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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拆迁补偿标准及拆迁赔偿明细表相关政策规定

更新时间:2023-08-17 03:34:08 高考知识网 www.xjdkctz.com

2019年淄博拆迁补偿标准及拆迁赔偿明细表相关政策规定

拆迁补偿是指房屋征收部门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在征收国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时,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立项评审,给予所有权人安置和迁移损失补偿。那么淄博拆迁补偿标准如何规定的?淄博拆迁赔偿明细表时如何规定的?本文现代知识网整理了一些关于淄博拆迁的相关信息!读者务必参考官方发布的淄博拆迁补偿标准为准!以下信息来源互联网仅供产考!

淄博火车站南广场片区

建设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出炉了!

天,张店区人民政府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各界公示了淄博火车站南广场片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住宅)征收与补偿方案、淄博火车站南广场片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非住宅)征收与补偿方案。

淄博火车站南广场片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住宅)征收与补偿方案

征收范围

北至胶济铁路、南至昌国路、西至张博铁路、东至良乡社区新建住宅区,以及小洪沟片区、铁路公安宿舍片区,依照淄博火车站南广场片区改造总体规划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

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本次征收涉及铁路宿舍片区(含区市容环卫局宿舍、铁一村、铁二村、铁三村、铁南路12号1、2号楼、宏鑫园5号楼、中铁十局等宿舍区)、小洪沟片区、铁路公安宿舍片区、工盛街片区等住宅小区,涉及总户数约2215户,总建筑面积约13万平方米。

被征收人

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张店区房地产管理局为征收部门,张店区人民政府车站街道办事处、湖田街道办事处为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集中签约期限

2018年4月20日至2018年5月9日

房屋腾空交房期限

2018年5月10日至2018年6月9日

征收补偿

征收补偿分为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评估分别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涉及铁路部门的房屋建筑面积由铁路部门出具证明文件材料,由招标确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测量报告为准;被征收人有证据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和房屋登记簿记载的建筑面积有误的,由被征收人到征收部门提出申请, 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对房屋的实际合法建筑面积进行测量,并出具测量结果报告,房屋建筑面积以测量结果报告为准 。被征收房屋附属物建筑面积以实际核查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一、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附属物、室内装饰装修的货币补偿价值通过评估确定,并出具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的评估报告。

2.搬迁补偿费。住宅:标准为15元/建筑平方米?次,不足900元的按900元计发。

3.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为12.7元/建筑平方米?月,不足763元的按763元计发。发放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4.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移动安装补偿费。被征收人自费安装的空调、多管太阳能、电(燃气)热水器、固定电话、宽带网等,入户核查登记的为准,补助标准具体为:分体式空调300元/台;太阳能300元/套;电(燃气)热水器200元/台;固定电话60元/部;宽带网按各公司标准执行;被征收人自费开户的管道燃气、暖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届时规定的开户费用给予补偿。

5.政策: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四十五平方米的,补足四十五平方米予以补偿。

被征收人符合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条件。且被征收人提出申请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配售、配租,被征收人不再等待轮候。

6.补助与奖励:凡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搬迁交房的,享受以下补助与奖励:

(1)一次性搬迁补助费:7260元。

(2)楼房签约搬迁交房奖励: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并按时搬迁交房的,每户给予奖励5000元,整个单元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并按时搬迁交房的每户再给予奖励费5000元,整栋楼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每户再给予奖励费5000元,整个片区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并按时交房的每户再给予奖励5000元。以上奖励合计20000元。

平房签约搬迁交房奖励: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并按时交房的,每户给予奖励费10000元,整个片区内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并按时交房的每户再给予奖励10000元。以上奖励合计20000元。

以上征收补偿资金,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的,经淄博火车站南广场片区征迁安置指挥部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奖励根据签约并完成搬迁的进度分次支付。

逾期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未完成搬迁的,不予补助奖励。

二、房屋产权调换

1.房源地点:

(1)工盛街片区 、铁路公安宿舍片区、 铁路宿舍片区的产权调换房源地点,位于张博铁路以东、规划站西路以西、规划王舍路以南、昌国路以北规划的新建小区,建设建筑面积约为70?、90?、110?、130?、150?的五种户型,最终以规划设计为准。

(2)小洪沟片区的产权调换房源地点,位于规划东二路以东,良乡新村以西,昌国路以北,胶济铁路以南规划的新建小区,建设建筑面积约为70?、90?、110?、130?、150?的五种户型,最终以规划设计为准。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原则:被征收人依据确定的房屋建筑面积,按照就近靠户型面积的原则,在确定的产权调换房源中选择房屋进行产权调换。

(1)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就近靠户型面积的原则选房的,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交房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相等部分同等置换。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超出部分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 平均价格(根据新房不同楼层设置差价)购买;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被征收房屋超出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货币补偿。

(2)被征收房屋储藏室套内建筑面积和产权调换房屋储藏室套内建筑面积同等置换,面积相差部分按原储藏室评估价格进行货币结算,多退少补。

(3)经认定的被征收房屋自建房、地上附着物通过评估确定只进行货币补偿。

3.房屋产权调换的差价: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进行结算,多退少补,实际面积以房屋测绘部门最终实测数据为准。

4.产权调换房屋的建设标准: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及房屋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绿色智慧示范区标准。

产权调换房屋的具体标准:单元门为防盗门,安装可视对讲系统;进户门为钢质进户门;室内门为中档木门;窗为断桥隔热铝合金窗;室内墙面、天棚为乳胶漆,室内地面为瓷砖地面;厨房配备洗涤池,卫生间配备洗面盆、坐便器,厨房、卫生间地面、墙面瓷砖到顶;阳台地面、墙面瓷砖到顶;室内照明吸顶灯;水、电、暖、燃气设施齐全;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终端到户;楼梯为不锈钢扶手;电梯前室为防滑瓷砖地面;阳台封闭并设给排水设施。

5.停车位的购买:安置小区内配建地下停车位,由被征收人按照市场评估价格下浮20%优惠购买(每户仅限一个)。

6.搬迁补偿费:住宅:标准为标准为15元/建筑平方米?次,不足900元的按900元计算。发放两次搬迁补偿费。

7.临时安置补偿费:在过渡期限内(高层36个月)(自被征收房屋交付验收之日起至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不足1个月按1个月计算),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费(每半年支付一次),标准为12.7元/建筑平方米?月,不足763元的按763元计发。由于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使被征收人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日起由房屋征收部门付给被征收人的临时补偿费增加一倍。

8.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移动安装补偿费:被征收人自费安装的空调、多管太阳能、电(燃气)热水器、固定电话、宽带网等,入户核查登记的为准,补助标准具体为:分体式空调300元/台;太阳能300元/套;电(燃气)热水器200元/台;固定电话60元/部;宽带网按各公司标准执行;被征收人自费开户的管道燃气、暖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届时规定的开户费用给予补偿。

9.政策: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四十五平方米的,补足四十五平方米予以补偿。

10.补助与奖励:凡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搬迁交房的,享受以下补助与奖励:

(1)一次性搬迁补助费:7260元。

(2)楼房签约搬迁交房奖励: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并按时搬迁交房的,每户给予奖励5000元,整个单元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并按时搬迁交房的每户再给予奖励费5000元,整栋楼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每户再给予奖励费5000元,整个片区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并按时交房的每户再给予奖励5000元。以上奖励合计20000元。

平房签约搬迁交房奖励: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并按时交房的,每户给予奖励费10000元,整个片区内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并按时交房的每户再给予奖励10000元。以上奖励合计20000元。

以上征收补偿资金,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的,经淄博火车站南广场片区征迁安置指挥部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奖励根据签约并完成搬迁的进度分次支付。

逾期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未完成搬迁的,不予补助奖励。

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及相关费用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以货币补偿金额购买相同用途房屋的,或者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成交价款中相当于货币补偿金额的部分,免交契税。

二、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费用按以下方式处理。

(1) 被征收人免交房屋不动产登记证的登记费等费用。

(2)产权调换房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签订协议及搬迁

一、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应亲自签订协议,有产权共有人的须与产权共有人共同到现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提供以下资料: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登记证)及复印件3份,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复印件3份,产权人身份证及复印件6份,共有人身份证及复印件6份,户口簿及复印件四份,(户口簿不能证明夫妻关系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4份)。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如委托代理人办理签订征收协议事宜,代理人还需要提交委托单位或个人(产权共有人签字)出具的委托书2份,受委托人的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6份,以上资料请用A4纸复印。

二、交钥匙、验房;

三、房产证(不动产登记证 )、土地证注销,由实施单位在签订协议后三个月内集中办理。

被征收房屋依法设有抵押权或有被查封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发放、领取补偿、补助及奖励款,被征收人携带 《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 、身份证或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相关证件、验房证明,经淄博火车站南广场片区征迁安置指挥部审核后,到所在镇、街道办事处领取补偿、补助及奖励教。

其他事项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张店区人民政府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星征收片区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没有签订补偿协议的,经催告后仍未履行搬迁义务的,由张店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方案仅限于本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淄博火车站南广场片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非住宅)征收与补偿方案

征收范围

1.淄博火车站南广场片区中心区域,该区域北至胶济铁路、南至昌国路、西至张博铁路、东至良乡社区新建住宅区。

2.东四路以东公交枢纽、轨道交通车辆段地块,该地块位于东四路以东、刘家村以新、东四路与昌国路路口东北角。

3.良乡工业园地块,该地块北至昌国路、南至马南路、西至电西路、东至东四路。

4.猪龙河柳泉路蓬河段,共青团路至兴学街段河上蓬河建筑物。

5.王舍路段(柳泉路与张博铁路)道路两侧的建筑物。

6.其它涉及淄博火车站南广场建设项目的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

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张店区房地产管理局为征收部门,张店区人民政府车站街道办事处、湖田街道办事处、公园街道办事处、和平街道办事处、南定镇人民政府、沣水镇人民政府为实施单位。

房屋集中签约期限

2018年4月20日至2018年5月9日

房屋腾空交房期限

2018年5月10日至2018年6月9日

征收补偿方式

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内容包括房屋及附属物补偿、设备设施迁移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

1.有证房屋及附属物补偿:货币补偿价值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无证房产: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性质由市指挥部组织国土、规划、城管等部门进行依法认定,认定为合法的建筑,按合法建筑给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建造成本结合批准期限内的剩余年限给予补偿;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3.设备设施搬迁补偿:设备设施搬迁补偿分为迁移或报废两种处理,拆迁设备设施能够继续使用的,只对设备迁移产生的费用进行补偿;拆迁设备设施拆迁完成后做报废处理的,由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评估确定补偿值。

4.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一次性搬迁补助费等补偿补助费:按照淄政办发【2017】125号文件规定执行。

奖励政策

被征收企业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按时完成搬迁的,给予非住宅所有人适当奖励,逾期不签订补偿协议未完成搬迁的,不予补助与奖励。

补偿款发放

被征收企业应保持房屋及附属物等设施完好,并配合征收部门做好被征收非住宅所有权人资产交接工作;协议签订后,产权人携带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身份证(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及营业执照),搬迁验收单到所属镇、街道办事处领取补偿款,办理相关手续。

其他事项

1.被征收房屋依法设有抵押权或有被查封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张店区人民政府做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片区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没有签订补偿协议的,经催告后仍未履行搬迁义务的,由张店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