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门诊赔偿标准
1.普通门诊赔偿
①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可补偿药费分别按45%和50%比例补偿。
②乡镇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日门诊处方药费限额100元,村卫生室每人日门诊处方药费限额30元。
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及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医院一般诊疗费6元,其中患者支付1元,其余5元从新农合基金中支付。
④乡镇、村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不设起付线,参合人员年度补偿最高限额200元(含一般诊疗费)。其他市内外医疗机构门诊就医费用不予补偿。
2.门诊特殊病种赔偿
①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等门诊可补偿费用按80%比例予以补偿,每人每年补偿最高限额6万元;慢性乙肝合并肝硬化、肾病综合征、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病等门诊可补偿费用按80%比例予以补偿,每人每年补偿最高限额4万元。
②糖尿病、Ⅲ期高血压病、脑卒中后遗症、重性精神病等门诊可补偿费用,按80%比例予以补偿,每人每年补偿最高限额为4000元。重性精神病人在定点收治医院门诊费用方可补偿。
③以上门诊特殊病种在市外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按上述补偿标准的60%比例补偿。
二、住院赔偿标准
1.起付线
在市内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市外医院住院起付线分别为200元、600元、1000元、1500元。
2.赔偿标准
①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补偿费用减起付线后,余下部分按照85%比例补偿。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医院,其新农合补偿标准将根据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予以调整。
②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补偿费用减起付线后,余下部分按照80%比例补偿。
③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补偿费用减起付线后,余下部分分2段补偿,1001元-2万元(含2万元)的补偿比60%,2万元以上的补偿比为70%。
④市外医院,住院可补偿费用减起付线后,余下部分分2段补偿,1501元-2万元(含2万元)的补偿比为50%,2万元以上的补偿比为60%。
⑤脑梗死首次发病按5500元实行限价管理,再次因脑梗死住院按一般病人补偿政策执行,纳入农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的其它疾病按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⑥对医疗机构孕产妇住院分娩费用实行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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