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待遇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稳定我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队伍,提高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待遇,根据《中共钦州市委、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和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钦发〔2008〕23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对象为钦发〔2008〕23号第一章第一条“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范围”中第一类至第六类人员。具体如下:
第一类是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
第二类是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员,“*”,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省区“十百千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
第三类是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三层次人选,省级优秀专家,省区“十百千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博士生导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第四类是上年度世界500强企业和中国100强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以及金融精算师。
第五类是指享受省级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获得博士学位的博士研究生,我市石化、造纸、能源和新能源、粮油食品、海洋、现代服务业、物流、电子信息等重点产业急需紧缺的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
第六类是指地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获得硕士学位的硕士研究生,各类高技能人才和对引进的虽不具备上述资格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发明专利、自主知识产权或特殊才能的人才。
第三条 提高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费补贴标准。将第一类人员安家费由原来每人每年10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0万元,第二类人员安家费由原来每人每年5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0万元,第三、四类人员安家费由原来每人每年2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4万元,第五类人员安家费由原来每人每年1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万元,第六类人员安家费由原来每人每年5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万元。
第四条 夫妻双方同属引进人才,且都属于住房补贴、安家费补贴享受对象的,按双方全额发给。
第五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已按原补贴标准申领完毕安家费补贴的不再补发;未申领完毕的,已申领部分不再补发,未申领部分按新补贴标准核发;未申领的按新补贴标准核发。
第六条 本规定由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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