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舟山拆迁补偿标准及拆迁赔偿明细表相关政策规定
拆迁补偿是指房屋征收部门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在征收国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时,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立项评审,给予所有权人安置和迁移损失补偿。那么舟山拆迁补偿标准如何规定的?舟山拆迁赔偿明细表时如何规定的?本文现代知识网整理了一些关于舟山拆迁的相关信息!读者务必参考官方发布的舟山拆迁补偿标准为准!以下信息来源互联网仅供产考!
为加快推进定海旧城区改造建设步伐,提升城市品味,改善居住环境,提高居住质量,保障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块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范围
本区块改造范围详见拟征收范围图。
二、私人住宅的补偿与安置
私人住宅包括商品住宅和个人自建住宅,房屋征收实行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的方式,被征收人有权选择具体补偿方式。征收补偿的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以下简称原房)的房屋所有权证结合实际房屋结构面积,凭不动产中心确认的建筑面积计算。
安置地点:白虎山路征收区块范围内虎山社区地块。
安置房交付时间:多层电梯安置房,在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在搬迁腾空公告规定的搬迁腾空期限次月后二年内交付;小高层、高层安置房,在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在搬迁腾空公告规定的搬迁腾空期限次月后三年内交付。
安置房户型:多层、小高层、高层住宅,户型为60型、70型、80型、90型、100型、110型、120型、130型。其中安置在总楼层为19层以上(包括19层)的,另外再增加5?建筑面积作为安置户型,该安置户型与原未增加的户型为对称安置户型。上述户型面积为初步规划设计的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待安置房竣工后以不动产中心核实为准,按实结算,多退少补。
(一)商品住宅产权调换安置原则与结算办法
1.原房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原房面积)与安置房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安置房面积)相等部分,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按各自的评估价格(以下简称评估价)结算差价。
2.允许按原房面积不超过50%范围优惠购置安置房面积,该部分面积按安置房评估价的38%结算。
3.因户型设置原因,选择安置房户型后未超过原房面积150%,不足部分面积按3000元/?补偿。
4.原房面积增加50%后,按就近原则选择的安置房户型面积超原房面积150%部分,按安置房评估价优惠1000元/?结算,最高不超过10?。不足5?的,不足部分按1000元/?进行补偿。
5.根据上述原则安置后再要求增购面积的,根据房源情况允许向上增购二档,增购的面积按安置房评估价结算。
6.原房面积在15?以下(含15?)的按最小户型安置后不予增购。
7.考虑到安置房多层、小高层、高层与原房之间的公摊面积的差异,对以下面积按安置房评估均价进行经济补偿:原房为平房的安置在多层、小高层、高层每单元只设一部电梯的按原房面积24%计算,小高层、高层设二部电梯的按原房面积28%计算;原房为多层的安置在多层、小高层、高层每单元只设一部电梯的按原房面积12%计算,小高层、高层设二部电梯的按原房面积16%计算。
8.安置在总楼层19层以上(包括19层)的,安置房对称户型另增的5?建筑面积按安置房评估价38%结算。
9.其他
⑴在按原房面积经优购安置和增购后的总面积超过安置房最大户型的,允许分套安置,分套安置面积原则上不超过该总面积;也允许实行选择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安置方式,货币补偿面积计算公式:货币补偿面积=原房面积-产权调换面积÷(1+优购的比例)。
⑵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周转用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原房面积每平方米12元/月计算(按政策调整),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户不足650元/月的,按650元/月补助。补助期限为原房搬迁之月起至安置房通知交付后6个月止。
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被征收人有权另行选择货币补偿方式。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本方案货币补偿政策结算,原房价格为先期确定的原房评估价。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原标准(每平方米12元/月)的二倍支付。二倍支付后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户仍不足650元/月的,按650元/月补助。
⑶凡被征收人家庭成员中有七十周岁以上(以原房腾空为计算时点)年长者且在被征收房屋中实际居住并公示无异议,选择产权调换并自行解决临时安置周转用房的,一次性增发临时安置补助费3600元/户,在安置过渡期间,达到七十周岁的,一次性增发临时安置补助费1800元/户。
⑷被征收人家庭在征收期限内持有房屋所在地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困难群众救助证》的,按市、区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⑸在安置房通知交付之日起,二年内免交物业管理费,以后按规定缴纳。
10.奖励办法
⑴按原房面积给予2000元/?的签约奖。
⑵腾空原房经验收合格,未损坏原房结构装饰的(如有损坏照价赔偿),给予10000元/户搬迁奖。
⑶临时安置补助费在规定标准基础上奖励每平方米18元/月,奖励期限为原房搬迁之月起,至安置房通知交付后6个月止。
上述⑴、⑵项奖励款项不提现,不计息,待安置用房交付结算时抵扣新旧房屋之间的差价,多退少补。在征收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签约并搬迁腾空原房的,全额奖励。虽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约,但在腾空期限内签约并腾空的,签约奖减半。虽在规定期限内签约,但未在规定期限内腾空,取消签约奖。在按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搬迁前,经协商达成协议并搬迁腾空原房的给予适当的补助,按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搬迁的取消以上奖励。
11.可在海城雅苑、弘生世纪城北侧剩余房源中申请安置,参照白虎山路区块产权调换政策执行。
(二)个人自建住宅产权调换安置原则与结算办法
1.原房为楼房的允许按原房面积不超过60%范围优惠购置安置房面积,原房为平房的允许按原房面积不超过70%范围优惠购置安置房面积,该部分面积按安置房评估价的38%结算。
2.考虑到个人自建住宅与商品住宅之间的建筑公摊的差异,对个人自建住宅安置到多层、小高层、高层的,另增原房面积的3%并按安置房评估均价进行经济补偿。
3.其他按商品住宅产权调换补偿内容执行。
(三)商品住宅货币补偿结算办法
1.货币补偿标准
商品房选择货币补偿的,原房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按原房评估价给予补偿。
2.临时安置补助费
按原房面积每平方米12元/月支付,补助期限6个月。凡被征收人家庭成员中有七十周岁以上(以原房腾空为计算时点)年长者且在被征收房屋中实际居住并公示无异议的,一次性增发临时安置补助费500元/户。
3.奖励办法
⑴按原房面积给予2000元/?的签约奖。
⑵腾空原房经验收合格,未损坏原房结构装饰的(如有损坏照价赔偿),给予10000元/户搬迁奖。
⑶临时安置补助费在规定标准基础上一次性奖励6个月,每平方米18元/月。
上述⑴、⑵项奖励在征收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签约并搬迁腾空原房的,全额奖励。虽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约,但在腾空期限内签约并腾空的,签约奖减半。虽在规定期限内签约,但未在规定期限内腾空,取消签约奖。在按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搬迁前,经协商达成协议并搬迁腾空原房的给予适当的补助,按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搬迁的取消以上奖励。
⑷因规划限制,为鼓励产权人选择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原房评估价再给予20%的补偿。
⑸上述款项待被征收房屋搬迁腾空验收合格并上交房产证、土地证后,三个月内一次性向被征收人支付。
(四)个人自建住宅货币补偿结算办法
1.个人自建住宅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原房评估价给予补偿。原房为楼房的,按原房评估价增加3%的补偿;原房为平房的,按原房评估价增加10%的补偿。
2.其他按商品住宅货币补偿内容执行。
(五)整体签约、腾空进度奖
为调动广大被征收人签约积极性,根据区块实际情况,对签约期限内协议签约率达到95%以上(含95%)并按规定期限腾空的签约户,按原房面积给予1000元/?的奖励;对签约期限内协议签约率达到98%以上(含98%)并按规定期限腾空的签约户,按原房面积给予350元/?的奖励。此奖励待安置用房交付结算时抵扣新旧房屋之间的差价,多退少补(货币补偿除外)。另外在规定期限内对整幢房屋签约率达到100%并按规定期限腾空的,再给予150元/?的奖励,此奖励在整幢房屋腾空后一个月内兑现。虽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约,但在腾空期限内签约并腾空的,以上奖励减半。
(六)附属设施补偿
1.管道煤气:选择产权调换的凭有效管道煤气户头卡由征收部门负责迁移至安置房。选择货币补偿的凭有效管道煤气户头卡补偿3000元。
2.有线电视:凭有效有线电视户头卡,补偿初装费(300元/次)。选择货币补偿,补偿一次;选择产权调换,补偿两次。
3.电话迁移费:凭近期电话话费发票,补偿移机费(108元/次)。选择货币补偿,补偿一次;选择产权调换,补偿两次。
4.宽带网络移机费:凭发票补偿移机费(110元/次)。选择货币补偿,补偿一次;选择产权调换,补偿两次。
5.原房室内装修以及其他附属用房,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按实补偿。
6.搬迁费:按原房面积10元/?补偿,不足650元/户的,按650元/户补偿。选择货币补偿,补偿一次;选择产权调换,补偿两次。
上述款项,原房室内装修以及其他附属用房评估金额不提现,不计息(货币补偿除外),其他在原房腾空后十五天内兑现。
三、个人商业(商服)用房的补偿与安置
(一)个人商业(商服)用房征收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有权选择具体补偿形式。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的面积,按照原房依法认定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计算。
(二)实行货币补偿的,按原房评估价增加20%给予一次性补偿(包括停产、停业等损失及补助)。货币补偿后,不可优惠购买商业用房。
(三)实行产权调换的原则
1.安置区域:就近相应地段沿街店面,具体位置由被征收人统一抽签决定(抽签办法另定),安置房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搬迁腾空期限日后三年内交付。
2.产权调换按“征一还一”、“选小自愿、选大就近”原则进行置换,并结算原房和安置房的差价。原房和安置房相同建筑面积部分按各自评估价结算差价,安置房超原房面积部分按安置房评估价优惠20%结算。安置不足的,不足部分按原房评估价120%结算。
3.实行产权调换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的经济损失以及搬迁、安装、过渡等费用,由征收部门结合原房地段租金补偿,具体在产权调换安置补偿协议中明确。
4.装修补偿: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按实补偿。
上述款项不提现,不计息,待安置用房交付结算时抵扣新旧房屋之间的差价,多退少补。
(四)奖励办法
1.按原房面积给予2000元/m2的签约奖。
2.根据区块实际情况,对签约期限内协议签约率达到95%以上(含95%)并按规定期限腾空的签约户,按原房面积给予1000元/?的奖励;对签约期限内协议签约率达到98%以上(含98%)并按规定期限腾空的签约户,按原房面积再给予350元/?的奖励。另外在规定期限内对整幢房屋签约率达到100%并按规定期限腾空的,再给予150元/?的奖励,此奖励在整幢房屋腾空后一个月内兑现。虽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约,但在腾空期限内签约并腾空的,以上奖励减半。
3.腾空原房经验收合格,未损坏原房结构装饰的(如有损坏照价赔偿),给予10000元/户搬迁奖。其中商业用房和住宅用房属于同一被征收人的必须同时在规定时间内签约腾空并按一户进行奖励。
上述款项不提现,不计息(货币补偿除外),待安置用房交付结算时抵扣新旧房屋之间的差价,多退少补。
四、房屋用途变更的认定办法及补偿与安置
(一)房屋变更用途的认定办法
1. 原房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认定房屋用途以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
2.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由房管、国土资源部门变更登记;其中改为商业用房的,应当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按规定交纳土地出让金后可按照改变后的用途认定。经所有人申请,也可在安置补偿结算中直接抵扣土地出让金。
3.涉及集体土地的,被征收人应提交要求参照国有土地政策的申请。
(二)房屋用途变更的营业面积认定,按市、区有关条文执行。房屋用途变更的补偿与安置原则参照第三条执行。
(三)住宅房屋中有认定为商业用房的,在住宅安置时应扣除已认定的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后的住宅面积小于20?的实行货币补偿。
五、无法认定为商业用房的补偿与安置
(一)被征收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房屋用途变更认定:
1.1990年4月1日以后未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自行改变房屋用途的,按原用途认定。
2.二层以上(包括二层)的住宅以及车库、车棚、地下室、半地下室、阁楼。
3.一层建筑变更认定为商业用房的,其进深超过该房屋沿街建筑面宽(以结构自然间为基数)2.5倍以及进深超过10米以上部分。
(二)补偿办法:在按原用途(住宅)补偿安置后可以按营业面积、经营年限给予经济补助,具体补助办法如下:
1.营业面积按照商业用房营业面积的认定标准执行。
2.经营满一年的,按实际用途评估价与原用途评估价的差额的1%予以补助。每增加一年可增加差额的2.5%,但最高经济补助不超过差额的55%。具体经营起始年限应在征收范围内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
3.一层建筑变更认定为商业用房或按商业用房享受补助政策后,其进深超过该房屋沿街建筑面宽(以自然结构间为基数)2.5倍及进深超过10米以上部分及车库、车棚、地下室、半地下室、阁楼变更用途的,不享受前款补助政策,可以按上款补助金额的70%给予经济补偿。
4.为充分考虑原营业用房被征收人的生活出路,视商业用房安置后的房源情况,优先按商业用房评估价最高优惠8%购买剩余的商业用房。房源不足的,按抽签决定优购。
上述款项如涉及有商业用房安置或有购买意向的,不提现,不计息,待安置房交付结算时抵扣新旧房屋之间的差价,多退少补。
六、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的补偿与安置
(一)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业单位)自管住宅,原则上采取按“征一还一”原则安置并结算差价,公摊面积差异的补偿和临时安置费补助参照个人住宅产权调换政策执行,但不享受奖励政策。
(二)直管公房征收安置按《舟山市定海城区拆迁直管公有住房落实房改政策实施办法》办理。
(三)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业单位)其他房屋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货币补偿的标准为: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土地、房屋性质各自评估确定。
七、工业用房(仓储)的补偿
根据《舟山市国有土地上工业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试行)》、《定海区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与补偿的实施细则(试行)》政策执行。
八、其他单位用房的补偿与安置
(一)除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业单位)外的其他单位用房,原则上根据用地性质、房产性质结合实际用途按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再增加评估价(不包括装饰及附属物)20%的补偿金(包括停产、停业等损失及补助)。货币补偿后,不可优惠购买商业、商务用房。
(二)属于一次性无法搬迁或大型的设备设施,按评估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可以搬迁的,补偿设备设施的搬迁、安装费。
九、其他
(一)住宅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容积率大于、等于1.2的不予补偿;小于1.2的,多余土地面积部分按相关标准补偿。
(二)征收范围内同一产权人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房产的按一户计算,产权共有房屋按一户认定。
(三)在安置房建设竣工验收合格交付新房时,如先期确定的安置房评估均价低于该安置房实际销售均价的,按安置房评估价结算,高于安置房实际销售均价的,则按实际销售价格结算。其中原房与安置房相等面积部分按先期确定的原房及安置房评估均价结合楼层进行结算。
(四)征收范围内原车棚或架空层车棚按评估价给予补偿。车棚根据规划设置统一安排公共停车棚,被征收人需要购买车位(含机械车位)的,在同等条件下抽签决定并按车位(含机械车位)评估价优惠20%购买。
(五)被征收人(单位)房屋出租的,按租赁协议处理好租赁关系,并及时妥善处置好承租户搬迁等相关事宜。
(六)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由征收部门组织拆除。原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损害房屋结构,不得擅自拆除房屋相关设备和设施。
(七)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由征收部门根据本方案提出货币补偿安置,并由公证部门办理证据保全,货币补偿款由征收部门专户存储。
十、规划及户型设计,根据区块签约情况将作适当调整。
十一、本方案由舟山市定海旧城区改造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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