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以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镇未成年人和没有工作的居民为主要参保对象的医疗保险制度。它是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推行后,*、国务院进一步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医疗保障问题,不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的重大举措。它主要是对城镇非从业居民医疗保险做了制度安排。这一制度的出现在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历程中具有重大意义,指明了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那么2019年迪庆城镇居民医保报销比例是多少?2019年迪庆居民医保报销条件和相关政策是什么?本文现代知识网整理了一些关于迪庆居民医保报销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哪些人员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包括迪庆州行政区域内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学生儿童(包括大中专学生)、非本州户籍的外来常住学生、长期投资经商和务工的外来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具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人员、获得中国永久居留,在迪庆居住但未就业,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以及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再区分农村和城镇居民,不受户籍限制。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时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年度缴费标准按上级部门下达文件执行,财政补助资金筹资标准按照省级财政补助 98%,地方财政承担2%(其中州级财政30%县级财政70%)执行以后年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承受能力,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调整个人缴费和财政配套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年缴费制度,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2月底为下一年的集中参保缴费期。未在集中办理期参保的,执行年度个人缴费标准,自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特殊困难人员的资助参保
本州户籍的以下城乡参保人员,由个人先行缴纳本人承担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再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全额或差额资助:
1、城市“三无”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贫困老年人,由民政等部门负责资助; 2、农村独生子女的父母及年龄不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只生育了两个女孩且采取了绝育措施的农村夫妻,由卫生计生部门负责资助;3、国家、省、州、县(市)规定的其它相关部门资助人员。
四、新生儿如何参保缴费?
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含90天)办理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若父母双方均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符合国家卫生计生政策规定的,参保后出生当年个人不缴费(次年开始参保缴费),随父母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出生后超过90天办理参保的新生儿,自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
五、参保缴费方式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由户籍或居住地所在村委会、社区、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属地县(市)医疗保险中心负责。集中办理参保登记期间,由社区、村委会对参保人员进行登记,报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审核,审核无误后,由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完成参保确认。城乡居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通过现金、银行代扣、网上缴费等多种方式缴纳。
六、参保人员特殊情况时的办理方式有哪些?
因户籍变动等原因办理本年度参保缴费的人员,每月25日前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自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居民死亡的,由其家属或委托代理人持死亡证明、本人社会保障卡,到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注销并终止医疗保险关系,医疗费用尚未结算的应及时结算,再办理注销手续,终止医疗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信息发生变更时,需持相关资料到社区、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医疗待遇篇
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以享受以下医疗待遇:(一)、门诊医疗待遇,包括:普通门急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门诊;(二)、住院医疗待遇;(三)、生育分娩医疗待遇;(四)、大病保险医疗待遇。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是什么?
(一)门诊医疗待遇
1、普通门急诊
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内乡村两级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门诊每人每天限2次),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的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50%,州、县(市)两级统筹基金支付25%。每次就诊最高支付30元(不含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按省级规定标准执行,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
2、慢性病门诊
参保人在一级及以上特慢病指定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人/年,在限额范围内由统筹基金支付60%。同时患有两种及以上慢性病的,支付限额仍然按3000元/人/年计算。参保人员患规定的门诊慢性病病种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相关检查费、化验费及药物治疗等医疗费按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具体见《迪庆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支付标准表》
迪庆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慢性病支付标准
序号 | 病种名称 | 支付项目 | 支付比例 | 年医疗费额度(元) |
1 | 慢性肾炎(肾病综合症) | 药物治疗 | 60% | 3000 |
2 | 冠心病 | 药物治疗 | 60% | 3000 |
3 | 糖尿病 | 药物治疗 | 60% | 3000 |
4 | 原发或继发性高血压II~III期 | 药物治疗 | 60% | 3000 |
5 | 甲状腺机能亢进 | 药物治疗 | 60% | 3000 |
6 | 甲状腺机能减退 | 药物治疗 | 60% | 3000 |
7 | 癫痫 | 药物治疗 | 60% | 3000 |
8 | 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婴幼儿哮喘、咳嗽变异性哮喘) | 药物治疗 | 60% | 3000 |
9 | 肺心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 | 药物治疗 | 60% | 3000 |
10 | 心力衰竭 | 药物治疗 | 60% | 3000 |
11 | 脑血管意外(脑出血、脑血栓、脑梗塞、脑萎缩及后遗症) | 药物治疗 | 60% | 3000 |
12 | 活动性结核病 | 药物治疗 | 60% | 3000 |
13 | 慢性活动性肝炎 | 药物治疗 | 60% | 3000 |
14 | 类风湿性关节炎(幼年特发性关节炎、幼年性皮肌炎) | 药物治疗 | 60% | 3000 |
3、特殊病门诊。
参保人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特殊病医疗费,一个自然年度内实行一次起付标准: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及省外医疗机构700元,支付比例统一按照70%执行。严重精神病、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治疗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90%比例报销。具体见《迪庆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支付标准表》
迪庆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特殊病支付标准
序号 | 疾病名称 | 支付项目 | 支付比例 |
1 | 恶性肿瘤(包括各种癌症、肉瘤、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黑色素瘤、生殖细胞瘤、白血病、及其他需要放、化疗的颅内肿瘤) | 放化疗、检查费、药费及治疗费等 | 70% |
2 | 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包括血透、腹透、CRRT治疗) | 化验费、检查费、血液及腹膜透析治疗 | 90% |
3 | 器官移植(包括肾移植、肝移植、血液系统疾病的骨髓移植和干细胞移植、心肺移植) | 术后抗排异治疗 | 70% |
4 | 系统性红斑狼疮 | 化验费、药费及治疗费 | 70% |
5 | 再生障碍性贫血(包括遗传性球型红细胞增多症、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地中海贫血) | 化验费及药费 | 70% |
6 | 精神分裂症及双相情感障碍症 | 化验费及药费 | 90% |
7 | 帕金森氏病 | 药费及治疗费 | 70% |
8 | 血友病 | 化验费及药费 | 70% |
9 | 儿童生长发育障碍(生长激素缺乏症) | 检查费、化验费及药费 | 70% |
10 | 小儿脑瘫 | 药费及治疗费 | 70% |
11 | 重症肌无力(包括肌营养不良症、运动神经元疾病) | 药费及治疗费 | 70% |
12 | 儿童免疫缺陷病 | 检查费、药费及治疗费 | 70% |
(二)住院医疗待遇
1、参保城乡居民在各级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迪庆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及支付比例表》支付。
迪庆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
和支付比例表
医疗机构级别 | 住院起付标准 | 支付比例 | 备注 |
乡级(一级) | 100元 | 90% | |
县级(二级) | 400元 | 80% | |
州(市)级(三级) | 700元 | 70% | |
州外 | 1200元 | 50% |
对各级医疗机构的中藏医住院按相关政策支付比例提高10%。
2、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未达到起付标准的,不计算住院次数,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每次住院均执行起付标准,不累计计算。
3、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和大病保险支付。
4、符合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的尿毒症和重性精神病,在规定的包干费用标准内由统筹基金支付90%。(尿毒症和重性精神病患者实行定点就医,尿毒症门诊和住院透析治疗、重性精神病急性期住院费包干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大病保险基金统筹支付90%。)
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病房床位费最高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需隔离以及危重病人的住院床位费(层流洁净病房、无菌层流房、重症监护病房)最高标准为每人每天40元。低于规定最高支付标准的,按实际床位费结算;高于规定最高支付标准的,在支付标准以内的费用,按规定比例结算,超出部分由个人自费。
6、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使用全血、血浆、血小板、悬浮红细胞、洗涤红细胞、冷沉淀、Rh阴性血等成分血时,其费用按统筹基金支付70%的比例报销。
7、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使用政策范围内的医用耗材,普通材料按正常处理,国产和中外合资材料先自付10%,其余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进口材料先自付20%,其余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8、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不予报销。
9、参保人员异地居住或临时外出因病在当地协议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开通异地结算网络的,经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按医保政策持卡结算,不需再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参保人员在尚未实现联网结算或不能联网结算的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持卡结算的,经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医疗终结后凭社会保障卡、医疗费用收费收据原件、出院证(诊断证明或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明细清单、《迪庆州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申请审批表》、本人(或监护人)及指定代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等资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政策审核报销。
(三)生育分娩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发生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住院分娩的医疗费用,在统筹区内县乡两级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定额包干结算,县(市)、乡两级顺产为1500元/例结算;剖宫产县级为2400元/例结算,乡级为1800元/例结算;州级及其他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最高支付限额:按照顺产2000元/例结算、剖宫产(含难产)3000元/例结算,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低于最高支付限额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结算,支付金额不纳入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累计。
二次剖宫产、产科合并症和并发症及高危孕产妇生育住院医疗费用,按住院比例支付。
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按照就高的原则。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和城乡居民医保生育待遇中就高选择,只能享受一边。
(四)大病保险待遇
1、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2017年度标准为人均 30 元,以后年度根据资金收支情况进行调整。参保人年度内累计住院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政策范围内需个人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和基本医疗保险不予补偿的费用)超过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上部分纳入大病保险赔付。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个人不缴费,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一定额度根据进度划拨,同时按照规定购买商业保险服务。参保人员政策范围内单次个人自付医疗费累计超过5000元以上的,大病保险按照以下比例分段支付:1、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部分,不予支付报销;2、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含1万元)部分,支付比例为50%;3、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部分,支付比例为60%;4、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含6万元)部分,支付比例为70%;5、6万元以上的支付比例为80%;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在一个参保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五)特殊困难人员医疗待遇
对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实行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行诊疗后付费制度,门诊统筹中一般诊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基全额支付;乡(镇)卫生院住院不设起付标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全额纳入报销;符合分级诊疗、按照转诊转院规范住院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在规定报销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大病保险的起付线降低40%(3000元)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50%(2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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