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5个险种中的一种,员工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达到一定时长(根据当地社保要求),女职工怀孕期间的部分产检及生育费用可以由生育保险基金报销;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一般的做法是先由公司垫付给员工,待产假休完后,由员工提供相关资料,用人单位再向社保局申报生育津贴,这部分生育津贴给到公司。那么最新的盐城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是什麽呢?盐城生育保险报销比例和标准如何规定的?本文小编收集整理了一些关于盐城生育保险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1.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
(1)产前检查费用。职工和失业女职工在一级、二级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生育保险基金分别按800元、900元的定额标准定额结算。
(2)分娩住院费用(含并发症、合并症的顺产、剖宫产费用)。职工和失业女职工在二级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分娩住院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按3200元的定额标准定额结算;在一级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分娩住院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按3000元的定额标准定额结算。
(3)流引产费用。职工在二级及以下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流引产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按定额结算,具体定额标准分别为: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手术400元,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手术700元,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手术1900元,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手术2300元。
(4)计划生育手术费用。职工在二级及以下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及经宫腔镜取环术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按定额结算,具体定额标准分别为180元、200元和900元;对输卵管和输精管结扎、复通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按定额结算,具体定额标准分别为500元、320元、1600元、1200元。
2.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1)产前检查费用。职工和失业女职工在三级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按1100元的定额标准定额结算。
(2)分娩住院费用(含并发症、合并症的顺产、剖宫产费用)。职工和失业女职工在三级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分娩住院费用,按3800元的定额标准定额结算。
(3)流引产费用。职工在三级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流引产费用,按定额结算,具体定额标准分别为: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手术480元,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手术900元,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手术2300元,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手术2750元。
(4)计划生育手术费用。职工在三级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及经宫腔镜取环术的费用,按定额结算,具体定额标准分别为220元、240元、1100元;对输卵管和输精管结扎、复通的费用,按定额结算,具体定额标准分别为600元、380元、1900元、1500元。以上定额标准中含个人自付15%的部分,在生育保险基金结付时予以扣除。
提示:盐城生育保险报销的金额是多少?其中职工在二级及以下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流引产费用,具体定额报销标准分别为: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手术400元,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手术700元,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手术1900元,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手术2300元。
1、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为全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
2、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职工参保地规定的生育的医疗费用标准的50%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3、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享受相关医疗待遇;
4、参加生育保险的失业女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医疗费用、一次性营养补助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5、职工异地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参保地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支付。
下列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2)不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费用;
(3)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4)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其他公共服务项目以及按照规定由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费用;
(5)属于医疗事故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费用;
(6)在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7)新生儿疾病筛查、护理和医疗的费用;
(8)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生育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的除外);
(9)国家和省规定的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
(1)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的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并履行了缴费义务,且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累计满3个月的企业职工。
(2)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
(3)以上条件须同时具备。
(1)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育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 《企业职工生育医疗证审领表》;
(5)《企业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证申领表》;
(6)《企业职工生育医药费报销申请单》;
(7)《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核准结算表》;
(8)《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外地就医申请表》;
(9)生育医疗费用票据、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
(10)收款收据。
本人或者委托所在单位凭上述办理材料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按规定报销费用。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审核通过,即时办理
办理费用:不收费
办理地点:
盐城各区县市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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