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承保商业保险公司: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有效解决参合患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79号)和省卫生计生委等四部委联合下发的《湖北省农村医疗保障精准扶贫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卫生计生发[2015]29号)要求,现将我市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方案调整如下:
一、资金的筹集
从县(市)区新农合基金中按统筹标准及核定的参合人数划转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度大病保险人均统筹标准为人均25元,各地大病保险资金于3月底前按照当年的实际参合人数,将应上解资金足额上解至市级财政专户。
二、起付线、封顶线及分段补偿比例的调整
全市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统一为1.2万元,年内只扣除一次,每次住院新农合报销起付线标准以下个人负担部分包含在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以内。
分段报销比例:1.2万元以上至3万元(含3万元)部分报销55%,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报销65%,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75%。大病保险年封顶40万元。在计算大病保险个人累计负担额度时,不扣除贫困患者当年享受的医疗救助额度。
三、提高医疗保障精准扶贫对象大病保险赔付政策
1、降低起付线、提高分段补偿比例。医疗保障精准扶贫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经新农合补偿后年度内累计符合大病保险补偿的,大病保险住院起付线降低至0.5万元,0.5万元以上至3万元(含3万元)部分报销比例提高到60%,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报销比例提高到70%,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提高到80%。
2、扩大新农合大病保险的支付范围,对治疗恶性肿瘤(农村妇女“两癌”等)的特殊药品纳入赔付范围,切实提高精准扶贫对象大病保险待遇。
3、提高县外非定点补偿比例。医疗保障精准扶贫对象因特殊情况在非定点医院住院的,按总费用的固定比例报销。具体是:一、二、三级医院分别为45%、35%、25%。
本通知从元月1日执行,未调整部分按原有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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