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房屋被拆迁补偿多少?
对于城市中的民房房主,最关心的就是拆迁。这意味着自己将要获得政府补偿一笔巨款。当然补偿这个问题也是他们所关心的。2018年拆迁新规已新鲜出炉了,有几类房,房产证没有也可以获得补偿。
拆迁过渡费
拆迁过渡费是房屋拆迁前,需要安置新的住所,比如:租房费、搬家过程中所开销的费用有政府补偿。
双向补偿
比如农村房屋拆迁,农民不仅可以获得农村房屋补偿,还可以获得宅基地的补偿,一次来实施双向补偿制度。不仅如此,从明年开始,农房以及房屋内的装修、地上附着物补偿(农田等)都将实施双向补偿制度。
停业损失补偿
这项赔偿是针对运营性质的房屋,一般情况下是与当事人协商确定,也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师确定。内置的设备需要迁移所产生的移机费,可按市场价补偿。
无房产证可获得拆迁补偿
1、城镇化规划。时代发展迅速,农村也向着城镇化发展。那些因城镇化所规划的区域建设,无房产证的,可获得补偿。
2、祖宅。只要能证明这是属于自己的,拆迁时可获得相应的补偿。
3、依法修建的房屋。符合当地建房政策和相关规定所建造的房屋,拆迁时可享拆迁补偿。
4、有着特殊历史背景的房子。上个时机五六十年代的房屋大多都没有房产证这么一说,但不排除这些房子的合法性,所以拆迁时,可获得全额补偿。
拆迁补偿金算法
拆迁的补偿金无非两种。其一,根据自身因拆迁所损失的利益以货币补偿;其二,在政府所规划的区域内选购商品房。
而赔偿金额的算法却鲜为人知。拆迁补偿金额=宅基地面积*补偿单价(一平米)+房屋估价+安置费+附着物(比如树等无法移动的物品)
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安置
征地补偿安置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村(居委会)、组(社)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村(居委会)、组(社)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10天。
第五条自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二)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
(三)买卖、抵押、变换、赠与、分割、租赁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影响征地补偿安置的活动;
(四)抢种、抢栽农作物、林(果、竹)木等地面附着物。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对在被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地面附着物和抢建的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第六条征地公告后,在被征地和拆迁范围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办理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公安机关停止办理村民户口的迁入和分户手续;住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停止办理房屋规划报建手续;房管部门停止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停止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后,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国土等区级相关部门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者及相关权利人,对被征收土地及地面附着物的权属、地类、面积、数量等情况进行调查、测量、清点、登记和确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利人应当积极配合。
第八条被征收土地的地类,由有资质的土地测绘部门按照国家有关土地分类的标准和技术规程确定,作为计算征收土地补偿等费用的依据。
第九条被征地农民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基本信息,由征地部门到户籍管理部门免费查询、逐一登记,并在被征地村、组公示无误后,及时将相关资料抄送财政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社会保险机构、就业服务机构,作为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的依据。被征地农民安置年龄和参加社会保障的年龄以征收土地公告日为基准日核定。
第十条下列人员享受征地补偿安置:
(一)征地公告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有承包责任地或者因法定原因(依法婚嫁、生育、收养)入户的正住农业户籍人员,以及这些人员中服现役的士兵、复员士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和劳动教养人员;
(二)征地公告后3个月内,依法婚嫁、出生登记入户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享受征地补偿安置:
(一)征地公告前,除依法婚嫁、生育、收养登记入户之外投亲靠友、空挂户等其他原因迁入,未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的人员;
(二)征地公告前已被组织、人事部门招录或招聘为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在编职工,或被国有大、中型企业招聘为正式职工的人员;
(三)因退休(养)或企业改制下岗回乡居住的原城镇工作单位人员(含轮换工);
(四)征收土地公告之日前已死亡人员(含征收土地公告之日前已死亡但未及时注销户口人员);
(五)不符合法定收养条件,未建立法定收养关系并办理收养登记、入户登记的捡拾、领养他人子女以及征地公告后收养登记入户的人员;
(六)原属非农业人口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七)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协商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八)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应享受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国、省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以测绘地类耕地面积为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倍率的依据。需要安置的农业人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具体计算方式为: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照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征用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根据当年省国土资源厅核定、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标准执行。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直接用于一次性安置费用、缴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社会保障所需费用。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收,被征地农民的农业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符合补偿安置条件的,采取一次性补偿安置。
第十三条本办法实施之前采取按月发放生活补偿费安置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补助费标准和条件以南充市人民政府当年制定公布的为准;本办法实施之后,不再采取按月发放生活补偿费方式安置被征地农转非人员。
第十四条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一次性安置的,一次性安置费用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列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优先用于支付个人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所需费用,参保不足部分由政府从土地收益中列支。参保后,剩余的安置补助费用于个人的生活安置,剩余的土地补偿费由征地部门直接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使用。
一次性安置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不满16周岁的,其安置补助费由征地部门支付给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法定监护人,相应的土地补偿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使用。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部分征收,对被征地人员实施农转非安置的,土地补偿安置及社会保障按土地被全部征收的政策执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部分征收,依据有关规定按农业人口安置的人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征地补偿安置部门直接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符合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由民政部门按规定纳入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十六条青苗补偿和果树、林木(含零星桑树)、竹、花圃等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青苗和果树、林木、竹、花圃等地面附着物属个人所有的,补偿费补偿给个人;属于集体所有的,补偿给集体经济组织。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个人的堡坎、水沟、院(晒)坝不予补偿,在集体还房时统一修建公共配套设施;选择货币补偿或自拆自建被拆迁人个人的堡坎、水沟、院(晒)坝应予补偿。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件。
社会保障
第十七条批准征地时年满16周岁及以上年龄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办法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和《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9〕302号)以及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南府办函〔2010〕111号)的规定执行。即以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其中个人部分不超过8%),根据批准征地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实际年龄,按照从16周岁开始实际年龄每增加2周岁增加1年缴费年限的办法,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按照实际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确定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在到达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应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到15年的,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
一次性安置供养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直接从其所得的安置补助费中缴纳,安置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所需的个人缴费不足部分及其余社会保障资金,从土地收益中解决。
第十八条批准征地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保,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其个人应缴费用,由当地政府按城镇居民当年个人缴费标准,全额支付给当地医保经办机构,最低缴费年限不低于5年。
批准征地时男、女均年满70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保,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个人不缴费。其个人所缴费用,由当地政府按城镇居民当年个人缴费标准,按5年缴费年限,一次性清偿给当地医保经办机构。
批准征地时男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当地政府给予10年缴费年限补助;对批准征地时男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40周岁的,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当地政府给予5年缴费年限补助。补助标准为:其医疗保险补助年限,由当地政府进行一次性按10年、5年清偿给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并以当地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为基数,按每年10%的缴费基数递增率累计计算。
第十九条一次性安置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批准征地时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按《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4〕1号)、《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失业保险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川劳社发〔2004〕6号)和《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明电〔2011〕56号)的规定纳入失业保险范围。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户口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的1%一次性计交10年,从本人的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缴;其余部分按照集体出资20%、政府出资80%的比例,从政府土地收益中筹集。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按规定享受不超过24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一次性安置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在失业保险期满仍未能就业且生活无保障,符合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按规定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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