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珠海生育保险报销条件和比例计算方法,生育津贴最新政策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那么2018年珠海生育保险报销条件和报销比例是多少?珠海生育津贴怎么发放呢?本文小编带你一起了解关于珠海生育保险相关信息。
1、珠海市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对象有哪些?
答:参保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含横琴新区)内所有用人单位的全部职工。具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全部职工(不含退休人员)。
2、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费用如何征缴?费率是多少?
答: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费用与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征缴,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
用人单位为本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生育保险,并按以下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以职工本人工资的7.5%按月缴纳,其中用人单位缴纳6%(含生育保险费用0.5%),个人缴纳1.5%。
(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由用人单位以职工本人工资的2.5%(含生育保险费用0.5%)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职工本人工资超过本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征基本医疗保险费;低于本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征基本医疗保险费。
珠海生育保险热点问题.jpg
3、珠海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些?
答: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又包括孕产费用和计生费用,生育津贴包括产假津贴和计生津贴。
4、孕产费用是指哪些费用?
答:孕产费用指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用和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5、计生费用是指哪些费用?
答:计生费用是指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如: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流产术(含自然流产)、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6、产前检查费用包括哪些项目的费用?
答:常规项目:普通产检、血常规、血型、血糖、尿常规、白带常规、肝功能、肾功能、乙肝两对半、丙肝抗体、凝血功能、地中海贫血筛查、G6PD筛查、心电图、胎心监测、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1次。
备查项目:15-20周妊娠中期非整倍体母体血清学筛查、血红蛋白电泳试验、抗D滴度检查(Rh阴性者)、甲状腺功能筛查、宫颈脱落细胞学检查、宫颈分泌物检测淋球菌、宫颈分泌物检测沙眼衣原体。
7、哪些生育医疗费用可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答:参保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应符合以下范围:
(1)本市执行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2)本市执行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3)本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所列的孕产项目。
(4)本办法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项目。
8、参保职工的生育医疗费用可以报销多少?
答:参保职工在本市二级及以下生育协议机构(下称协议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个人不自付;在本市三级协议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参保职工个人自费。
9、参保职工住院分娩的床位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什么标准支付?
答:住院床位费结算标准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10、哪些情形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答:参保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享受生育津贴:
(1)女职工享受《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产假。
(2)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1、产假津贴的支付期限是多长?
答:产假津贴的具体支付期限为:
(1)生育的,98天。其中剖腹产、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2)怀孕未满16周终止妊娠的,15天。
(3)怀孕满16周以上28周以下终止妊娠的,42天。
(4)怀孕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75天。
12、计生津贴的支付期限是多长?
答:计生津贴的具体支付期限为:
(1)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
(2)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
(3)结扎输卵管的,21天。
(4)结扎输精管的,7天。
(5)施行输卵管或输精管复通术的,14天。
13、生育津贴如何计算?
答:以参保职工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
14、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如何计算?
答: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每月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报的缴费工资总额平均数,除以其每月参保职工的平均数确定。其中,用人单位上年度生育保险的缴费月数不超过6个月的,计算生育津贴基数时,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15、用人单位无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生育津贴计发的基数如何确定?
答: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其中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16、如何发放生育津贴?
答: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
17、参保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吗?
答:不能,依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增加的产假和增加的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
18、参保职工什么时候开始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什么时候停止享受待遇?
答:参保职工自用人单位缴费次月1日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自停止缴费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9、参保职工享受待遇时连续参保时间不足12个月的,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如果可以,如何享受?
答:可以,参保职工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连续参保缴费(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视为连续参保)不足12个月的,其生育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相应假期工资由用人单位垫付。自参保职工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月起,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后,其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分别由参保职工和用人单位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20、连续参保缴费时间满1年的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享受待遇的条件是什么?享受的标准是多少?
答:可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有两个:一是未就业;二是未享受社会保险(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提供的生育保障。
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标准为:生育医疗费用发生当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生育待遇标准。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21、失业人员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享受待遇的条件是什么?享受的标准是多少?
答:可以,失业人员在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可以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22、境外(包括港澳台)人员可以享受我市生育保险待遇吗?如果可以,享受待遇的条件是什么?享受的标准是多少?
答:可以,境外人员(包括港澳台)参加我市生育保险后可按规定享受我市生育保险待遇,但享受孕产费用待遇最多不超过2次。
23、哪些医疗费用是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
答: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1)不符合国家、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所发生的费用。
(2)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3)因发生医疗事故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的费用。
(4)境外(含港澳台)的生育医疗费用。
(5)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费用。
24、参保职工怀孕后,享受孕产待遇有哪些就医规定?
答:参保职工怀孕后,应选定1家生育协议机构作为产前检查费用结算机构(下称产前检查机构),除因工作调动及住址变动的情形,孕期内不得变更。选定前的产前检查费用及在非选定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选定产前检查机构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原件:
(1)本人社会保障卡。
(2)户籍所在地镇(街)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其中,省外户籍的应同时提供本市镇(街)计生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
参保职工可任选1家生育协议机构住院分娩,所发生的费用凭本人社会保障卡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办理费用结算。产前检查机构和住院分娩医疗机构可以不是同一家。
25、参保职工享受计生费用待遇就医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参保职工可任选1家生育协议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凭本人社会保障卡办理费用结算。
26、参保职工在市内非生育协议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处理?
答:参保职工在市内非生育协议机构就医符合规定的费用,在费用发生当年市内同级医疗机构结算额度以内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50%支付(急诊、抢救的情形除外)。
参保职工在无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相应医疗服务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27、参保职工选择在市外生育的,生育医疗费用如何报销?需不需要办理市外就医手续?
答:参保职工在市外产前检查、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无需办理市外就医手续,但在就医时应选择当地医疗、生育保险定点机构就医,并填写《珠海市职工生育保险异地待遇核查表》,报销时一并提供。
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符合规定的费用,在费用发生当年市内同级医疗机构结算额度以内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据实支付;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符合规定的费用,在费用发生当年市内同级医疗机构结算额度以内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80%支付。
28、参保职工的哪些费用需要拿到经办机构报销?
答:参保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1)在市外发生生育医疗费用。
(2)在市内非生育协议机构发生生育医疗费用。
(3)因特殊原因在市内生育协议机构未能实现联网结算。
29、参保职工到经办机构报销孕产费用,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需要提供的资料有:
(1) 本人社会保障卡;
(2)户籍所在地镇(街)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其中,省外户籍的应同时提供本市镇(街)计生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
(3)婴儿出生或者死亡证明;
(4)诊断证明或出院小结/记录;
(5)费用凭据及费用明细清单;
(6)市外费用还需提供《珠海市职工生育保险异地待遇核查表》;
(7)代为申领的,代领人应提供其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30、参保职工到经办机构报销计生费用,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需要提供的资料有:
(1)本人社会保障卡;
(2)诊断证明或出院小结/记录;
(3)费用凭据及费用明细清单;
(4)代为申领的,代领人应提供其本人身份证。
31、参保单位到经办机构申请产假津贴,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1)《珠海市生育保险生育津贴申领表》;
(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3)参保职工社会保障卡;
(4)参保职工诊断证明或出院小结/记录;
(5)户籍所在地镇(街)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其中,省外户籍的应同时提供本市镇(街)计生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及终止妊娠人员不用提供此项材料);
(6)婴儿出生或者死亡证明。
32、参保单位到经办机构申请计生津贴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1)《珠海市生育保险生育津贴申领表》;
(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3)参保职工社会保障卡;
(4)参保职工诊断证明或出院小结/记录。
33、参保职工申领其未就业配偶的孕产费用待遇时,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需要提供的资料有:
(1)本人社会保障卡。
(2)户籍所在地镇(街)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其中,省外户籍的应同时提供本市镇(街)计生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
(3)婴儿出生或者死亡证明。
(4)诊断证明或出院小结/记录。
(5)费用凭据及费用明细清单。
(6)结婚证及其配偶身份证。
(7)其配偶的失业登记证明或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供的未就业证明。
34、生育保险待遇有没有支付期限?
答:生育保险待遇自参保职工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24个月内未提出待遇申请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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