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精神,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努力实现到2020年基本无拖欠目标,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一)完善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铁路、电力及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对创建“无欠薪项目部”活动且成效明显,未发生欠薪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施工企业按有关规定实行激励措施。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二)落实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设区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要完善和落实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也要筹集一定规模的欠薪应急周转金。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逃匿的,在依法处置的同时,及时动用欠薪应急周转金、欠薪保障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有条件的地区要增加欠薪应急周转金规模。
二、加强对欠薪违法行为的打击和约束
(三)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支付预警监控机制。完善并落实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制度,实现市、县(区)、乡镇(街道)全覆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兼职监察员岗位,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的实时监控以及企业劳动就业用工信息的采集、数据录入和审核。建立网格企业情报信息收集制度和预警机制,通过网格兼职监察员、法律监督员、协管员收集企业生产经营、员工增减(劳动用工)、工资支付、债务状况等信息,发现问题及时预警。积极推进创建“无欠薪网格”“无欠薪工业园区”活动,提升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和工业园区服务管理能力。建立和完善欠薪预警系统,工商、税务、银行、水电供应等单位要严密掌控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相关指标变化情况,发现异常及时研判,对存在欠薪隐患的作出预警并通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要及时响应,实施重点监控,做好防范工作。
(四)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省级联动处理机制,对农民工投诉的拖欠工资案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快速查处;对涉及农民工的劳动报酬争议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缩短办案时限,快速作出裁决;对涉及职权范围内的拖欠工资案件,住建、交通运输、水利、铁办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行业主管部门)应高效处置。完善多部门联合治理机制,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健全地区执法协作制度,加强跨区域案件执法协作。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
(五)快速妥善处置突发性群体事件。健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加强隐患排查和化解,建立健全重大群体讨薪事件防控机制,及时掌握信息动向,提前做好预防工作,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严厉打击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讨薪为名达到其他目的、虚报冒领等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欠薪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加快全省劳动用工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对企业守法诚信情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将严重失信信息纳入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以及行业主管部门信用评价体系,由多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联合惩戒格局,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七)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维权能力建设。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根据监管职责和管辖区域内用人单位、劳动者及劳动保障监察违法案件的数量,以及辖区面积、经济发展、交通和通信条件等情况,合理配备劳动保障监察员。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窗口建设,设立专门的投诉举报窗口和调查(接待)室,按照规定和标准配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装备和执法用车,统一执法标识和服装,为开展执法维权服务提供必要支撑。
三、全面开展创建“无欠薪项目部”活动
(八)创建活动要覆盖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市政、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及通信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要全面开展创建“无欠薪项目部”活动。人社部门与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完善实施办法,落实各项制度,积极推动工作的开展。
(九)实行农民工用工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工程项目部应配备劳资专管员,留存每名农民工身份证、劳动合同书等复印件;健全农民工进退场、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公示工程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农民工考勤计量及工资支付情况、维权投诉渠道等各类信息。
(十)实行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工程建设项目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拨付工程款,并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比例部分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用账户应向人社部门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社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十一)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项目部应为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委托银行按月足额将工资发至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要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四、改进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形式
(十二)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长期拖延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
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应将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写入招标文件,并将该条款列为评标标准;同时,将劳务用工、工资支付有关要求纳入监理合同,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督。
(十三)改革工程建设领域用工方式。加快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推进农民工组织化进程。鼓励施工企业将一部分技能水平高的农民工招用为自有工人,不断扩大自有工人队伍。引导具备条件的劳务作业班组向专业企业发展。
五、落实工资支付及监管各方责任
(十四)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并落实清偿欠薪责任。各类企业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向农民工本人按月足额支付工资,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及时向当地人社部门、工会组织报告。
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直接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和分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发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存在转包及违法分包行为,造成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因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照施工进度和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以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十五)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对本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各级政府建立健全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门联席会议,实施综合治理。联席会议要定期研判形势,制定解决突出问题的具体措施,部署并指导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协调解决重大疑难问题,督办拖欠工资案件。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厅际联席会议由分管副省长任总召集人,省人社厅主要负责人任召集人,省人社厅、发改委、经信委、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国资委、工商局、信访局、法院、检察院、铁办、总工会、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等单位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人社厅,负责日常相关工作。
(十六)落实各部门职责。人社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发改部门负责加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牵头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经信部门协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解决工业和信息化企业的拖欠工资问题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依法侦办及与检察机关等司法衔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处置好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法律宣传以及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加强对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等工作;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负责督办解决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商务部门协同有关部门做好解决所属企业拖欠工资问题工作;国资监管部门负责协调督促所监管企业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牵头建设和维护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协助做好严重拖欠工资失信企业的公示工作;信访部门负责拖欠农民工工资信访问题接待办理,协调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解决农民工的合理诉求等工作;铁办负责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的监管,协调有关单位及时处置铁路建设施工项目拖欠工资问题;工会组织负责对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积极推行“一函二书”,发现拖欠工资问题及时报送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人民银行负责依法将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企业纳入征信系统,并推进商业银行实施联合惩戒。其他相关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积极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十七)强化责任追究。完善目标责任制度,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健全问责制度,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的,要严格责任追究。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并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建立定期督查制度,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组织对全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开展督查;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行业、地区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舆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监督作用,引导企业依法诚信用工和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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