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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公积金缴费基数比例和最新个人单位缴纳标准

更新时间:2023-08-17 03:12:35 高考知识网 www.xjdkctz.com

公积金,通常是指住房公积金,有时也指公司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那么很多十堰的小伙伴都不知道十堰的公积金缴费基数是多少?十堰公积金缴纳比例和标准是如何规定的,本文小编整理了一些关于十堰公积金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十堰公积金缴费比例和基数相关规定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标准按职工上年度月工资额的5%至12%缴交。

缴存基数

缴存基数上限:市行政企事业单位不得超过14000元/月;中央、省驻市单位和实行垂直管理的单位,地方性银行,按主管部门核批的工资总额计算,须提供主管部门批文报公积金中心备案后执行;

缴存基数下限:十堰市特殊困难单位最低不得低于2017年十堰城区最低工资保障数为1225元/月;丹江口市、郧阳区、房县、竹山县、竹溪县、郧西县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月。

单位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计算方式:

(1)行政机关单位:

月缴存基数=(基本工资+国家统一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物业管理补贴+交通补贴+公务员通讯补贴)÷69%

(2)事业单位:

月缴存基数=(基本工资+国家统一津贴补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缴费基数+物业管理补贴+交通补贴+处级以上干部住宅电话费)÷69%

(3)企业及其他单位:

月缴存基数=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工资总额÷12。

(4)个人缴存户:月缴存基数为1225元-5625元(城区)、1100元-5625元(县市区)

缴存额度

计算方式:

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月缴存基数×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具体为:

①行政单位:

单位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金额=【(基本工资+国家统一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物业管理补贴+交通补贴+公务员通讯补贴)÷69%】×24%(单位和个人各12%)。

②事业单位:

单位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金额=【(基本工资+国家统一津贴补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缴费基数+物业管理补贴+交通补贴+处级以上干部住宅电话费)÷69%】×24%(单位和个人各12%)。

③企业及其他单位:

单位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金额=月缴存基数×(16%?24%)(单位和个人各8%?12%)。

④特困单位:

单位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金额=月最低保障工资×10%(单位和个人各5%)。

⑤个人缴存户:

月缴存金额196元-900元(城区)、176元-900元(县市区)。

二、十堰公积金有什么作用及如何提取

据介绍,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市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部分业务。

具体为:

单位新开户的提供缴存单位基本信息表、缴存职工明细表;新市民等个人开户的提供缴存开户信息表、缴存职工二代身份证;职工办理转移合户时取消转出单位、转入单位盖章。

取消购买商品房、二手房、拆迁安置房、集资房、自建房既提又贷。

取消住房公积金装修提取、装修贷款。

缴存职工二套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不得超过账户余额的70%。

缴存职工为本人或子女、父母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购房人应根据购房人的实际情况提供以下任意一项证明:购房所在地户籍证明、购房所在地工作单位证明、子女就读学校证明、子女就业单位证明。

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的,必须在签订购房协议一年以内办理。

个人缴存户、异地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提供一名在十堰市辖区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无住房贷款(含商业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抵(质)押的职工为担保人,若担保人需使用公积金或其他原因,可更换担保人。

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缴存职工和不再继续缴存的新市民,应及时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时间为6个月,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6个月以上的,方可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6个月后可办理提取。

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提前部分还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必须遵守所签订的《承诺函》,否则将按照《承诺函》的约定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加强与公安、通信、城管、网信等部门联系,全面清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关信息,依法关停发布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信息的网站和涉嫌违法电话。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依法予以查处。对涉嫌伪造及使用购房合同、发票、不动产权证书、结婚证等虚假证明材料的组织和个人,要及时向公安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严肃依法惩治。

记者了解到,《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部分业务的通知》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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