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在邓小平同志的关怀下,我国建立了博士后制度。悠悠30年,具有中国特色的博士后制度全面开花结果,为我国培养了大批高水平人才。国务院日前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通过委托高校开展重大课题研究、深入开展专题调研以及广泛征求各方意见,人社部历时两年起草并完成《意见》,从而迈出了博士后制度改革的坚定步伐。
严把“入口”,不得招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
“在起草和制定《意见》的过程中,我们创新思想理念,以解决制约博士后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为导向,以提高博士后培养质量,进一步明确了博士后的培养目标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定位,使《意见》有的放矢,也更具操作性。”人社部专技司负责人表示。
细读《意见》,打造一支踏踏实实做科研的年轻化博士后队伍是要义所在。为此,《意见》严把“入口”,要求设站单位“不得招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同时,打开“出口”,要求“明确博士后研究人员退站条件和程序”。此外,《意见》指出,要严格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年龄,将博士后申请者的年龄要求从“40周岁以下”修改为“年龄35周岁以下”。但年龄要求也并非“一刀切”,《意见》明确,“申请进入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人才紧缺基础薄弱的自然科学领域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可适当放宽进站条件,”并且“适当放开设站单位博士毕业生不得进本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限制”,从而为更多年轻有为、有志于学术的博士进入博士后队伍敞开了大门。
《意见》还在改革科研管理制度、创新考核体系上作了积极探索。根据《意见》,专家学术委员会的作用将进一步增强,同时,要“建立以科研计划书为主要内容的培养制度,完善以创新性科研成果评价标准的博士后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从而让博士后回归科研,进一步推动科研创新。此外,《意见》进一步强化了设站单位在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使用中的主体作用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科研团队中的重要作用,支持“设站单位对不同学科领域、不同研究类型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实施分类培养、分类评价”,做到“因材施教”,提升培养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组建科研团队,提升国际视野,培养一支高水平的博士后队伍
《意见》的出台和实施,在于培养高水平博士后人才。根据《意见》,我国将结合重点科研基地和项目培养,加强博士后研究人员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结合,从而让博士后在重大科技项目中得到充分历练,获得快速成长。《意见》鼓励设站单位围绕博士后研究人员组建科研创新团队,同时在提升博士后国际视野和前沿水平上寻求新突破,通过实施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与大力吸引海外博士来华(回国)从事博士后研究相结合,提高我国博士后的国际化水平。
该负责人表示,“这些举措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博士后培养平台、扩宽博士后培养视野、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更好的科研环境,有利于博士后自找课题、自找方向,从事创新型科研。”
缴纳社会保险,加大经费投入,让博士后安心做研究
全方位做好服务保障工作,是博士后制度改革的又一重要内容。根据《意见》,我国将继续加大对博士后培养的经费投入,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从每人每年5万元提高到8万元;同时,国家鼓励地方和设站单位根据自身情况给予配套投入。此外,《意见》还指出,我国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博士后创业基金;并鼓励社会资金投入,通过引导社会资金设立优秀博士后奖励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形式,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创新创业、资助创业孵化和科技成果转化,并获得相应的回报。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既化解了部分博士后科研成果“找不到婆家”的难题,也对科研创新起到了鼓励作用。
该负责人指出,“,国家投入博士后的专项经费超过12亿元,带动地方和设站单位投入数十亿元。博士后日常经费和博士后科学基金是保障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和日常学术活动的基本经费,提高标准,有利于吸引更多优秀博士进入博士后研究队伍,为推动博士后成为科研团队的骨干力量提供很好的保障。”
完善博士后制度培养更多高水平人才
30年前,我国建立了博士后制度。截至目前,我国已建成3011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3405个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累计招收培养了14万余名博士后研究人员,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然而,我国博士后制度同时也存在着定位不够明确、设站单位主体作用发挥不足、招收培养评价办法不够健全、国际化水平不高等问题。如何更好地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重要作用?如何让博士后制度更好地为我国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力量?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为推动博士后工作科学发展指明了道路。
根据《意见》,我国将全面推行分级管理,逐步健全国家、省(区、市)、设站单位三级管理体制。今后,各级管理机构将各司其职,抓好各自“分内事”:“国家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将负责制定全国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法规、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国家重点项目、资助计划,开展设站审批、交流服务等工作;省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省(区、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实施细则,开展进出站管理、经费资助、评估考核、服务保障等工作;设站单位则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培养、考核、管理、服务等具体工作。”通过明确各层级职能分工、细化管理任务来提升管理质量,做到既不缺位,也不越位。
分级管理只是博士后体制机制改革的一部分,为了进一步激发制度活力,《意见》明确,“将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独立招收试点和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方式改革试点,下放园区类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设站审批权限;同时,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在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培养中的主体作用。”博士后证书的发放不搞“一刀切”便是其中的举措之一,“除国家实施的博士后培养专项计划博士后证书由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发放外,科研流动站博士后证书由设站单位发放,科研工作站博士后证书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放。”由此可以看出,新的规定更为灵活务实,也更具操作性,体现了博士后制度改革的精神和博士后人才培养的方向。
推进机制改革,目的在于培育人才。《意见》一方面严守“入口”,要求“不得招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同时打开“出口”,要求“明确博士后研究人员退站条件和程序”,真正将那些愿意踏踏实实做学问、一门心思搞研究的人招进去、留下来。今后,我国的博士后培养还将更具国际视野和前沿水平。《意见》指出,要“大力吸引海外博士来华(回国)从事博士后研究,加大博士后研究人员参加国际学术交流力度。”为保证博士后的“出站质量”,《意见》要求,“建立以科研计划书为主要内容的培养制度,完善以创新性科研成果评价标准的博士后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从而激发博士后的科研兴趣、促进科研创新。
全方位做好服务保障工作,是博士后制度改革的又一重要内容。根据《意见》,博士后研究人员将“享受设站单位职工待遇,设站单位应按单位性质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企业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并按有关规定为博士后研究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意见》同时指出,“推进博士后公寓建设,鼓励地方和设站单位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周转住房问题。”这一规定可谓让博士后研究人员吃了“定心丸”,为他们专心科研提供了物质保障。不仅如此,国家还将加大对博士后“日常经费和科研经费”的投入,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博士后创业基金”;同时“鼓励社会资金投入”,通过引导社会资金设立优秀博士后奖励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形式,“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创新创业、资助创业孵化和科技成果转化,并获得相应的回报”。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既化解了部分博士后科研成果“找不到婆家”的难题,也对科研创新起到了鼓励作用。
当前,正值世界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关键时期,也正是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时期,《意见》的出台可谓恰逢其时。《意见》中提出的新办法、新举措,将解决我国目前博士后培养中的机制僵化和培养与需求脱节等方面的问题,以更为灵活的机制培育更高水平的人才,从而为推进我国更高水平的建设作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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