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杭州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从住房限购、住房限售、税收调节和无房家庭认定标准及高层次人才优先购房政策等方面进一步加强调控。
2021年1月27日
落户本市未满5年的,在本市限购范围内限购1套住房。
将本市限购范围内住房赠与他人的,赠与人须满3年方可购买限购范围内住房;受赠人家庭须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政策(不含遗赠)。
2020年9月4日
自2020年9月4日起,以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方式落户本市的,须满3年方可作为独立购房家庭在本市限购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2018年6月27日
自2018年6月27日起,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出售住房。
2017年3月29日
自2017年3月29日起,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限购及销售监管措施如下:
(1) 在严格执行现行住房限购措施基础上,本市户籍成年单身(含离异)人士在限购区域内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
(2) 企业购买本市限购区域的住房,需满3年方可上市交易。
(3) 户籍由外地迁入桐庐、建德、淳安三县(市)、临安(区)的居民家庭,自户籍迁入之日起满2年,方可在本市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并按照本市限购政策执行。
2017年3月2日
杭州住保房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调整住房限购措施的通知》,明确自2017年3月3日起进一步调整住房限购政策。
关于进一步调整住房限购措施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房地产市场调控精神,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17年3月3日起,在市区范围内暂停向以下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一)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二)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三)无法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2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购买住房)。
限购范围包括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和大江东产业集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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