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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城镇居民医保报销比例及报销条件相关政策规定

更新时间:2023-08-27 23:47:26 高考知识网 www.xjdkctz.com

2019年绥化城镇居民医保报销比例及报销条件相关政策规定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以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镇未成年人和没有工作的居民为主要参保对象的医疗保险制度。它是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推行后,*、国务院进一步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医疗保障问题,不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的重大举措。它主要是对城镇非从业居民医疗保险做了制度安排。这一制度的出现在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历程中具有重大意义,指明了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那么2019年绥化城镇居民医保报销比例是多少?2019年绥化居民医保报销条件和相关政策是什么?本文现代知识网整理了一些关于绥化居民医保报销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第二章  参保范围和登记

第六条  城乡居民参保范围包括: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各类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新生儿等。参保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在市域内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在居住地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第七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以户口簿内所有成员为一个参保单位,持户口簿、身份证、居住证等证件和资料,到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社区医疗保险工作站及村委会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其中,城乡低保对象、优抚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身份分别由民政部门、扶贫机构和残联确定,并组织参保及资助。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校)、特殊教育学校和托幼机构组织在册学生、在园幼儿参保,由教育部门负责。

第三章  基金筹集

……

第九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自然年度计算参保周期,实行年预缴费制度,每年缴纳一次,每年的10月至12月为缴费期,收缴下年度个人参保费用,缴费次年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参保城乡居民中断缴费续保时,需补缴中断期间个人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自补缴费用的下一年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具有我市城乡户籍、居住证的居民,其生育的0-28天新生儿,可在出生之日至28天内,由新生儿父母持本人户口、居住证、身份证及相关的准生证明材料到社区或村委会以新生儿之父或母的名义,为新生儿申请参保登记,并履行缴费手续。新生儿办理正式登记落户手续后,应当及时变更参保信息。孕产妇在怀孕期间,应为预产期在下一年度的新生儿预参保缴费。

第十条  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每人每年210元。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城乡居民,其个人缴费部分按原渠道补助:成人和学生儿童低保对象,地方财政补助84元,医疗救助资金补助126元;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地方财政补助166元,个人缴纳44元;优抚对象,民政补助210元;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医疗救助资金补助210元。

……

第四章  基本医疗待遇

第十四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享受以下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个自然年度内,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8万元。(以下为文字详解)

(一)住院待遇标准。

1.在乡(镇)级定点卫生院住院待遇标准:每次起付线为100元,政策内医疗费报销比例为90%;

2.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待遇标准:每次起付线为300元,政策内医疗费报销比例为75%;

3.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待遇标准:每次起付线为500元,政策内医疗费报销比例为65%;

4.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待遇标准:每次起付线为800元,政策内医疗费报销比例为55%。

5.省内异地就医跨市(地)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每次起付线为1000元,政策内医疗费报销比例45%。

6.跨省异地就医在省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每次起付线为1500元,政策内医疗费报销比例35%。

……

(五)统筹区域内诊疗待遇标准。在市域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无需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可直接刷卡结算,待遇标准按照所住医院级别执行。

(六)统筹区域外诊疗待遇标准。参保人员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到绥化市域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待遇标准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执行;参保人员未经转诊转院,自行到绥化市域外医疗机构就医的,政策内医疗费用核销比例为25%;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居住手续,提供异地居住证明的(户口簿、居住证、派出所或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政策内医疗费用核销比例为45%;参保人员因旅游、探亲等原因临时外出(包括不能提供居住证明的异地居住人员),在异地因急诊而住院治疗,政策内医疗费用核销标准35%。

第五章  待遇保障范围

……

第十六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由于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交通肇事、医疗事故、伤害责任事故等造成伤残的;

(六)原始医疗费票据丢失后,补办及复印的票据等医疗费用。

第八章  信息系统

第二十二条  使用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与业务相关方信息管理平台的互联互通,实现“一站式”信息交换和直接结算。依托省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实现省内外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监控系统,实现智能审核和实时监控。

第二十三条  使用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办理参保登记、待遇支付、费用结算等经办业务;统一向参保居民发放社会保障卡,实现参保居民持卡就医结算。各级财政部门对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九章  附则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