。

第二节  注  册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应按时持 “学生证”,由本人来院办理报到、缴费、注册手续,注册后即取得本学期学籍。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并得到批准(病假需凭医院证明);否则按旷课对待。报到当天以四节旷课计算,以后均按实际授课时间计算旷课节数。到校未办理手续者,按未报到处理。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节  教学安排

第七条  根据我校本、专科教学层次状况,对学历、学程(学习时间)、学制的关系说明如下:

学  历

本  科

专升本(含专科)

专 科

戏 曲、舞 蹈专业

本 科

专 科

学  程

4年

4-5年

2年

3年

4年

2-3 年

学  制

4年

4-5年

本 科

2年

3年

4年

2-3年

本人申请经批准后在校最长学习时 限

6 年

6-8年

4 年

5年

8-10年

6-8年

第八条  专业教学计划是各专业学生在校学习的基本依据,各学院(系)据此制定并实施各个班级的学年和学期的教学计划。专业教学计划主要由必修课、选修课、实习与实践环节等几部分组合而成,学生应在规定的学程内完成教学计划安排的学习内容,并取得合格成绩。

专业教学计划将各类课程量化为学分进行统计管理,即实施“学年学分制”的学籍管理制度。教学计划一般应在计划学程内完成。

第九条  必修课

1、必修课由公共课程、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程、实习与实践环节等组成,学生必须按教学计划循序修习各门课程,并在规定的学期内完成必修学分。

2、个别学生因故未能完成(或者未通过)必修课的学习,应当通过重修或补修继续完成。

3、个别学生重修、补修课程经过教务处批准备案后,可以在不影响专业教学计划课程的前提下跨班级、跨年度修习。

4、其他类别的课程、活动(如:选修、实践实习活动等)均不得冲抵替代必修课程的学习(学分)。

第十条  选修课

1、选修课由校级选修课程、学院(系)级选修课程组成。学生应根据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合理安排,循序渐进,修习各门课程并取得选修学分。选修学分一般应在规定学制期限内完成。因故不能完成,经本人申请,得到批准后,可以在规定在校最长学习时限内,延长计划学程继续修习。

2、选修课按导师(班主任)指导,学生自主选择的原则,实行登记制度。开课前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挂牌登记。登记在册的学生按教学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未登记者,可以参加旁听,但是不记学分。

3、选修课程不及格可以通过重修、另选的途径获取选修学分。已经取得学分的必修(或者选修)课程,不能通过重修获取重复学分。

4、其他类别的课程、活动(如:必修、实践实习活动等)均不得冲抵替代选修课程的学习。学分不得冲抵选修学分。

经教务处批准的第二专业、第二学位(含上海西南高校联合办学、本院)课程的学分,经审核无重复,可申请转换为选修课学分,但不抵退学费。

第十一条  毕业课程和学位论文

1、毕业学期的各门毕业课程(毕业演出、毕业创作、毕业设计)和毕业(学位)论文,是对学生综合性能力的训练和测试,也是检查学生在校学习成果和培养综合能力、科研能力的重要环节,学生应予充分重视。坚持良好学风。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的学术成果。

2、凡毕业课程、毕业论文不及格或未通过,发结业证书,不授学位。

第十二条  第二专业

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结构,适应社会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学校鼓励对本专业学有余力的同学,在按本科教学计划学习的同时,在我校或者相关的兄弟院校修读另一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具体管理办法见《上海市西南片联合办学跨校修读第二专业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四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自2006级本科新生起,全校全面实行学年学分制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

第十六条  学生已经修过相同课程,提交有效学历证书及成绩证明原件,可以申请免修;

学生通过自学及其它形式学习,已经掌握某门专业课程的知识与技能,提交免修申请与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系)批准,可参加免修资格考试,通过考核取得合格成绩,该课程可以免修。

第十七条  学生经教务处批准修读另一专业或其他学校课程,考核成绩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课程门数的计算方法为:一学期完成的课程按一门计;跨学期课程均按一学年按一门计。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

1、学生按照教学计划及要求学完某门课程,即可参加考核,成绩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2、学生缺课累计达到该课程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以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须通过重修或补课后再参加考试。因公假(按正常请假手续办理的)原因缺课累计达到该课程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以上者经教务处确认后,区别情况予以酌情处理。

3、考查成绩达合格或合格以上,考核成绩达到或超过60分,即获得学分。

4、选修课程、重修课程以及毕业学期所有课程不安排补考。

5、专业课(一门)考试成绩不合格,并经考试委员会复核仍不合格者,将按有关规定予以甄别或淘汰。

6、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结合评定。

7、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须在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专业课经所在系(学院)批准并到教务处备案后可安排缓考。公共课须经所在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安排缓考。

缓考某课程的期终考试,在该课程举行补考时进行,成绩按学期考试成绩记载,不适用补考课程(各专业课以及一部分专业基础课,如:绘画、声乐、台词、形体),缓考者可以在毕业前申请一次补考,考核及格可补记成绩。

8、对擅自缺考或考核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对考试考查作弊者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擅自缺考或因作弊受到留校察看以下处分者,不准正常补考,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所在学院(系)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可补考一次。

第二十条  成绩记载

1、课程的学期成绩一般以期终考核为主,期中(平时)为辅。成绩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记载,考查成绩按合格、不合格记载。

2、非正常考核(补考等)成绩的记载,一律予以注明。

3、课程考核考查成绩达到60分或“合格”以上者,即获得相应学分。

4、学生各门课程学习质量的评定,采用绩点的办法。

5、学生考核成绩与学分累积情况每学年通过校园网向学生、家长通报。

6、学生发现成绩记载有误,可提出申请复核,复核无误后予以记载或更正。

第二十一条  学分绩点

绩点是将考核成绩用相应的绩点数进行量化,是每门课程学习水平的量化指标。学分绩点则因课程不同的额定学分所占的权重而不同,是学习的质和量双重相关的量化指标。平均学分绩点是整个阶段学习总体量的标志指标,也是学籍处理的依据。

1、考核成绩与绩点等级的关系

考试成绩          绩点数

90-100             4-5

80-89             3-3.9

70-79             2-2.9

60~69              1-1.9

<60                 0

考查成绩           绩点

合格                2

不合格              0

2、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所得的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学生某学习阶段所有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所有课程学分之和,即为该生平均学分绩点,即:

            Σ(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 =  ----------------------------- (奖学金学业成绩评定方法的依据)

                   Σ课程学分

注:选修课计入平均学分绩点。

3、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累积计算一次。全学程所有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上方可申请学位。

第五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在录取的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转专业、转学:

1、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等甲级以上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学校别的专业学习的;

3、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学校在必要时征得本人同意后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向所在学院(系)申请,经所在学院(系)同意并推荐,拟转入学院(系)初核同意,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审批,经校长同意后,报市教委有关部门备案;

2、学生拟转入其它学校者,须经两校同意,由本校报上海市教委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市转学者由上海市教委商转入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区公安部门。

3、外校学生转入我校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办理。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各项手续,应在转入学期开学前办理完毕。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转学、转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的;

 3、招生时文化分数低于转入专业最低文化分数线的;

 4、由专科层次转为本科层次的;

 5、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6、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或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

 7、应作退学处理的;

 8、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1、因各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的;

2、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3、女生按婚姻法规定结婚后,因生育需中断学业的;

4、较长时间参加重要艺术创作实践活动、搞科技开发、创办企业的;

5、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续休。休学年限与实际学习年限累计不得超过规定的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一般专业休学次数最多为 2 次。 

第二十七条  休学的学生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予以保留学籍。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休学期间,不享受正在学习学生的待遇。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享受公费医疗一年,连续病休第二年停止公费医疗,医疗费用自理。享受公费医疗期间,应在当地公立医院就诊,凭医院正式单据向学校报销。

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各类事故负责。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到退役后一年内。

第二十九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要求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时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由学校指定的甲等二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核同意后,方可复学;

3、对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准复学。

第七节  退 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退学:

1、未修满规定课程或达到甄别、淘汰退学规定课程门数的;

2、种种原因,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3、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无正当事由的;

7、自费出国留学的;

8、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如要报考同等学历层次其它学校,须先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由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复查给予结论。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上海市教委备案。      

第三十四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1、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对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对学满一学年以上(含一年)者同时发给肄业证书。

第八节  毕(结)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学习期?,完成教学(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业和必修环节,考核成绩合格或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专科生按学校要求),德、智、体全面鉴定合格者,准予毕业。对毕业本科生,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

条例》和《上海戏剧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规定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六条  在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第二专业并达到该专业毕业要求者,由学校发给第二专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另授予相应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某些课程者,由学校出具第二专业课程学习证明。

第三十七条  修业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可在最长学程期限的前二年内补考一次,补考通过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凡在规定的各专业最长学程期限内,通过重修取得成绩,达到规定成绩绩点,并符合学位资格的,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学生招生入学确定的办学类型、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相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条  本条例解释权在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