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兴安盟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方法及贷款最大额度说明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那么兴安盟地区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多少,兴安盟公积金买房贷款比例是多少,本文高考知识网整理了关于兴安盟公积金相关知识。
一、兴安盟公积金贷款条件
第五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有相对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和担保义务,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 具有有效居留身份证件,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三) 购买自住住房的,具有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具有县级以上规划、土地、房产等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 购买自住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的首期付款;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需费用30%的首期付款。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申请贷款的有效期限以购房合同签订(或首付款支付日)为准、购买二手自住住房申请贷款的有效期限以房产证办理(或交易契税发票出具)日为准、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贷款的有效期限以规划、建设、房产等相关部门批建手续签发日为准,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止,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五)管理核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已婚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配偶是共同借款人、共同债务人和财产共有人;确有例外情况的,借款人要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并经管理核心确认。
二、兴安盟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贷款额度。
兴安盟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额度
职工个人和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原则上都不低于5%,不高于12%。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经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适当调整。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缴存基数上限不能超过上一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1、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3、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4、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取以下两种计算方式中的较低值:
(一)根据借款人及其配偶月还款能力计算:
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夫妻双方月固定收入的50%。夫妻双方月固定收入以借款当月双方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为准。
(二)根据抵押物价值计算:
购买自住住房申请贷款较高额度不得超过购房价值(抵押物价值)的70%,抵押物在乌兰浩特建成区和前旗政府所在地、申请人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盟本级办理贷款的较高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长贷款年限不超过20年;抵押物在其他各旗县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人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各旗县市管理部办理贷款的较高贷款额度不超过15万元、*长贷款年限不超过15年。
每一年度住房公积金单笔贷款较高额度和*长期限由盟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全盟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单笔贷款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高于抵押物价值的规定比例。?
(二)不高于盟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单笔贷款的较高限额。
(三)不高于根据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
(四)不高于购房价款的规定比例。
(五)有关贷款额度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贷款期限。确定贷款期限,要参照贷款额度、提供的贷款担保、偿还贷款能力以及在职职工剩余工作年限确定。借款人申请的贷款期限与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对于信誉良好、收入稳定、身体健康且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借款人,其借款期限视具体情况可延长一至五年。*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管委会确定的*长期限。
第九条 贷款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遇法定利率调整时,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执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于下年1月1日起,按抵押借款合同约定期限相应的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标准。
三、兴安盟公积金贷款流程
第十条 管理核心要通过业务经办网点、网站、电话等形式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咨询,一次性告知所办事项的具体要求。
第十一条 管理核心要做好商品房开发项目的前期调查工作,要求相关开发建设单位提供开发企业资质,开发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以及户型图、楼层平面图、各楼层销售价格等相关建设资料备案。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审贷分离、三级审核批准、分级负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三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持所需要件到管理核心领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申请审批书》,到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核实签章后连同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提交管理核心:
(一)借款人及配偶、抵押物共有权人及配偶、质押物共有权人及配偶等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户口簿、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二)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和不低于购房价款30%的首付款发票(收据),购买已办理产权证的新建住房或二手住房的,提供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买卖契约和交易税费完税发票。
购买新建住房且申请办理按揭贷款的,由开发企业统一提供建设项目批建手续及管理核心规定的相关要件,并提供阶段性担保。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准建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大修住房的还需提供房屋大修鉴定证明。
因房屋拆迁回迁自住住房时需要支付差价款的,提供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和拆迁管理部门出具的拆迁证明、差价款支付凭证,时间以支付差价款凭证出具时间为准。
一次性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余额的,提供借款合同、还款凭证和商业银行出具的个人贷款结清证明原件,同时以注销抵押登记手续的房屋设定抵押。
(三)抵押物、质押物清单。
(四)采取自然人保证担保的,提供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书,保证人身份证、户口簿、工资收入证明及其资信证明。
(五)管理核心和受托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贷款初审。审查要点:
(一)借款申请人借款资格审核。借款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合法有效,缴存住房公积金状况符合规定,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与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信息一致等。
(二)住房消费真实性审核。购买自住住房的:审核房屋买卖合同、房屋预告登记证明、首付款凭证或契税完税凭证合法有效,首付款金额达到规定比例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审核项目批准文件合法有效。
(三)贷款担保审核。采用房产抵押的:抵押房产的真实性,抵押房产权属清晰,抵押物评估报告真实、价格合理;采用质押的:质物权属清晰,质物类型、票面价值、期限等要素符合规定;采用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具备担保资格和能力等。
(四)证明资料审核。贷款所需证明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合法,印章清晰,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与借款申请人面谈,进一步核实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资料及借款行为真实、合法,告知借款申请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等,并形成面谈记录。
(五)借款申请人信用状况。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借款申请人个人信用状况。
贷款初审后,贷款初审人应出具初审意见。
(一)符合贷款条件的,对借款申请人可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提出初步意见,按规定收存证明资料。
(二)对借款申请人的贷款条件或提供的证明资料有疑义的,应要求借款申请人补充相关证明资料,进行调查后予以答复。
(三)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说明原因,退回申请。
第十五条 贷款复审。对通过初审后的贷款申请进行复审,复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存的证明资料齐全,内容完整、准确,印章清晰。
(二)担保方式、可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符合规定,数额计算准确。
(三)电子数据与文本资料相符。
(四)其他需要复审的内容。
贷款复审后,贷款复审人应出具复审意见。
(一)复审通过的,将贷款申请资料和复审同意意见移送贷款批准人。
(二)复审中发现有疑义的,复审人将贷款申请资料退回初审人,要求进一步调查核实。
(三)复审未通过的,复审人应注明原因,逐级退回贷款申请资料。
第十六条 贷款批准。复审通过的,贷款批准人应对复审结果进行确认并出具批准意见。
(一)准予贷款的,告知贷款受托人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二)有疑义的,将贷款申请资料退回复审人,要求进一步调查落实。
(三)不准予贷款的,应注明原因,将贷款申请资料逐级退回,由贷款初审人告知借款申请人不予贷款的原因,并返还贷款申请资料。
第十七条 签订合同。管理核心准予贷款后,应与借款申请人、受托银行、担保人、借款申请人所在单位等有关各方共同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和委托代扣代缴协议。
签订合同前,管理核心和受托银行应履行充分告知义务,告知合同签约方有关合同内容、权利义务、还款方式以及还款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等。
第十八条 贷款发放。在相关合同签订完后,管理核心向贷款受托银行逐笔出具个人贷款支付凭证,并将贷款资金逐笔划至在贷款受托银行处开立的委托贷款基金专户。委托贷款基金专户余额应做到日清月结。
按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尚未付清全部款项的,将贷款资金分别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借款人单位、房屋承建(修)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已经付清房款或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付清修建费用的,可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所在单位账户或个人资金账户内。
第十九条 管理核心要依据受托银行返回的贷款发放凭证,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明细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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