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范围:
生育保险参保人在市外就医发生的产前检查、分娩住院、产后访视或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先行支付现金,其后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向所属社保机构提出医疗费用报销申请,社保机构对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属于生育医疗保险偿付范围内的费用,按不高于本市医疗收费标准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100%支付。
报销标准:
为了更加方便参保人,在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参保人无须办理确认就医,可凭社保卡直接刷卡记账,由市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按照深圳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标准规定,产前检查提供婴儿出生证明的一次性支付2000元,其余情况按深圳市规定的产前检查项目及费用标准进行审核报销,超过2000元部分不予支付;
单胎顺产、难产(含剖宫产)分别可报销2700元、5200元;
多胎分娩的,在相应分娩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一胎增加1000元。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输卵管复通术等计划生育手术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可报销36元至2400元不等。
(1)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生育的,在其分娩后1年内/计划生育手术后1年内提交申请材料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2)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的,待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的1年内提交申请材料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3)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其未就业配偶生育的,职工在其未就业配偶分娩后1年内/计划生育手术后1年内提交申请材料办理其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4)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其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待该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的1年内提交申请材料办理其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申请报销的生育医疗费用应为参保人正常参保期间所发生的费用。
(一)报销参保人本人生育医疗费用所需资料:
1.社会保障卡(验原件):
2.身份证(验原件)
3.《深圳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申请表》(原件);
4.加盖医院公章的原始收费收据(原件);
5.加盖医院公章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验原件,收复印件);
6.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验原件,收复印件)/出院小结(验原件,收复印件);(注:住院的一定要提供出院小结)
7.参保人的银行账户(验原件,收复印件);
(1)已办理金融社保卡的,不需要再提供银行账户复印件,报销费用将直接支付入其社保金额卡绑定的银行账户里;
(2)未办理金融社保卡的,需提供本市“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的银行卡或银行存折复印件。
8.婴儿出生医学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婴儿死亡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注:申请报销产前检查及分娩费用的提供,只申请报销产前检查费用无法提供该项资料,可不提供);
9.计划生育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申请报销产前检查及分娩费用的提供)
(1)需提供“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2)非深户籍长期派异地可提供长期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同时需提供参保单位出具的“单位外派证明”
(3)已取消计划生育证明的城市需提供计生部门开具的证明该次生育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内生育的证明。
10.参保单位的外派证明(原件)(注:非深户籍长期外派无法开具本市计划生育证明的人员提供);
11.被委托人的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二)报销参保人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需资料:
1.参保人本人社会保障卡(验原件):
2.参保人本人身份证(验原件);
3.参保人未就业配偶身份证(验原件);
4.《深圳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申请表》(原件);
5.加盖医院公章的原始收费收据(原件);
6.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验原件,收复印件)/出院小结(验原件,收复印件)(注:住院的一定要提供出院小结);
7.加盖医院公章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验原件,收复印件)
8.结婚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9.失业登记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注:未就业配偶为非深户籍的需提供当地劳动部门出具的失业登记证明);
10.参保人的银行账户(验原件,收复印件);
(1)报销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的银行账户要求提供参保人的银行账户;
(2)参保人已办理金融社保卡的,不需要再提供银行账户复印件,报销费用将直接支付入其社保金额卡绑定的银行账户里;
(3)未办理金融社保卡的,需提供本市“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的银行卡或银行存折复印件。
1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婴儿死亡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注:申请报销产前检查及分娩费用的提供,只申请报销产前检查费用无法提供该项资料的,可不提供);
12.计划生育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申请报销产前检查及分娩费用的提供)
(1)未就业配偶提供的“计划生育证明”可为“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也可以是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证明”;
(2)已取消计划生育证明的城市需提供计生部门开具的证明该次生育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内生育的证明。
13.被委托人的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1、申请报销的参保人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官网上(网址:http://www.szsi.gov.cn/)的“社会保险服务个人网页”中填写申请表后并打印申请表;或下载“深圳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申请表”并填写;
2、备齐申请资料向到其就近的社保分局或管理站提出审核报销申请,由社保机构按规定核准报销。
3、各分局工作人员对参保人所提供的报销资料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资料不齐全的,开具《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4、工作人员对受理的材料进行整理,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规定进行逐级审核后支付。
受理机关:参保人可到就近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区社保分局医保科或社保管理站。
福田分局:深圳市彩田南路海天综合大厦;
罗湖分局:深圳市人民北路3092号物资大厦;
南山分局:南山区南新路3024号;
宝安分局:深圳市宝安2区湖滨路5号社保大楼(区武装部旁);
盐田分局:盐田区海景二路工青妇活动中心;
龙岗分局:龙岗区中心城龙翔大道8031号;
光明分局:光明新区光明大街社保大楼;
坪山分局:坪山新区坑梓街道人民中路23号;
龙华分局:龙华新区观澜街道泗黎路300-2。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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