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办代课教师为我省农村基础教育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了历史性贡献。为使原民办代课教师共享发展成果,积极改善民生,推进社会和谐,经研究,决定向我省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发放范围
凡现为山东省户口,我省全面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含农村公办幼儿园)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含1年),离开教师岗位再没有被国家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录用,且已经年满60岁的原民办代课教师。
纳入计划内退养的民办教师、本意见实施前已经死亡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因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或者刑事犯罪被辞退和开除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不享受教龄补助。
二,补助标准
不同地区有不同的政策,但代课教师的养老保障有一个大方向,以下介绍代课老师养老保险新政策
一、参保办法
本着本人自愿的原则,参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基本养老费的缴纳
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比例为20%,其中:自1996年1月至自辞退前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由当地财政负担12%,个人负担8%;被辞退后所需缴纳的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补缴基数为参保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995年12月31日前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不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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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办教师中哪些人可以享受养老和医疗补助
(一)200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市户籍的民办教师且在我市公办学校连续服务满一年及其以上、离开民办教师岗位后没有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录(聘)用的。
(二)未享受离岗保留民师相关待遇。
(三)户籍迁移到市外的原民办教师也纳入发放范围。
二、民办教师何时在哪里申报养老和医疗补助
2013年6月30日前,符合条件的民办教师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经区县政府审定的《重庆市发放原民办教师老有所养补助申请表》,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有关手续;户籍在我市但在市外参保的,到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有关手续;户籍迁移到市外的,向原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有关手续。
三、原民办教师享养老和医疗补助的标准
养老和医疗补助分为一次性定额补助和医疗补贴。一次性定额补助标准为每任教服务一年补助600元(例如:张某,曾经在民办教师岗位任教服务了10年,政府将给与一次性定额补助6000元,这笔钱原则上用于张某参加养老保险的补贴);医疗补贴标准为每任教服务一年每年补助120元,从本人领取养老待遇之月起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代发,即每任教服务一年每月发放医疗补贴10元(例如,张某,曾经在民办教师岗位任教服务了10年,在其领取养老待遇时,每月发放医疗补贴100元)。医疗补贴不作为计发死亡待遇的基数。
四、2013年1月1日未年满60周岁、并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民办教师,如何享受养老和医疗补助
(一)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享受的一次性定额补助资金全部计入本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未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应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申请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完清2013年的缴费后,个人享受的一次性定额补助资金全部计入本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定额补助资金不计缴费年限,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规定计息,从其领取养老待遇之月起,按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算方法确定发放金额,与基本养老金一并发放。
(二)原民办教师应享受的医疗补贴,从领取养老待遇之月起,按区县政府审定的标准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通过金融机构代发。
五、2013年1月1日年已满60周岁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民办教师,如何享受养老和医疗补助
(一)各区县试点启动之月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尚未参保的,可根据一次性定额补助金额选择适当的缴费档次参保,其一次性趸缴的月数按本人2013年1月距离75周岁余命的月数计算(不足60个月和超过75周岁的,统一按60个月计算),养老待遇从2013年1月起发放;已参保但未选择缴费或未达到最高缴费档次的,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当缴费档次,提高养老待遇,增加的养老待遇从2013年1月起发放。当一次性定额补助用于参保缴费时,若不足由本人补足,若有余额可发给本人。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且已选择最高缴费档次的原民办教师,一次性定额补助直接发给本人。
各区县试点启动之月未满60周岁,但2013年1月1日前已年满60周岁,已参保并领取养老待遇的,一次性定额补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重新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一次性定额补助增加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从2013年1月起执行;未参保的,可从区县试点启动之月参保缴费,达到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条件时,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发放养老待遇。一次性定额补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后,一次性定额补助增加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从2013年1月起执行。
(二)原民办教师应享受的医疗补贴,从2013年1月起,按区县政府审定的标准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通过金融机构代发。
六、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民办教师怎样享受养老和医疗补助
凡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征地农转非人员、三峡库区淹没移民农转非人员、户籍制度改革成户转户并退地的人员)的原民办教师一次性定额补助直接发给本人。已领取养老待遇的,从2013年1月起,按照区县政府审定的医疗补贴标准按月代发;未达到领取养老待遇条件的,从领取养老待遇之月起,按区县政府审定的医疗补贴标准按月通过金融机构代发。
已参加“超龄人员”养老保险且领取养老待遇的,一次性定额补助一次性发给本人;从2013年1月起,按区县政府审定的医疗补贴标准按月代发。符合参加“超龄人员”养老保险条件,现尚未参保的,可选择参加“超龄人员”养老保险,一次性定额补助用于参保缴费,不足的由本人补足,有余额的发给本人。从领取养老待遇之月起,按区县政府审定的医疗补贴标准按月通过金融机构代发。
七、户籍迁移到市外的原民办教师怎样享受养老和医疗补助
户籍迁移到市外且未在我市建立养老保险关系的原民办教师一次性定额补助和医疗补贴均一次性发给本人。其中,医疗补贴根据区县政府审定的标准按余命年限12年计发。社保经办机构通过金融机构办理银行卡(或者银行账户)实行社会化发放。户籍迁移到市外现仍在我市参保并领取养老待遇的,医疗补贴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通过金融机构代发。
八、户籍在我市但在市外参保的原民办教师怎样享受养老和医疗补助
户籍在我市但在市外参保的原民办教师,凭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申报办理相关手续。一次性定额补助直接发给本人。医疗补贴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是已在市外领取养老待遇的,按余命年限12年一次性计发给本人。二是尚未领取养老待遇的,达到领取养老待遇条件时,在市外领取养老待遇的,凭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按余命年限12年一次性计发给本人;在我市领取养老待遇的,医疗补贴随养老待遇按月通过金融机构代发。
九、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民办教师死亡后,计入其个人账户的一次性定额补助怎么处理
原民办教师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应将一次性定额补助以“集体补助”的名义计入其个人账户。在未领取养老待遇前死亡的,一次性定额补助本息全额退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已领取养老待遇后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一次性定额补助有余额的,将余额本息退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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