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景德镇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大力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加快建设一支适应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需要的高层次人才队伍,全面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高层次人才的类别对象: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
(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级“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
(四)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江西省“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五)博士研究生(全日制),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以及我市急需、紧缺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全日制)和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第二条 坚持引进人才与留住人才并重原则;坚持刚性引进与柔性引进并重原则;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并重原则;坚持人才使用与人才储备相结合原则;坚持引进人才与引进项目相结合原则;坚持微观需求和宏观发展相结合原则;坚持政府政策支持与以受益单位为主体相结合原则。
第三条 围绕支柱产业,充分利用企业、项目等载体培养、留住高层次人才。
(一)加快高层次人才和海外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园建设。以良好的创业环境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培育人才,充分发挥创业园的人才储备和“孵化器”功能。
(二)鼓励和帮助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建立一批特色鲜明、与本市产业导向密切相关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不断壮大我市博士后研究人员队伍,使博士后工作站成为人才培养的重要平台和基地。
(三)每年重点资助1?2个以高新技术为主的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
(四)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高层次人才到国内外知名高校学习,或到企业、科研院所跟班学习。
第四条 开通高层次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实行“一人一议”、“一事一策”。注重柔性引进,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科技咨询、讲学、课题研究、兼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合作经营、投资兴办实业等各种方式引进国内外人才和智力。
第五条 优化我市领导干部队伍知识结构,安排部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领导岗位面向社会公开选聘高层次人才。
第六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因特殊情况不能调转人事关系的,可以重新建立档案,并核准其原有身份、学历、工龄、技术职称等。
第七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我市工作满1年,原则上可享受我市专家疗养、体检和外出研修相关待遇;符合我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评审条件的,可直接进入评审;符合国家、省、市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务院特殊津贴和省政府特殊津贴等推荐条件的,可作为推荐人选。
第八条 对于我市急需引进的国内外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政府人事部门按管理权限对其专业技术资格进行直接认定。对于我市事业单位引进的国家级重点学科带头人、“两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级“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等国内外有较高知名度的高级专家,聘任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受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限制。引进的硕士(含)以上学位获得者或从省外引进的副高(含)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聘任时可在5年内不占本单位的岗位职数(高等院校引进硕士学位人员除外)。
第九条 对于我市事业单位因特殊需要急需聘用高层次人才的,经核准后,可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设置特设岗位,并予以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在完成任务后,按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第十条 对于在经济建设、科学研究、技术发明创造或革新、高新技术成果引进转化和推广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受学历、资历、外语等条件限制,可申报审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入选省级以上层次“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员、获得市级以上学术技术带头人荣誉称号及获得省级三等以上或市级一等成果奖主要完成人员等,在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时优先聘任。
第十一条 延长紧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退休年龄。对企事业单位紧缺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由单位申请,经市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研究同意,可适当延长其退休年龄。具有正高职称的可延长3?10年,具有副高职称或特殊专长的可延长2?5年,延期退休期间不占编制和专业技术职务职数。
第十二条 在市机构编制部门建立引进高层次人才专项编制库,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掌握,专门用于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过程中的人员编制短缺问题。对选拔到党政机关和引进到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有关部门可不受单位编制和领导职数等限制,直接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市机构编制部门对因引进高层次人才而造成超编、超职数的单位要及时将编制和职数调整到规定的限额内。
第十三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储备、派遣机制。在市人才流动中心设立若干专项编制,用于企业引进、储备高层次人才。市人才流动中心根据企业需要,对高层次人才统一派遣,其人事、工资关系可按事业单位人员保留在市人才流动中心。在为企业服务期间,其工资、福利可由企业按约定的标准,将资金划入市人才流动中心的工资专户,由市人才流动中心统一发放。高层次人才在我市企业工作达到8年且在我市退休的,退休时可按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养老金低于事业单位同类人员标准的,不足部分由财政补差。
第十四条 建立由政府引导、用人单位主导、社会支持的高层次人才社会保障服务机制,切实解决高层次人才的后顾之忧。
(一)高层次人才在企业服务的,在服务期限内,企业应为高层次人才按其最高工资标准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如其最高工资标准低于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3倍,则按平均工资水平的3倍办理。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的,适用我市现行规定。
(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配偶可随调,子女可随迁。配偶已就业的,按“对口对应”原则予以接收安排。其随迁子女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可选择学校就读,免收择校费,享受本行政区域学生就读的同等待遇。
(三)鼓励企事业单位建设高层次人才公寓,政府给予政策支持。
(四)对引进到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并落户的高层次人才给予安家补助,第一类高层次人才20万元;第二、三类高层次人才10万元;第四、五类高层次人才5万元。
(五)引进到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协议的,前3年享受以下生活补贴:
第一类人才每月1万元;第二类人才每月4000元;第三类人才每月2000元;第四类人才每月1500元;第五类人才每月1000元。
对我市现有的高层次人才,按照一定比例,每年评选出若干名有突出贡献的人才,给予上述规定的生活补贴。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工作3年之后,比照现有高层次人才实行补贴。
(六)对引进到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用人单位可参照上述标准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协商确定安家补助和生活补贴。
第十五条 对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视其学科领域研究项目的实际情况,财政提供科研、项目、教学启动经费100?300万元;对经认定委员会认定的领军型高层次创业人才(包括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财政可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企事业单位建立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在挂牌且博士后进站工作后,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1 0万元;每名博士后给予配套科研资助5万元。
第十六条 采取以下四种方式,加强高层次人才培训。
(一)实施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653工程”。
(二)选派到国内外院校脱产学习。
(三)选派到国(境)外短期培训。
(四)选派到市外的企事业单位跟班学习。
第十七条 对“两院”院士、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省部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带来的项目和课题,由用人单位向市政府申请科研补助,市政府给予重点支持;对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称号的技师带来的项目或课题,由用人单位向市政府申请科研补助,市政府按科研项目给予支持。
第十八条 对到我市长期兼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合作经营、投资兴办实业等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除第十四条(二)、(三)、(四)、(五)款和第十五条规定的优惠政策之外,其他优惠政策均享受;其收入分配、作价入股、税收、奖励等按国家法律规定或与受益单位协商确定。对来我市短期讲学、科技咨询、学术访问和交流以及根据设备采购合同来我市安装调试人员,另行规定。
对采取柔性引进方式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组织及个人,进行评比表彰。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引进和留住高层次人才。高层次人才在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满3年,按财政分级管理原则,由财政给予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相应补助:第一类高层次人才每人补助25万元;第二、三类高层次人才每人补助1 0万元;第四、五类高层次人才每人补助6万元。
第二十条 设立高层次人才认定委员会,委员由市人社局会同市委人才办聘请相关领域专家担任。其主要职责是审定高层次人才范围对象,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资格和项目进行认定,为拨付科研经费提供咨询等。认定委员会将初步意见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
第二十一条 设立高层次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第一年安排100万元,专项用于高层次人才工作,今后每年根据高层次人才工作需要增加,滚动使用,确保高层次人才工作经费开支。本规定涉及到的经费支出,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由财政按分级管理原则负担;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和用人单位按比例负担;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自行负担。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相关政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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