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通常是指住房公积金,有时也指公司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那么很多七台河的小伙伴都不知道七台河的公积金缴费基数是多少?七台河公积金缴纳比例和标准是如何规定的,本文小编整理了一些关于七台河公积金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对你有帮助。
者从黑龙江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获悉,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省直有关部门相关规定,黑龙江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自2018年12月17日起启动2019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
据了解,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计算为:缴存基数(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份。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由15646元调整到16886元,月缴存额上限由3756元调整到4052元。单位和职工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不再以公积金缴交的形式汇缴,2001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暂停止采取提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方式发放住房补贴,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将由房改部门另行安排。
据介绍,根据规定,各缴存单位在填报2019年度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同时,必须对本单位的缴存信息如实填报。业务受理时间为2018年12月17日至2019年3月31日,各缴存单位在2018年12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到账后,即可进行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可拨打0451-12329进行咨询。
一、七台河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户口迁出所在市、县或者处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据第2、3、4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职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应当自受理申请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七台河公积金提取流程
1、取工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三、七台河公积金提取额度
部分提取:
1、购、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支取金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房价总额;购二手房、商品房全款付清的,提取金额不超过房价;全款未付完的,提取金额加首付款不得超过房价。
2、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因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特困家庭子女上学的、大病就医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提取额度。
全额提取:
1、调离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
2、非本市户口、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九)离休、退休的,
4、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5、出境定居的。
四、七台河公积金提取时间
1、一个公积金年度内只能支取一次(即需间隔满十二个月以上方可再支取)
2、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购房合同、协议签订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颁发之日1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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