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原民办教师补助的最新政策是怎样的呢,有什么变化吗。以下是高考知识网小编搜集并整理的有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1962年前后,为响应国家政策被“精简还乡”的原公办教师;
2.1949年10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因各种原因离开教师队伍的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
3.2008年1月1日及以后仍在公办学校任教的代课教师,只补助其2007年12月31日及以前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交养老保险的任教年限。
哪些对象不满足条件?
1.凡因违反计划生育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各种处分被开除或辞退的;
2.因各种原因离开教师岗位后,因违法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
3.任教总年限不足半年的;
4.非教学岗位人员,如:会计、保育员、饮事员、职员、学籍管理员、图书管理员、工人等,以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人员;
5.在其他教育机构、国有企业举办的学校、民办私立学校任教的人员;
6.已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实现稳定再就业的人员;
7.个人辞去公职、被擅自离职处理、因计划生育等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被开除的原公办教师;
8.本方案实施前(即10月1日以前)死亡的人员。
补助标准:
1、代课教师与单位已形成关系,补偿待遇和标准,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辞退应当每满一年给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补偿,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
2、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继续聘用:(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不能辞退):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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