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蚌埠拆迁补偿标准及拆迁赔偿明细表相关政策规定
拆迁补偿是指房屋征收部门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在征收国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时,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立项评审,给予所有权人安置和迁移损失补偿。那么蚌埠拆迁补偿标准如何规定的?蚌埠拆迁赔偿明细表时如何规定的?本文现代知识网整理了一些关于蚌埠拆迁的相关信息!读者务必参考官方发布的蚌埠拆迁补偿标准为准!以下信息来源互联网仅供产考!
2018年,将实行新的农村拆迁补偿政策
具体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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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补偿规则,实现双向补偿
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房屋所有权属于农民个人,因此在之前的拆迁补偿中,只有农村房屋的拆迁补偿。
不过从2018年开始,农民不仅可以领到农村房屋的补偿,而且还可以领取宅基地的补偿,实行双向补偿制度。
扩大补偿范围,提高补偿金额
从2018年开始,拆迁补偿范围将不仅限于农村房屋,将主要包括两方面:
一方面,农民的固定财产:农房以及房屋内的装修。
另一方面,其他财产:地上附着物补偿比如农民的果园菜园,或者水井厕所等。
另外,农民在拆迁时可以获得最低2万元的拆迁过渡期安置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基地、配套设施、租赁费)等。
实现多样化补偿方式自由选择
农村房屋拆迁的补偿方式有2种:
一种是货币补偿,即根据农民被损失利益的总价值折合成人民币进行补偿。
第二种是等价置换,即农民可以在政府规划区域内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选购商品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
两种补偿方式可结合使用。农民朋友可以自由选择其中一种!
除此之外,
国家在新的农房拆迁补偿项目中
增加了两个小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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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的补偿
社会保障补偿
宅基地补偿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地上附属物以及青苗补助费。
对于被征地拆迁的农民,将会被纳入到养老保障体系中,保障失地或者征地拆迁农民的未来养老问题。
宅基地补偿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①土地补偿费的计算标准
土地补偿费=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6<补偿倍数<10)
②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标准
>(被征用地块需安置人数×补偿倍数)>15时
总安置费=该被征地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5
>(被征用地块需安置人数×补偿倍数)<15时
总安置费=该被征地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被征地块需安置人数
③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补助费
补偿的计算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一般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例如,江西省大余县征地,涉及1个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区域,标准为每亩2172元,土地补偿倍数为10倍,安置补偿倍数为7倍,征地补偿标准为每亩36924元。)
更改原有的计算方法
拆迁补偿金额=宅基地面积*拆迁补偿单价+农民固定财产(房屋)估价+安置费+农村其他财产补助(附着物+其他建筑物)
被拆迁的补偿范围:包括农民的房屋、房屋的装修、以及院内附着物,如农民自家种的果树、蔬菜等;还有厕所、水井等建筑。
其次就是对农民的安置费用,赔偿标准是:
/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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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捣制或预制砖砼结构房屋
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地上(下)附着物使用等价补偿标准
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
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强令禁止三种拆迁行为
农村农民在实际拆迁的过程中,不免会遇到一些不公正的拆迁待遇,因此,为了能够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利益,国家做出明确指示,以下三种拆迁行为强令禁止:
强拆暴拆行为
先拆后补行为
拆迁无公示行为
4种无证房屋
也可获得全额拆迁补偿
为了弥补农村拆迁赔偿中的不合情理的地方,体现出人性化拆迁,从2018年起,以下4种无证的房屋也可以获得全额的拆迁赔偿款了。
①上个世纪50年代到60年代的房屋
上个世纪50年代到60年代,由于特殊的历史背景的原因,虽然很多房屋都没有证件,但是这些房屋也是合法的,拆迁户可以获得全额的拆迁补偿款。
②房屋依法修建,享受法律的保护
在房屋进行建造时,房子符合当地建房政策和相关规定,这样才可以获得赔付。
③代代流传下来的祖宅
老房子、祖上留下来的房屋,只要能够证明是属于自己家庭的产业,拆迁时也是可以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款的。
④城镇化规划的区域范围
由于农村城镇化速度的加快,一些地方被规划进行重新修建,这样的情况是可以获得赔付。
好了,看完这么给力的政策
我们要按照蚌埠具体标准执行!
蚌埠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依据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要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具体如下表:
蚌埠市市辖区集体土地上青苗、房屋
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一、青苗费
青苗补偿费按1000元/亩执行。
二、房屋
拆迁农民房屋,按照房屋类型、持有证照状况和成新状况等综合因素予以补偿。
(一)持有合法有效证照房屋的补偿:
1.宅基地面积160平方米以内且建筑面积不超过192平方米的(梅桥乡、曹老集镇在2004年3月行政区划调整前宅基地面积为220平方米以内且建筑面积不超过264平方米;马城镇在2013年8月行政区划调整前宅基地面积为220平方米以内且建筑面积不超过264平方米;沫河口镇在2014年3月行政区划调整前镇政府所在地宅基地面积为160平方米以内且建筑面积不超过192平方米、农村宅基地面积为220平方米以内且建筑面积不超过264平方米),结合房屋成新状况按下表补偿:
单位:元/平方米
房屋类型 | 楼房 | 平房 | 砖木房 | 半砖房 | 草房 | 简易房、 工棚(间) |
补偿标准 | 800 | 700 | 600 | 500 | 400 | 240 |
2.上述规定情形以外的房屋,按照证照建筑面积,结合房屋成新状况按下表补偿:
单位:元/平方米
房屋类型 | 楼房 | 平房 | 砖木房 | 半砖瓦房 | 草房 | 简易房、 工棚(间) |
补偿标准 | 330 | 280 | 220 | 165 | 110 | 60 |
(二)房屋成新状况的补偿比例:
建筑年限 | 5年内 | 6?10年 | 11年以上 |
补偿比例 | 100% | 95% | 90% |
(三)持有证照状况的补偿比例:
土地使用证 | 有 | 有 | 无 |
建房执照 | 有 | 无 | 有 |
补偿比例 | 100% | 95% | 90% |
三、地上(下)其他建筑物、附着物
名 称 | 补偿标准 | 备注 | |
下水道 | 水泥管 | 20元/平方米 | |
砖石 | 9元/平方米 | ||
猪圈 | 有盖 | 190元/间 | |
无盖 | 120元/间 | ||
鸡圈 | 66元/间 | ||
塘 | 鱼塘 | 4000元/亩 | 不再另行支付 青苗补偿费 |
苇塘 | 1300元/亩 | ||
藕塘 | 2500元/亩 | ||
沼气池(砼) | 2500元/个 | ||
液化气台 | 70元/个 | ||
自来水设施 | 含水表 | 190元/户 | |
一户一表 | 600元/户 | ||
照明设施 | 含电表 | 120元/户 | |
动力电 | 1200元/户 | ||
粪窑 | 土窑 | 65元/个 | |
砖、水泥、石铺 | 100元/个 | ||
坟墓 | 单棺坟 | 1000元/座 | |
双棺坟、回民棺 | 1600元/座 | ||
锅灶 | 高灶 | 190元/口 | |
低灶 | 120元/口 | ||
厕所 | 有盖 | 190元/座 | |
无盖 | 120元/座 | ||
水冲式 | 700元/座 | ||
护坡墙 | 水泥 | 20元/平方米 | |
砖、石 | 15元/平方米 | ||
墙基 | 依法批准的出土±0以上 | 35元/平方米 | |
井 | 小口井 | 600元/口 | |
手压井(带手压装置) | 250元/口 | ||
深水机井 | 4000元/口 | ||
蔬菜大棚 | 水泥结构顶高>1.8米 | 25元/平方米 | |
钢架结构顶高>1.8米 | 22元/平方米 | ||
竹木结构顶高>1.8米 | 15元/平方米 | ||
大棚温室围墙(砖石) | 15元/平方米 | ||
顶高<1.8米(不分结构) | 7元/平方米 | ||
卫生设施 | 浴缸 | 220元/个 | |
坐便器 | 140元/个 | ||
洗脸池 | 70元/个 | ||
壁柜 | 墙柜 | 75元/平方米 | |
底柜 | 50元/平方米 | ||
砖砌水池 | 40元/个 | ||
铝合金内隔墙 | 含塑钢 | 120元/平方米 | |
铝合金门窗 | 含塑钢 | 120元/平方米 | |
室外花墙 | 含塑钢 | 12元/平方米 | |
防盗窗笼 | 铁质 | 40元/平方米 | |
不锈钢 | 90元/平方米 | ||
防盗铁门 | 有品牌 | 500元/樘 | |
无品牌 | 250元/樘 | ||
双扇大铁门 | 70元/平方米 | ||
卷帘门 | 100元/平方米 | ||
楼梯(含扶手) | 木(金属) | 700元/层 | |
砼制 | 500元/层 | ||
遮阳蓬 | 40元/个 | ||
门楼 | 220元/个 | ||
院墙 | 篱笆 | 8元/平方米 | |
土院墙 | 20元/平方米 | ||
砖院墙 | 45元/平方米 | ||
铸铁 | 70元/平方米 | ||
阁楼 | 简易式 | 30元/平方米 | |
正规式 | 50元/平方米 | ||
吊顶 | 纤板、扣板 | 20元/平方米 | |
石膏板 | 30元/平方米 | ||
三合板 | 40元/平方米 | ||
墙面 | 墙纸 | 16元/平方米 | |
墙布 | 22元/平方米 | ||
喷瓷、喷塑 | 20元/平方米 | ||
三合板 | 40元/平方米 | ||
瓷砖 | 45元/平方米 | ||
地面 | 砖 | 10元/平方米 | |
水泥 | 20元/平方米 | 室内水泥地面 不予补偿 | |
水磨石 | 40元/平方米 | ||
瓷砖 | 50元/平方米 | ||
大理石 | 65元/平方米 | ||
复合地板 | 65元/平方米 | ||
实木地板 | 130元/平方米 | ||
空调 | 窗式 | 60元/个 | 移装补助费 |
壁挂式 | 160元/个 | ||
柜式 | 260元/个 | ||
热水器 | 电、燃气 | 60元/个 | |
简易太阳能 | 90元/个 | ||
真空太阳能 | 600元/个 | ||
电话 | 120元/部 (不含分机) | ||
有线电视 | 50元/户 |
种类 | 一般零星杂树 | |||||
树杆米 高胸径 (厘米) | 5 | 6?10 | 11?20 | 21?30 | 30以上 | |
补偿标准 (元) | 5 | 7 | 25 | 50 | 60 | |
种类 | 一般零星果树(葡萄密度不超过100棵/亩,其他果树不超过30棵/亩) | |||||
名称 | 葡萄(株) | 其他果树(厘米) | ||||
类别及树杆米高胸径 | 未挂果 | 挂果 | 5 | 6?10 | 11?20 | 20以上 |
补偿标准 (元) | 30 | 50 | 15 | 50 | 120 | 180 |
说明: 1.征收苗圃或花卉给予4000元/亩的移植费。
2.征收无证成片果园,未挂果的按4000元/亩补偿;已挂果的,按6500元/亩补偿。
3.征收持有林权证林地,林木补偿费按林业部门规定执行。
4.征收成片的果园和苗圃用地,不另行支付青苗补偿费。
附件2
怀远县集体土地上青苗、房屋
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一、青苗费
青苗补偿费根据不同种类按下表执行。
单位:元/亩
名 称 | 补偿标准 | 备 注 |
蔬 菜 | 1000 | |
水 稻 | 950 | |
旱地作物 | 850 | 小麦、油菜、黄豆、玉米、芝麻、山芋、零星蔬菜等作物 |
棉 花 | 1200 | |
药 材 | 1700 | |
鱼 塘 | 2200 | 放养2年以上的不予补偿 |
水生作物 | 1100 | 指藕、菱角、蒿瓜等 |
石榴园 | 3900 | 成片石榴园(挂果的) |
2800 | 成片石榴园(未挂果的) | |
果 园 | 2800 | 茶、桑、葡萄、桃、李、柿、杏等成片果园 |
苗 圃 | 3900 | |
林 地 | 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执行 |
二、房屋
拆迁农民房屋,按照房屋类型、持有证照状况和成新状况等综合因素予以补偿。
(一)持有合法有效证照房屋的补偿:
单位:元/平方米
房屋类型 | 楼房 (平顶) | 楼房 (瓦顶) | 平房 | 砖瓦房 | 半砖房 | 简易房、 工棚(间) |
补偿标准 | 680 | 640 | 600 | 520 | 440 | 180 |
说明:房屋补偿包括门、窗、雨蓬、室内水泥、砖地坪等;外阳台、外走廊按50%计算为房屋面积;封闭阳台按100%计算为房屋面积。
(二)房屋成新状况的补偿比例:
建筑年限 | 5年内 | 6?10年 | 11年以上 |
补偿比例 | 100% | 95% | 90% |
(三)持有证照状况的补偿比例:
土地使用证 | 有 | 有 | 无 |
建房执照 | 有 | 无 | 有 |
补偿比例 | 100% | 95% | 90% |
三、地上(下)其他建筑物、附着物
名 称 | 单 位 | 补偿标准(元) | |
24厘米砖院墙 | 平方米 | 50 | |
其他砖院墙 | 平方米 | 24 | |
碎石院墙 | 平方米 | 12 | |
平台花墙 | 平方米 | 12 | |
护坡墙 | 砼 | 平方米 | 35 |
砖石 | 平方米 | 25 | |
下水道 | 砖石 | 米 | 20 |
涵管 | 米 | 60 | |
坟墓 | 单棺 | 600 | |
双棺 | 1200 | ||
猪圈 | 有盖 | 间 | 350 |
无盖 | 间 | 220 | |
蔬菜大棚 (顶高≥2米) | 钢结构 | 平方米 | 22 |
砼结构 | 平方米 | 22 | |
竹木结构 | 平方米 | 17 | |
温室砖石墙 | 平方米 | 33 | |
室外水泥地坪 | 平方米 | 30 | |
室外砖地坪 | 平方米 | 12 | |
手压水井 | 眼 | 240 | |
机井(深10米以上) | 眼 | 1000 | |
厕所 | 砖石 | 简易 | 170 |
有盖 | 座 | 220 | |
无盖 | 座 | 120 | |
自来水设施 | 一户一表 | 550 | |
含水表 | 200 | ||
照明设施(有户) | 户 | 330 | |
动力电(有户) | 户 | 1800 | |
变压器 | 台 | 7260 | |
浴缸 | 大套 | 个 | 260?500 |
小套 | 个 | 200 | |
水池 | 普通 | 个 | 25 |
喷釉 | 个 | 50 | |
简易棚 | 间 | 220 | |
面盆 | 套 | 180 | |
坐便器 | 套 | 350 | |
蹲便器 | 套 | 70 | |
商用煤炉灶 | 个 | 550 | |
(含内胆、水箱) | |||
家用煤炉灶(1米×1.2米) | 眼 | 150?200 | |
老式高灶 | 眼 | 165 | |
液化气台(小型) | 米 | 45?60 | |
液化气台(大型) | 米 | 100?180 | |
雨搭或遮阳蓬 | 米 | 60?80 | |
室外金属楼梯 | 米 | 90 | |
室外金属栏杆 | 米 | 30?50 | |
单扇木院门 | 平方米 | 70?90 | |
双扇木院门 | 平方米 | 60?70 | |
单扇铁院门 | 平方米 | 70?100 | |
双扇铁院门(普通) | 平方米 | 70?100 | |
卷闸门 | 平方米 | 66 | |
防盗门窗(普通) | 平方米 | 50 | |
防盗门窗(不锈钢) | 平方米 | 75 | |
室内楼梯(含扶手、栏杆) | 层 | 680(木、金属) | |
层 | 450(砼) | ||
门楼 | 个 | 220?550 | |
地面砖(板)或墙面砖 | 平方米 | 30?100 | |
移 装 补 助 费 | 有线电视 | 户 | 120 |
宽带 | 户 | 180 | |
电、燃气热水器 | 个 | 80 | |
太阳能热水器 | 个 | 260 | |
抽油烟机 | 个 | 60 | |
窗式空调 | 个 | 120 | |
移 装 补 助 费 | 挂式空调 | 个 | 180 |
柜式空调 | 个 | 300 | |
监控 | 套 | 250 |
四、一般零星杂树
名 称 | 单 位 | 金额(元) | 说 明 |
初果 | 盛果 | 1.胸径在离地面1.3米处丈量; 2.相邻树木间距在2米以内的不予补偿; 3.观赏花卉不予补偿。 | |
石榴、葡萄 | 墩 | 60 | 120 |
其他各类果树 | 株 | 40 | 80 |
各类杂树 | 单 位 | 胸径 (厘米) | 金 额 (元) |
株 | 5 | 6 | |
6?10 | 12 | ||
11?20 | 35 | ||
21?30 | 55 | ||
31以上 | 60 |
附件3
五河县集体土地上青苗、房屋
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一、青苗费
青苗补偿费按935元/亩执行。
二、房屋
(一)持有合法有效证照房屋的补偿:
1.宅基地面积160平方米(行政区划调整为城市规划区前宅基地合法面积为220平方米)以内的按下表补偿:
单位:元/平方米
房屋类型 | 楼房 | 平房 | 砖木房 | 半砖房 | 草房 | 简易房、 工棚(间) |
补偿标准 | 785 | 685 | 585 | 485 | 385 | 220 |
2.上述规定情形以外的房屋,按照证照建筑面积,结合房屋成新状况按下表补偿:
单位:元/平方米
房屋类型 | 楼房 | 平房 | 砖木房 | 半砖瓦房 | 草房 | 简易房、 工棚(间) |
补偿标准 | 330 | 275 | 220 | 165 | 110 | 55 |
(二)房屋成新状况的补偿比例:
建筑年限 | 5年内 | 6?10年 | 11年以上 |
补偿比例 | 100% | 95% | 90% |
三、地上(下)其他建筑物、附着物
名 称 | 补偿标准 | 备注 | |
下水道 | 水泥管 | 16.5元/平方米 | |
砖石 | 5.5元/平方米 | ||
猪圈 | 有盖 | 170元/间 | |
无盖 | 110元/间 | ||
鸡圈 | 55元/间 | ||
塘 | 鱼塘 | 3300元/亩 | 不再另行支付 青苗补偿费 |
苇塘 | 1100元/亩 | ||
藕塘 | 2200元/亩 | ||
沼气池(砼) | 2200元/个 | ||
液化气台 | 55元/个 | ||
自来水设施 | 含水表 | 165元/户 | |
一户一表 | 550元/户 | ||
照明设施 | 含电表 | 110元/户 | |
动力电 | 1100元/户 | ||
粪窑 | 土窑 | 55元/个 | |
砖、水泥、石铺 | 88元/个 | ||
坟墓 | 单棺坟 | 330元/座 | |
双棺坟、回民棺 | 550元/座 | ||
锅灶 | 高灶 | 165元/口 | |
低灶 | 110元/口 | ||
厕所 | 有盖 | 165元/座 | |
无盖 | 110元/座 | ||
水冲式 | 660元/座 | ||
护坡墙 | 水泥 | 16.5元/平方米 | |
砖、石 | 11元/平方米 | ||
墙基 | 27.5元/平方米 | ||
井 | 小口井 | 550元/口 | |
手压井(带手压装置) | 220元/口 | ||
深水机井 | 3300元/口 | ||
蔬菜大棚 | 钢架结构顶高>1.8米 | 22元/平方米 | |
水泥结构顶高>1.8米 | 16.5元/平方米 | ||
竹木结构顶高>1.8米 | 11元/平方米 | ||
大棚温室围墙(砖石) | 11元/平方米 | ||
顶高<1.8米(不分结构) | 5.5元/平方米 | ||
卫生设施 | 浴缸 | 198元/个 | |
坐便器 | 132元/个 | ||
洗脸池 | 55元/个 | ||
壁柜 | 墙柜 | 66元/延米 | |
底柜 | 44元/延米 | ||
砖砌水池 | 33元/个 | ||
铝合金内隔墙 | 含塑钢 | 110元/平方米 | |
铝合金门窗 | 含塑钢 | 110元/平方米 | |
室外花墙 | 含塑钢 | 9元/平方米 | |
防盗窗笼 | 铁质 | 33元/平方米 | |
不锈钢 | 77元/平方米 | ||
防盗铁门 | 有品牌 | 440元/樘 | |
无品牌 | 220元/樘 | ||
双扇大铁门 | 55元/平方米 | ||
卷帘门 | 88元/平方米 | ||
楼梯(含扶手) | 木(金属) | 660元/层 | |
砼制 | 440元/层 | ||
遮阳蓬 | 33元/个 | ||
门楼 | 220元/个 | ||
院墙 | 篱笆 | 5.5元/平方米 | |
土院墙 | 11元/平方米 | ||
砖院墙 | 33元/平方米 | ||
铸铁 | 55元/平方米 | ||
阁楼 | 简易式 | 33元/平方米 | |
正规式 | 55元/平方米 | ||
吊顶 | 纤板、扣板 | 22元/平方米 | |
石膏板 | 33元/平方米 | ||
三合板 | 44元/平方米 | ||
墙面 | 墙纸 | 11元/平方米 | |
墙布 | 16.5元/平方米 | ||
喷瓷、喷塑 | 16.5元/平方米 | ||
三合板 | 44元/平方米 | ||
瓷砖 | 38.5元/平方米 | ||
地面 | 砖 | 9元/平方米 | |
水泥 | 22元/平方米 | 室内水泥地面 不予补偿 | |
水磨石 | 33元/平方米 | ||
瓷砖 | 44元/平方米 | ||
大理石 | 66元/平方米 | ||
复合地板 | 66元/平方米 | ||
实木地板 | 132元/平方米 | ||
空调 | 窗式 | 55元/个 | 移装补助费 |
壁挂式 | 165元/个 | ||
柜式 | 265元/个 | ||
热水器 | 电、燃气 | 55元/个 | |
简易太阳能 | 90元/个 | ||
真空太阳能 | 165元/个 | ||
电话 | 121元/部 (不含分机) | ||
有线电视 | 55元/户 |
种类 | 一般零星杂树 | |||||
树杆米 高胸径 (厘米) | 5 | 6?10 | 11?20 | 21?30 | 30以上 | |
补偿标准 | 3.3 | 5.5 | 22 | 44 | 55 | |
种类 | 一般零星果树 | |||||
名称 | 葡萄(株) | 其他果树(厘米) | ||||
类别及树杆米高胸径 | 未挂果 | 挂果 | 5 | 6?10 | 11?20 | 20以上 |
补偿标准 | 22 | 44 | 11 | 44 | 110 | 165 |
说明:1.征收苗圃或花卉给予3300元/亩的移植费。
2.征收成片果园,未挂果的,按3300元/亩补偿;已挂果的,按5500元/亩补偿。
3.征收持有林权证的集体、国有林地,地上树木按林业部门规定执行。
4.征收成片的果园和苗圃用地,不另行支付青苗补偿费。
附件4
固镇县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
拆迁补偿安置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辖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及其房屋其他地上附属设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固镇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及房屋其他地上附属设施,并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是指因依法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拆迁地上建(构)筑物,按照本规定对被征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支付补偿费用和实施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 县国土局统一负责全县范围内征迁土地的组织协调、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征地事务机构负责征迁土地的事务性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实施工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和改革、农业、财政、监察、公安、司法、林业、工商、住建、规划、房管、物价、行政执法以及供水、供电、电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 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方案经公告后,不得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办理房屋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三)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和宅基地使用权转移手续;
(四)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五)办理入户或分户;
(六)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第六条 自县人民政府征地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抢栽、抢种的附着物,抢建的地上(下)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七条 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应按时足额支付,不得截留、挪用、克扣和拖欠。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第二章 征地管理
第八条 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土地所在地的乡镇(县经济开发区)及村(居)予以公告。
第九条 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被征土地上有建(构)筑物的,还应提供有关建(构)筑物的合法证件。县国土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拆迁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
第十条 县国土局根据经批准的征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拆迁安置方案,在被征土地所在地予以公告或组织听证,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居)民的意见。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所在地乡镇(县经济开发区)组织实施,县国土局配合监督指导。
第十一条 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县国土局会同所在地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协调;协调不成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迁方案的实施。
第十二条 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公告的期限内领取补偿费,交付被征收的土地。拆迁补偿费全额支付到位后,被拆迁人拒不交付土地的,由县国土局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 集体土地、青苗补偿及人口安置
第十三条 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按照被征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一)农用地统一年产值城关镇为每亩1900元(其中杨庙乡东岭村、连城镇城南村、谷阳村按照城关镇标准执行);任桥镇、新马桥镇、连城镇为每亩1850元;刘集镇、濠城镇、石湖乡、仲兴乡、湖沟镇、杨庙乡、王庄镇为每亩1700元。
(二)征收集体农用地的补偿:
1.土地补偿费按农用地统一年产值的7倍执行;
2.安置补助费按农用地统一年产值的15倍执行;
3.青苗补偿费按照在田作物一季产量、产值给予补偿。一般耕地青苗补偿费按每亩900元执行,征收有大棚设施等保护性生产土地,青苗补偿费按每亩1700元一次性补偿。
(三)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的补偿:
1.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按照农用地统一年产值的5倍执行。
2.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安置补助费,按照农用地统一年产值6倍执行。
3.征收集体土地上的企业和单位用地,应当按照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
(四)征地补偿费中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全额及土地补偿费的70%部分直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
(五)征收林地的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安置人口是指征地公告公布前,被征土地范围内农民户籍所在地的世居常住农业人口。安置对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确认安置人员的截止时间,以征地公告时间为准。应安置人员由村(居)委会组织提出,在被征地村民小组公示7天以后,由有关乡镇(县经济开发区)审核后,由县国土局会同县人社、财政、公安部门审定。
第十五条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其中符合参加社会保险条件的,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安置补助费可以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土地被征收后,剩余土地人均不足0.3亩的应安置农业人口,就地办理农转非,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体系、城镇就业服务体系和城镇居民医疗体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执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第四章 房屋拆迁、地上附着物补偿
第十七条 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八条 被拆迁的住房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标准按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根据不同房屋结构定额标准按下表补偿,具体见附表1。
第十九条 被拆迁的住房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按照每户人均建筑面积45平方米确定安置面积,予以产权调换,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户,其合法产权调换的面积需交纳住宅调换差价,具体标准按下表执行。
单位:元/平方米
原房屋类型 | 楼房 | 平房 | 砖木房 | 半砖瓦房 | 草房 |
差价标准 | 70 | 80 | 90 | 100 | 110 |
第二十条 房屋拆迁补偿面积的认定。
(1)持有合法有效证件的住宅,符合农村“一户一宅”或农村建房分户条件且不超过宅基地规定面积22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本补偿标准1:1认定补偿面积。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有效证件的住宅的补偿:
①2008年4月1日前(含4月1日)建成的,符合农村“一户一宅”或农村建房分户条件且不超过宅基地规定面积22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本补偿标准1:1认定补偿面积;
②2008年4月1日后符合农村“一户一宅”或农村建房分户条件且不超过宅基地规定面积22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本补偿标准1:0.95认定补偿面积;
③“一户一宅”以外的住宅和“一户一宅”超出规定面积220平方米以外的住宅及其他未经合法审批建成的,不予认定产权,按违法建筑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安置房屋由各乡(镇)在实施征地拆迁安置时确定户型、面积。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土地上被拆迁农户,凡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家庭生活需要分户的,可以提出分户申请,经乡镇、村及国土部门共同核实后,予以确认;对达到分户条件的被拆迁户,分户后的每户及不具备上述分户条件的拆迁户均只能选择一处住宅。
第二十三条 集体土地上的被拆迁户每户人均合法建筑面积45平方米的,按人均建筑面积45平方米给予确定产权调换面积,超出45平方米产权调换面积的部分进行货币补偿。户人均合法建筑面积45平方米以下的,按人均45平方米确定产权调换面积。
第二十四条 在征地拆迁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被拆迁的合法房屋可以按规定标准享受产权调换:
(一)持有土地承包证明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
(二)整建制“农转非”时在册成员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
(三)原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和士官(符合国家军人安置政策的除外)、服刑劳教人员等;
(四)户主的配偶及子女属于城镇非农业人口,且未享受福利分房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户可增加45平方米产权调换面积:
(一)被征地拆迁农户子女为未婚独生子女的;
(二)被征地拆迁农户为已绝育且未婚独生子女死亡的;
(三)被征地拆迁农户持有“革命烈士证明书”的。
第二十六条 产权调换的住宅按规划设计房型就近靠档,因靠档致使安置房建筑面积与原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造成差额的,按市场价结算。
第二十七条 合法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具体按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如选择产权调换,则按市场评估办法经各自评估后,结算产权调换差价。
第二十八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视为生产、经营性用房:
(一)具有合法的土地、房屋产权证;
(二)具有与被拆迁房屋坐落相符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三)征地拆迁公告发布时,该房屋实际已作为生产、商业用途,经营使用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1年以上。
生产、经营性用房部分与农民住宅部分不得交叉和重复补偿。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人的临时过渡及搬迁:
实行货币补偿的,给被拆迁人一次性补助6个月的临时过渡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实际过渡月数给予补助,过渡期按相关规定执行,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费、搬迁费按规定面积标准给予补助,超面积部分不予补助。
第三十条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规定时间内结算。超出结清时间30日的,视为被拆迁户放弃产权调换安置,按货币化补偿方式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城镇居民未经合法批准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及其他设施和购买农民住宅的;
(二)在征地公告后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抢栽树木;
(三)其他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十二条 拆除经依法批准的尚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价格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三条 其他地上附着物按集体土地地上(下)其他建筑物、附着物补偿表支付补偿费;零星树木按征收集体土地上林木补偿标准支付补偿费;蔬菜、瓜类按蔬菜、瓜类补偿标准参考表支付补偿费;畜禽按畜禽养殖补偿标准参考表支付补偿费。
第三十四条 被拆迁人对按照本规定计算的补偿结果有争议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共同委托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不含土地价格的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评估机构在评估时,应参照农户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的房屋补偿价格标准结合区位等因素进行。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被征地单位或者有关部门谎报数据,在征地过程中弄虚作假、冒名顶替骗取征地补偿费用的;
(二)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征地补偿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四)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擅自进行征地补偿安置的;
(五)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六)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实施后,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能源、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征用集体土地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表:1.固镇县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固镇县集体土地地上(下)其他建筑物、附着物补偿表
3.固镇县集体土地上林木补偿标准
4.固镇县蔬菜、瓜类补偿标准参考表
5.固镇县畜禽养殖补偿标准参考表
附表1
固镇县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一、持有合法有效证照,宅基地面积220平方米以内的,按下表补偿:
单位:元/平方米
房屋结构 | 楼房 | 平房 | 砖木房 | 半砖瓦房 | 草房 | 简易棚、工棚(间) |
补偿标准 | 710 | 620 | 530 | 450 | 350 | 220 |
二、房屋成新状况的补偿比例:
建筑年限 | 5年内 | 6?10年 | 11年以上 |
补偿比例 | 100% | 95% | 90% |
附表2
固镇县集体土地地上(下)其他
建筑物、附着物补偿表
名 称 | 补偿金额(单价) | 备注 | ||
下水道 | 水泥管 | 直径0.5米以下 | 25元?米 | |
直径0.5米以上 | 30元?米 | |||
砖石 | 8元?平方米 | |||
猪圈 | 有盖 | 170元?间 | ||
无盖 | 110元?间 | |||
鸡圈 | 60元?间 | |||
塘 | 鱼塘 | 3300元?亩 | 不再另外支付青苗补偿费 | |
苇塘 | 1100元?亩 | |||
藕塘 | 2200元?亩 | |||
沼气池 | 2200元?个 | |||
液化气台 | 60元?个 | |||
自来水设施 | 含水表 | 170元?户 | ||
一户一表 | 550元?户 | |||
照明设施 | 110元?户 | 含电表 | ||
动力电 | 1100元?户 | |||
粪窖 | 土窖 | 60元?个 | ||
砖、水泥、石铺 | 90元?个 | |||
坟墓 | 单棺坟 | 660元?座 | ||
双棺坟、回民坟 | 1100元?座 | |||
锅灶 | 高灶 | 170元?口 | ||
低灶 | 110元?口 | |||
厕所 | 有盖 | 170元?座 | ||
无盖 | 110元?座 | |||
水冲式 | 660元?座 | |||
护坡墙 | 水泥 | 22元?平方米 | ||
砖、石 | 17元?平方米 | |||
墙基 | 依法批准的出土±0以上 | 30元?平方米 | ||
井 | 小口井 | 550元?口 | ||
手压井(带手压装置) | 220元?口 | |||
深水机井 | 3300元?口 | |||
卫生设施 | 浴缸 | 200元?个 | ||
坐便器 | 130元?个 | |||
洗脸池 | 60元?个 | |||
壁柜 | 墙柜 | 70元/延米 | ||
底柜 | 45元/延米 | |||
砖砌水池 | 35元/个 | |||
铝合金内隔墙 | 含塑钢 | 110元/平方米 | ||
铝合金门窗 | 含塑钢 | 110元/平方米 | ||
室外花墙 | 含塑钢 | 10元/平方米 | ||
防盗窗笼 | 铁质 | 35元/平方米 | ||
不锈钢 | 80元/平方米 | |||
防盗铁门 | 有品牌 | 440元/樘 | ||
无品牌 | 220元/樘 | |||
双扇大铁门 | 60元/平方米 | |||
卷帘门 | 90元/平方米 | |||
楼梯(含扶手) | 木(金属) | 660元/层 | ||
砼制 | 440元/层 | |||
遮阳蓬 | 35元/个 | |||
门楼 | 200元/个 | |||
院墙 | 篱笆 | 8元/平方米 | ||
土院墙 | 20元/平方米 | |||
砖院墙 | 40元/平方米 | |||
铸铁 | 60元/平方米 | |||
阁楼 | 简易式 | 35元/平方米 | ||
正规式 | 55元/平方米 | |||
吊顶 | 纤板、扣板 | 22元/平方米 | ||
石膏板 | 30元/平方米 | |||
三合板 | 45元/平方米 | |||
墙面 | 墙纸 | 15元/平方米 | ||
墙布 | 20元/平方米 | |||
喷瓷、喷塑 | 18元/平方米 | |||
三合板 | 45元/平方米 | |||
瓷砖 | 40元/平方米 | |||
地面 | 砖 | 12元/平方米 | ||
水泥 | 25元/平方米 | 室内水泥地面不予补偿 | ||
水磨石 | 35元/平方米 | |||
瓷砖 | 44元/平方米 | |||
大理石 | 66元/平方米 | |||
复合地板 | 60元/平方米 | |||
实木地板 | 120元/平方米 | |||
空调 | 窗式 | 55元/个 | 移装补助费 | |
壁挂式 | 170元/个 | |||
柜式 | 260元/个 | |||
热水器 | 电、燃气热水器 | 50元/个 | ||
简易太阳能 | 80元/个 | |||
真空太阳能 | 500元/个 | |||
电话 | 120元/部(不含分机) | |||
有线电视 | 150元/户 |
附表3
固镇县集体土地上林木补偿标准
名 称 | 补偿标准 |
花卉、盆景、苗圃 | 给予每亩3500元的移植费。 |
成片林 | 果树:未挂果的,按照4000元/亩给予补偿;挂果的,按照5500元/亩给予补偿。 |
各类杂树: 米径5厘米以下的,每亩补偿1300元;米径5?10厘米的,每亩补偿1800元;米径10?20厘米,每亩补偿2300元;20厘米以上的,每亩补偿2800元。 | |
零星树木 | 果树:米径5厘米以下的每棵35元,米径6?10厘米的每棵65元,米径11?20厘米的每棵110元;米径20厘米以上的每棵160元。 |
各类杂树:米径5厘米及以下的每棵3元,米径6?10厘米的每棵7元,米径11?20厘米的每棵26元,米径21?30厘米的每棵40元,米径30厘米以上的每棵50元。 |
说明:1.米径在离地面1米处丈量;
2.零星树木每亩累计补偿标准超出成片林补偿标准的,按照成片林补偿标准补偿;
3.征收成片林和花卉、盆景、苗圃用地,不另行支付青苗补偿费。
附表4
固镇县蔬菜、瓜类补偿标准参考表
名称 | 补偿标准 | ||
蔬 菜 | 露地 | 一般蔬菜:青菜、白菜、菠菜、菜豆、毛豆、蚕豆、豌豆、扁豆、雪菜、萝卜、马铃薯、南瓜等 | 1800元/亩 |
经济型蔬菜:青椒、杭椒、蒿苔、番茄、藕、茄子、芋艿、荸荠、大蒜、葱、芹菜、花菜、莴苣、茭白、青瓜、冬瓜等 | 2500元/亩 | ||
大棚 | 一般蔬菜:青菜、白菜、菠菜、菜豆、豇豆、毛豆、蚕豆、豌豆、扁豆、刀豆、雪菜、萝卜、马铃薯、南瓜等 | 4200元/亩 | |
经济型蔬菜:青椒、杭椒、蒿苔、番茄、藕、茄子、芋艿、荸荠、大蒜、葱、芹菜、花菜、莴苣、青瓜、茭白等 | 5200元/亩 | ||
瓜类(含西瓜、甜瓜、香瓜、脆瓜、黄瓜、茭瓜等)、草莓 | 露地 | 2700元/亩 | |
大棚 | 6000元/亩 |
说明:本表补偿系指征收土地时在田的农作物补偿标准,且按要求时限交付土地不再另行支付青苗补偿费;若征收时农作物已收获完毕则只支付青苗补偿费。
附表5
固镇县畜禽养殖补偿标准参考表
畜禽养殖 | (一)养殖物 | 品种 | 分类 | 分类说明 | 单位 | 补偿价(元) |
公猪 | 良种公猪 | 有良种等级 证明 | 头 | 1450 | ||
母猪 | 怀孕母猪 | 头 | 700 | |||
空怀母猪 | 头 | 500 | ||||
肉猪 | 小猪 | 60公斤以下 | 头 | 80 | ||
大猪 | 60公斤以上 | 头 | 50 | |||
蛋鸡 | 仔鸡 | 30日龄以下 | 只 | 7 | ||
蛋鸡 | 30日龄以上 | 只 | 9 | |||
蛋鸡 | 产蛋期 | 只 | 11 | |||
蛋鸭 | 仔鸭 | 30日龄以下 | 只 | 7 | ||
蛋鸭 | 30日龄以上 | 只 | 9 | |||
蛋鸭 | 产蛋期 | 只 | 11 | |||
肉鸡、肉鸭 | 仔 | 40日龄以下 | 只 | 4 | ||
大 | 40日龄以上 | 只 | 7 | |||
鹅 | 雏鹅 | 2公斤体重以下 | 只 | 9 | ||
成鹅 | 2公斤体重以上 | 只 | 13 | |||
鸽 | 肉鸽 | 只 | 4 | |||
蛋鸽 | 只 | 5 | ||||
羊 | 母羊 | 怀孕羊 | 只 | 150 | ||
大羊 | 20公斤以上 | 只 | 20 | |||
小羊 | 20公斤以下 | 只 | 40 | |||
奶牛 | 犊牛 | 头 | 400 | |||
青年奶牛 | 头 | 1500 | ||||
经产奶牛 | 头 | 2500 | ||||
菜牛 | 犊牛 | 50公斤以下 | 头 | 100 | ||
牛 | 50公斤以上 | 头 | 250 | |||
畜禽养殖 | (一)养殖物 | 獭兔 | 种公兔 | 只 | 20 | |
怀孕母兔 | 只 | 20 | ||||
空怀母兔 | 只 | 10 | ||||
仔兔 | 2公斤以下 | 只 | 5 | |||
成兔 | 2公斤以上 | 只 | 10 | |||
长毛兔 | 种公兔 | 只 | 30 | |||
怀孕母兔 | 只 | 30 | ||||
空怀母兔 | 只 | 20 | ||||
仔兔 | 1公斤以下 | 只 | 3 | |||
成兔 | 只 | 15 | ||||
(二)养殖设施(折旧补偿) | 骨架棚 (顶高≥2.5米) | 平方米 | 65元/平方米 | |||
塑料膜顶棚 (水泥型条) 顶高≥2.5米 | 平方米 | 75元/平方米 | ||||
砖木结构圈舍(顶高≥2.0米) | 平方米 | 130元/平方米 | ||||
夹芯板简易棚(顶高≥2.5米) | 平方米 | 150元/平方米 | ||||
石棉瓦简易棚(顶高≥2.5米) | 平方米 | 15元/平方米 | ||||
钢架棚(顶高≥2.5米) | 平方米 | 320元/平方米 |
说明:1.本表适用于在规定期限内关闭的畜禽养殖场(户)所养畜禽的补偿标准。
2.养殖补偿系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中对专业畜牧养殖户圈养在合法建筑(房屋、棚房)内的实际正常养殖存栏(符合存栏密度规范、非突击增养)畜禽给予一次性出卖差价补偿(正常销售价值与突击(或未养足)出卖差价)或迁移损失费。
3.养殖设施的补偿按照折旧补偿,5年以内的100%补偿,6?10年的90%补偿,超过10年的80%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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