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青海省政府获悉,2017年,青海省将再次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
据悉,2017年,青海省新增财政补助资金1.81亿元,将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统一提高70元,全省城乡居民医保人均筹资标准达到680元;提高城乡居民大病医保筹资标准,由原人均50元提高到60元,调整贫困人口大病医保相关政策,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口和低保对象等城乡贫困人口的大病医保费用报销起付标准由5000元调整为3000元,报销比例不变。此外,还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在人均50元的基础上提高5元,为此新增财政补助资金3222.8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稳定乡村医生队伍,青海省还将村医报酬补助标准统一提高5000元,调标后,全省村医报酬年人均补助将达到1.5万元。
从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从2017年1月1日起,青海省调整全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上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2月27日,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下发《关于调整青海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称《通知》)。《通知》指出,为巩固青海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完善政府和个人合理分担的筹资机制,确保制度可持续发展,经青海省医改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该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通知》要求,将2017年青海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在610元的基础上统一提高70元,达到680元。其中,个人缴费人均提高30元,达到154元;财政补助人均提高40元,达到526元。财政补助部分,由省、市(州)县级财政各按80%和20%比例承担。同时,统一全省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参保城乡居民不分年龄段,统一按年人均154元的标准缴费。
同时提高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将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人均新增40元中的10元,用于提高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提标后,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由原人均50元提高到人均60元。
此外,还调整贫困人口大病医疗保险政策,将青海全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由5000元调整为3000元,报销比例不变。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表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抓紧组织实施这次政策调整工作,加大政策宣传和解释,认真做好个人缴费征缴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确定的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及财政承担比例,及时拨付补助资金,确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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