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城区、鹤山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鹤壁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鹤壁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实施方案
对城市棚户区进行改造,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对改善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居住和生活条件、维护社会稳定、提升城市品位、优化投资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市委、市政府已将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列为今年我市重要民生工程。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民生优先。以城市棚户区广大群众的利益为重,妥善解决城市棚户区住户的住房问题,对改造工程给予政策倾斜和合理照顾,促进我市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完善。
(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考虑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把城市棚户区改造与旧城改造、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相结合,本着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先易后难的原则,把握好改造的节奏,界定改造范围,分期分批进行。
(三)突出重点,成片改造。重点是山城区、鹤山区城区范围内安全隐患多,人居环境急需改善的成片平房区。棚户区改造必须成片推进,以住宅小区和组团模式进行建设。要做到统一规划、科学设计、综合配套,道路、给排水、供气、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绿化、照明等基础设施同步建设。
(四)多方筹资,共同建设。坚持企业、居民个人与政府出资相结合,充分发挥国家、地方、企业、个人等方面的积极性,多渠道筹措改造资金。城市棚户区居民要承担合理的建设成本;同时,根据住房保障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实施住房保障,确保基本住房需求。
(五)以区为主,市区联动。山城区、鹤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搞好调查摸底、规划委托、前期测算、招投标、拆迁补偿与安置,做好相关事项的协调工作。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全力配合,及时办理各项手续,尽职尽责地搞好服务。
(六)依法改造,确保稳定。严格执行土地和资金使用管理、城市建设管理、城市房屋拆迁、工程建设等有关法律法规。同时,妥善解决好群众的实际困难,确保社会稳定。
二、改造范围
山城区、鹤山区城市建成区内平房密度大、人均居住面积小、房屋成新率低、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城市居民居住区。
三、实施程序
(一)山城区、鹤山区政府按照确定的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制定年度改造计划,由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关于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办理相关手续的函”后,到有关部门办理规划、土地、产权灭籍、拆迁、开工等手续。
(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确定后,区政府向市规划局提出该项目规划条件的申请。
(三)规划条件确定后,区政府依法组织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并将招标结果报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建设标准
(一)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中有关经济适用房建设标准和《鹤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鹤规〔2004〕31号);
(二)棚户区及周边区域的市容市貌和生活环境明显改善。
(三)绿地面积达到有关规定标准。
(四)公共基础设施完善。
五、优惠政策
(一)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享受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程、鹤煤公司棚户区改造工程的优惠政策及国家新出台的有关税费减免政策。
(二)对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住宅用地实行划拨。涉及多产权单位土地,原属于行政划拨的,政府收回后仍采用行政划拨的方式供地,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直接对区棚改办或有关建设单位办理规划、土地手续。
(三)通过土地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出让收益由市财政全额划拨给区财政。区财政必须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该项目的改造建设。
(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在办理土地、规划、施工、房产等手续时,有关部门要设立“绿色通道”, 急事速办,特事特办,以利工程快速推进。
(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大力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对符合信贷条件的个人优先发放贷款。
(六)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红线外没有大配套管网的,供水、供气、供电、供热、电信、邮政、广电等单位要按照规划要求,分别出资,同步建设。
(七)公安、教育等部门要根据被拆迁人提供的城市棚户区内房屋拆迁安置凭证,及时为其办理户口迁移、落户和义务教育入学手续,享受安置地入学的同等待遇。
六、项目资金筹措
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资金由省、市、区、企业及棚户区改造居民共同出资。省、市各配套10%,棚户区改造居民负担一部分,其余资金由山城区、鹤山区及企业通过土地运作、商业房开发,银行贷款、财政安排以及税费返还等方式筹措。
七、责任分工
(一)成立鹤壁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负责综合协调、监督指导及日常工作。
(二)山城区、鹤山区为所辖区内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的项目法人,负责具体实施辖区内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筹集本区配套资金;制定城市棚户区改造住户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做好辖区内棚户区的入户调查,旧房拆迁、补偿,安置房的建设和分配;负责有关信访稳定工作。
(三)市发改委负责省配套资金的争取协调,市财政局负责市配套资金的筹措和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
(四)市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市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对实施改造的城市棚户区项目,有关区政府提供所需基础资料,市规划局及时办理城市棚户区改造有关规划许可和审批手续。
(五)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用地审批工作,编制老城区地质状况评估报告。
(六)市建设局负责工程管理的指导,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监督。
(七)市房管局会同市拆迁办组织做好拆迁房屋的评估工作,办理房产手续。
(八)市拆迁办负责办理拆迁手续,依法监督拆迁、补偿和安置。
(九)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支持、配合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
(十)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所辖职工的思想工作,主动配合做好棚户区改造有关工作,促进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
八、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形成合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是市委、市政府承诺2009年为全市人民办的实事之一,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加强领导,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为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加强宣传,普及政策。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宣传单、会议等形式,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到千家万户。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群众代表的作用,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让广大城市棚户区群众全面了解和掌握政策,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
(三)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政策性强,要求严格。山城区、鹤山区政府要认真负责,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造方案。市、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支持和监管,在为规划、拆迁补偿与安置、建设资金、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及区内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等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四)实施阳光操作,将好事办好。在城市棚户区改造全过程中,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增强工作的透明度,接受来自各个方面的监督,保护建设企业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到每个工作环节、每项具体工程都实行阳光操作,每个参与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同志都做到清正廉洁,真正将这项惠民工程办实做好。对因工作失职、服务不到位造成影响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对滥用职权造成严重损失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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