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费的税前扣除有什么详细的标准,下面是为你精心编辑的咨询费税前扣除标准,欢迎阅读!
从税收视角观察审计浮出的税收问题
今年6月,审计署公布了对几家国有企业的审计结果,笔者发现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均与税收相关。
据媒体报道,审计署在对某锰矿公司进行审计时发现,该公司向两家工贸公司支付了咨询费,分别为100万元和140万元。经过深入追查,审计署发现还有多家矿业公司与这两家工贸公司签订了类似合同:工贸公司帮助矿业公司向国家相关部门申请财政专项资金,收取咨询费,咨询费金额为所获批财政专项资金的40%,财政专项资金获批后再支付。
审计署审计结果证明,这两家工贸公司是帮助企业申请财政专项资金的掮客,其收取高额咨询费背后存在权钱交易问题,该问题直接导致财政部企业司综合处原处长陈柱兵落马。
据今年6月19日北京青年报报道,审计署在对邮储银行总行的审计中发现,有三家中介公司在帮助湖南高速等多家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取得邮储银行数十亿元专项融资过程中,得到了上亿元的“融资顾问费”。审计人员判断,其中必然存在对邮储银行内部人员的利益输送。这直接导致邮储银行原行长陶礼明落马。
作为税务稽查人员,笔者根据上述报道分析判断,锰矿公司和邮储银行总行支付的咨询费应该都有凭证,且都记了账,不然审计署不会查到其对谁支付了多少咨询费。既然有凭证,这两家企业也应该是将所支付的咨询费作为费用,在利润中进行了列支,在申报所得税时进行了税前扣除。
从审计署审计情况来看,这种咨询费支出应属非法支出,是不能进行税前扣除的。但它怎么就被扣除了?为何没有被税务机关及时制止?其实,咨询费这个税前扣除项目,是税务人员在检查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难题。
稽查难点一:咨询费是否合理难以判断
有关税前扣除的原则,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有明确规定,即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据此,我们可以认为,在税前扣除时,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的合理性非常关键,包括咨询费。
然而现实中,要判断什么是合理的咨询费,非常难。原因是,咨询服务是脑力劳动,不像广告有实实在在的物品或音视频,咨询成果可能就是一页纸。其价值却难以衡量,不像货物通常有个公允价值。一个点子可能一文不值,也可能救活一家企业。正如有人说过的“画一条线只值1美元,但知道在哪里画一条线值9999美元”。现在,为企业做上市咨询,收取几十万元人民币算少的。为企业做境外上市咨询,收取几百万元人民币只是起步价。因此,税务机关无法判断企业发生的巨额咨询费是否合理。若仅因为金额巨大就认为不合理,没有法律依据。
这就带来了税收管理难题。
比如,笔者在一次日常检查中发现,某外商投资企业每年都向其境外母公司支付咨询费500万美元,并在纳税申报时作了税前扣除。合同很简单,只是约定由境外母公司为其做市场调查、人力资源等咨询服务。笔者提出企业每年都支付这么多咨询费不合理。企业中方人员笑问:“您说多少钱算合理?”外方人员补充了一句:“智慧无价。”笔者无言以对。
从某地税务机关在办理售付汇业务过程中了解的信息看,一些外商投资企业经常向其境外公司支付高额咨询费,有时一项咨询就支付几十万美元,都作了税前扣除。至于这些交易是否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则,税务机关难以判断。
根据有关中外税收协定的规定,通常情况下,我国对境外提供的劳务及没有构成常设机构的境内劳务的服务费是不予征税的(税法及税收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笔者分析,境外公司之所以纷纷通过提供咨询服务的形式从境内公司收款,很可能就是钻这个政策的漏洞,借机转移利润,同时使其境内公司减轻税负。对此,税务机关无可奈何。
境内关联企业之间也存在这种大额咨询服务交易行为,税务机关同样无法判断其是否合理。
稽查难点二:咨询费是否真实难以判断
咨询费列支,即使合理,也不一定真实。但如何判断其真实性,对税务人员来说也是难题。
某地税务稽查人员在一次检查中发现,某企业税前扣除了咨询费160万元。经查证实,该企业与某咨询公司签有合同,约定咨询公司为其提供市场调查服务。该企业提供了咨询公司出具的只有几页纸的调查报告,以及向对方支付咨询费的凭证。稽查人员在征管系统中查询某咨询公司的信息,发现其在登记两个月后已欠税走逃。稽查人员怀疑某咨询公司为开票公司,被检查企业可能存在购买发票行为。但双方合同、咨询成果、真实发票、支付凭证一应俱全,没有证据表明该咨询活动是虚构的。稽查人员只能默认其咨询费处理。
目前,很多虚开发票都被冠以咨询费的名义。笔者从一些已破获的以虚开发票为主业的咨询公司案例中发现,现在虚开发票做得越来越真实,合同等凭据齐全,买票公司通常全额付款,造成资金流与业务相匹配的假象,然后开票公司再通过其他方式返还,只收取“税点”,可谓天衣无缝。
显然,税务机关凭现有管理手段,很难判断企业支付咨询费的真实性。
稽查难点三:咨询费是否合法难以判断
即便能判定咨询费列支的合理性、真实性,还有一个问题不能避免,那就是判断咨询费列支的合法性。
以前述审计署报告为例,某锰矿公司支付的240万元咨询费能否税前扣除?结合上述有关税前扣除的规定来看,假设税务机关根据相关合同、记账凭证等证据,能判定240万元咨询费列支合理、真实,允许其作税前扣除处理,依然有管理风险。
根据审计署报告,这240万元咨询费支出属于违法支出。违法支出能否税前扣除?虽然现行税法并没有明文规定,但由于其是行贿支出,不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违背了合理性原则,因此不能税前扣除。但对此,税务机关不能事前判断,很难及时阻止。
受职责限制,税务机关只能判断一项支出是否违反税法,没有权力也没有能力判断其是否违反其他法律。比如,一项广告支出是否违反广告法,只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判定。对于咨询费税前扣除,税务机关同样只能通过检查确认其是否合乎税法规定,而不能判断其是否违反刑法。若合乎税法规定,就允许企业作税前扣除。当一项税前扣除支出后被其他部门判定为违法时,税务机关才能要求相关企业纠正账务处理,补缴税款。
建议设置咨询费税前扣除限额
从上述分析来看,税务机关需要尽快加强咨询费的税收管理。笔者认为,至少可以从四方面着手。
第一,对咨询费设置税前扣除限额。支付咨询费是目前关联企业之间转移利润、商业贿赂和掩盖不合法不合理支出的一个常用方法。只要咨询合同、咨询报告、发票等要件齐全,即使金额较大,支付较频繁,税务机关因难以判断其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往往也不能制止。可见,现在咨询费就像个税前扣除的筐,什么都可以往里装,若不加以控制,会造成重大税款流失。以邮储银行上亿元的“融资顾问费”为例,按25%税率计算,就可能造成上千万元的税款流失。为避免企业借咨询费虚增成本、转移利润,建议相关方面效仿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规定,对咨询费设置税前扣除限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二,建立税务机关与审计署等执法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从目前来看,对于以咨询费名目支付的非法支出,税务机关难以判断其性质,只能事后管理。由于缺乏执法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可能造成已被其他政府部门判定为违法的咨询费,税务机关因不知情,依然允许其税前扣除的情况。建立税务机关与执法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后,税务机关就可以在第一时间获悉违法的税前扣除项目,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第三,税务机关对涉及虚开发票的咨询公司要一查到底。目前真票假开现象比较严重,单纯的发票检查很难判断其真实性,税务机关可从抓获的虚开发票的咨询公司查起,追查购票企业,使其支付的咨询费不能税前扣除,并予以处罚,打击需求市场。
第四,税务机关应与银行、外汇管理等部门加强合作,共享信息。目前,经常有境外公司通过巨额、频繁的咨询服务悄然转移境内公司的利润,逃避纳税,反避税部门应加强境外公司收取咨询费等服务费用的监管。但这并非税务机关一家努力就够的,还需要银行、外汇管理等部门通力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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