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医保报销流程为办理住院手续的时候,有医保的患者,要出示身份证、医保证、然后办理住院手续,登记住院,出院需要主治医师开具诊断证明书,去门诊收费处盖章生效;住院通知单,住院押金条收据;身份证、医保卡。
一、二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政策
患者类别 | 市内一级 医疗机构 起付标准 | 市内一级 医疗机构 报销比例 | 市内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 | 市内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 |
在职 | 480元 | 95% | 600元 | 90% |
退休 | 480元 | 95% | 600元 | 95% |
三级、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政策
患者类别 | 市内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 | 市内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 | 市外医疗机构起付标准 | 市外医疗机构报销比例 |
在职 | 750元 | 85% | 900元 | 80% |
退休 | 750元 | 90% | 900元 | 85% |
包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年,大病医疗保险支付额为10万元/年,合计40万元/年。
城镇医保每日报销床位费上限为50元。(在职自付20%,退休自付10%,其余纳入参保)
诊疗项目不再区分甲乙类,在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诊疗项目,200元以下全部纳入报销范围,200元以上(含200元)80%纳入报销范围。
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小板减少、骨髓异常增生症住院期间发生的血费给予报销。
参保职工出院后15日内因同一疾病(ICD编码一致)再次住院,参保职工不需要再次支付住院起付标准。
参保职工一年内多次住院,起付标准依次降低20%,但不能低于100元。
精神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恶性肿瘤病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治疗的,只需支付一次住院起付标准。
参保职工大病医疗保险(10万)政策内报销比例为85%。
参保职工出院带药一般控制在3-7日量,慢性病参保人员带药一般控制在2周量。
诊疗目录内200元以上的材料需个人负担20%。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范围内的乙类药品,根据药品最小制剂规格单价10%、20%、30%,进行计算个人自付单项费用,其余部分进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申报条件
1、参加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2、列入我市门诊可报销病种范围。
二、申报资料
1、填写《门诊报销病申报鉴定结论表》一式三份及《门诊报销病鉴定表》一份(表格样式可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下载,也可在工作日期间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大厅二楼医保局0号窗口免费领取)。
2、出具本人近两年在我市医疗保险二级以上定点医院病历、诊断证明书及相关检查、化验结果等资料;
3、医疗手册原件,身份证复印件;
4、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四张。
三、申报地点
1、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由参保单位或个人直接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服务大厅二楼医保局0号窗口申报。
2、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由参保人员向所在旗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旗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上报材料初审汇总并加盖公章后,再统一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服务大厅二楼医保局0号窗口申报。
四、审批流程
受理:工作日内随时受理申报,并现场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各旗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十五日之前汇总上报进行初审。
审核:对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相关单位或个人,工作日内可随时到服务大厅一楼市医鉴中心办理鉴定登记手续;实现申报受理、鉴定登记一次完成。对送审材料不符合条件的相关单位或个人,当场告知原因,并将材料退回。
鉴定:市医鉴中心按照限时办结的要求,对在本月15日以前受理并审核通过的人员,于当月内组织专家对病情进行医疗鉴定;对在本月15日以后受理并审核通过的人员,于次月组织专家对病情进行医疗鉴定。
备案:对经过鉴定,符合慢性病门诊报销条件的人员,次月到市医保局按规定备案。
五、系统即时结算的报销方法
总费用在2000元以下的,在职人员报销80%,退休人员报销85%。
总费用在2000元以上的,需先扣除750元起付线后,统筹支付(实报金额)在5000元以内的(含5000元),在职人员报销80%,退休人员报销85%。
总费用在2000元以上的,需先扣除750元起付线后,统筹支付(实报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5000元以内部分,在职人员报销80%,退休人员报销85%,5000元以上部分在职人员报销85%,退休人员报销90%。
丙类自费项目需单独收费,不能进入门诊报销病系统结算。
日常鉴定: 病种(8种)包括:
A类(2种):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腹膜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B类(4种):结核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重型精神病;
C类(2种):恶性肿瘤、布鲁氏杆菌病。
集中鉴定:其他16种病种。
申请、鉴定方式:
领取《包头市居民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申请表》;
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近2年内住院病历、检查资料复印件(加盖医院病案室章或骑缝章),诊断证明书原件;
社会保障卡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4张。
日常鉴定: 各旗县区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根据日常鉴定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材料直接认定并录入信息系统,日常鉴定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
集中鉴定: 各旗县区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将辖区内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原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初审后,统一报送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原则上每年安排两次。
市医鉴中心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包头市门诊特殊慢性病鉴定标准》对集中鉴定申报人员进行现场鉴定。
鉴定结束后,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通过网上公布鉴定通过人员名单,并录入信息系统。鉴定通过人员从所选取的定点医药机构办理手续领取《包头市居民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处方手册》。
门诊特殊慢性病用药报销实行定量管理,每次报销处方药品剂量以1个月为限。药品剂量超过1个月的处方或上次购药报销后药品未使用完而新开具的处方均为无效处方。
变更复审
变更
特殊慢性病参保人员原则上不得变更其定点医疗机构,特殊情况下需变更的,鉴定期满一年后可办理,每年只能变更一次,持《包头市居民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处方手册》在市级或旗县区级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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