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医疗救助是指依托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平台,资金投入稳定、服务平台共用、信息资源共享、结算支付同步、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快捷服务、覆盖城乡科学规范的一种新型医疗救助制度。
大病医疗救助是指依托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平台,资金投入稳定、服务平台共用、信息资源共享、结算支付同步、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快捷服务、覆盖城乡科学规范的一种新型医疗救助制度。下面为大家推荐《2017年大病补助申请对象,大病救助政策解读》,欢迎阅读。
2017年大病补助申请对象,大病救助政策解读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因病致贫的农村家庭。因患病治疗造成日常基本生活消费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贫困家庭。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
4、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5、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6、农村五保户
大病补助大大减少了看病的费用,但以下情况是无法申请到大病补贴的:
1、专项资金公共服务项目所产生的医疗费用,这其中包括小孩子预防接种以及婚前检查等费用,这类费用是需要个人承担的。预防接种很多针剂也在免费的范围内,不属于免费项目的针剂需要自费。
2、跨区域就医或者到非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3、工伤、交通事故以及医疗事故等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另外因偷盗、醉酒驾驶、吸毒等造成自身伤害的费用不列入大病补助范围。
4、因个人流产、堕胎以及采取计划生育措施所发生的费用不属于大病补助范围。
5、美容、减肥等非疾病诊疗所产生的费用。
2017年大病医保新政策
一、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具有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包括学生阶段的在校学生(含在校大学生、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不能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医疗保险。
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方法与时间:
(一)参保方法
2017年我市城镇居民参保采取由各县(市)、区组织协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具体经办的方式进行。具体要求如下:
1、驻我市各高校大学生参保,由各高校自行组织信息采集与保险费的收缴工作。
2、城镇居民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就近选择其户籍所在地一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参保点,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组织信息采集与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3、低保人员(含学生儿童)参保、由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调民政部门集中办理。
4、参保信息应严格按照医疗保险经办部门的要求采集,低保(含学生)、低收入60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参保时,除提供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外,还应提供民政、残联等部门的相关证明(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参保人员信息和征缴的费用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单位集中上报市医保局城镇居民服务中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区级匹配资金按参保人员户籍所在行政区进行匹配。
(二)参保时间
10月1日---11月30日,为我市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时间,请符合参保条件的广大居民按时参加。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参保手续的,医疗保险经办部门不再办理。
三、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和报销额度:
低保人员个人不缴费,个人缴费部分从社会医疗救助资金中支付。
四、参保缴费程序:
1、居民:
参保居民按户籍所在地就近选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核对并采集信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人员类别收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上传参保信息至医保经办部门→医保经办部门核对信息→医保经办部门办理入网手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依据实际入网人数将保费缴至医保指定账户。
2、高校参保:
按原办法进行。(初次参保居民医保手册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办理,续保人员不再办理医保手册,原手册继续使用)
五、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可享受的待遇:
1、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一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87%;二级医院起付标准第一次住院600为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为400元,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80%;三级医院起付标准第一次住院为12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为1000元,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75%。一个保险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按规定在市外医疗机构就医住院的,起付线为2000元、报销比例为75%。
2、参保居民生育医疗待遇:将参保居民生育医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对参保的计划内孕产妇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管理,标准为1200元。住院分娩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据实结算,超过定额的按定额标准结算。多胞胎的每多生一胎多补助200元。
3、居民医保门诊重症慢性病病种及待遇: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报销比例为80%。
标准:(1)慢性心功能衰竭(350元/月);(2)肝硬化(320元/月);(3)血友病按实际发生额;(4)结核病(200元/月);(5)精神分裂症(280元/月);(6)类风湿关节炎(300元/月);(7)强直性脊柱炎(300元/月);(8)再生障碍性贫血(500元/月);(9)系统性红斑狼疮(500元/月);(10)糖尿病并发症(350元/月);(11)脑血管意外后遗症(280元/月);(12)恶性肿瘤放疗化疗(含药物)700元/月、(13)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1500元/月、(选择可复用性透析器透析)3500元/月、(选择一次性透析器透析)4200元/月;(14)慢性阻塞性肺气肿伴肺源性心脏病(320元/月);(15)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0-1年)6000元/月、(1-3年)5000元/月、(3年以上)4000元/月;(16)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后治疗(术后一年以内)350元/月。
4、新生儿在出生后三个月内,凭新生儿户口本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经办部门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三个月不办理的随下年度参保享受下年度医疗保险待遇。
5、门诊统筹实行定点管理,居民参保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即为居民的门诊就诊定点。对于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报销。门诊统筹基金按每人每年65元标准筹集,门诊统筹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60%,在一个待遇享受期内,累计报销400元封顶。(含在10万以内)
6、从1月1日起,停止城镇居民补充保险相关政策,全面启动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行省级统筹,个人不缴费,大病保险资金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人均24元标准进行筹集。大病保险每个参保年度只有一次起付线为1.8万元,封顶线为30万元。个人自付费用累计超过1.8万元的,1.8万元?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按50%的比例支付;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60%的比例支付;10万-30万元部分,按70%的比例支付。
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含多次住院),只负担一次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起付线以上合规医疗费用只参加一次大病保险报销,当次剩余费用不再参与报销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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