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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重庆生育险交满多久可以享受报销,生育险没满一年如何报销

更新时间:2023-08-22 03:58:12 高考知识网 www.xjdkctz.com

重庆生育津贴政策新规

根据有关政策,参保职工在妊娠3个月后,持《生育服务证》或《再生育服务证》、《居民身份证》及一寸近期免冠相片到参保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就医证明,并由本人就近选定1家协议服务机构。其选定的协议服务机构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变更。参保单位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到协议服务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方可按照规定用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参保职工生育、终止妊娠及治疗并发症发生的门(急)诊和在市外生育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手术或治疗结束后90日内由本人或其书面委托人持相关材料到生育保险参保关系所在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医疗费用及生育生活津贴。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参保单位女职工符合政策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按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产假为128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仅限产钳、胎吸和剖宫产)增加产假15天。(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从2016年4月1日起生育的执行128天产假标准。)

(二)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或引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为15天,其中患宫外孕的,产假为30天。

(三)生育生活津贴=生育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

:(一)男职工本人可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费,包括输精管结扎术和复通手术。

(二)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其主要政策有:1.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未就业妇女,其生育医疗费用可以按照规定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2.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妇女,其生育医疗费用可以按照规定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支付。3.中西部地区分娩补助计划。当前,重庆市已参加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女性在生育时,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给予每人100元产前检查、300/240元唐氏筛查、400元住院分娩定额补助。

 重庆生育津贴报销流程

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

(二)代为申领的,提交申领人身份证和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服务证》或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再生育服务证》;

(四)协议服务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流产医学证明、专家鉴定证明和节育手术证明等;

(五)病历、医疗费用收据等有关凭据;

(六)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根据《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2005?181号令)第十四条规定,生育生活津贴=生育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项目有产前检查、分娩或终止妊娠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三大类。其标准分别为:一、产前检查: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500元。二、分娩或终止妊娠医疗费:(一)顺产及7个月以上引产的一级医院1200元,二级医院1400元,三级医院1500元;(二)难产一级医院1800元,二级医院2000元,三级医院2100元;剖宫产一级医院2500元,二级医院3000,三级医院3100。(三)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或引产一级医院650元,二级医院800元,三级医院850元;(四)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一级医院15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250元。有并发症并政策按规定备案的可根据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市民提问:我想请教一个问题,我老婆9月底生孩子,但生育险有一年没有缴纳了,现在重新缴纳满6个月还可以享受生育险吗?还需要把前面一年没有缴纳的费用补交起吗?

相关部门回复:因劳动合同变更引起的人员变动或转移,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26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参保职工离开原单位到新单位就业,应在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30日内,到原参保地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关系转移手续,对其终止劳动关系之月起3个月内接续参保缴费的,其原单位的生育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超过3个月的,其原实际缴费年限不再累计计算,并按新参保职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同时,根据《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163)规定,社会保险实行统一登记、统一基数、统一征缴和统一稽核,参保企业需给全体员工按照相关规定参加五个保险,到企业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手续即可。需到原参保的社保经办部门打印缴费和转移凭据,详情请咨询单位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参保单位职工从参保单位为其足额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未缴费的不享受待遇。停止缴费,从停缴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待遇。生育保险只能由单位购买,个人无法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