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全面实施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在全国率先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参合人员全覆盖,切实减轻了大病患者个人医疗费用负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得到了有效缓解。
8月1日,证券时报记者获悉,为进一步完善吉林省大病保险制度,不断提升大病保险保障水平,使城乡居民共享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成果,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日前出台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据了解,吉林省提出要不断完善大病保险政策,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实现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等制度互补联动,有效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发生。起,对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供养对象和低保对象等在内的城乡贫困人口实行倾斜性支付政策。2017年起,大病保险起始支付比例由50%提高到55%,进一步提高受益水平。探索实行按病种扩大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提高大病保险精准保障水平。到2020年,大病保险制度更加完善,与基本医保、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等制度更加紧密衔接,筑牢全民基本医疗保障网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
按照大病保险年度筹资标准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划出一部分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大病保险资金首先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结余中筹集,如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则在年度筹集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予以安排,确保大病保险资金按标准及时筹集到位。具体管理办法由吉林省财政厅会同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卫生计生委共同制定。
按照收支平衡、保本微利和共担风险、持续发展原则,吉林省将同步建立大病保险盈余合理调控机制和亏损风险分担机制。在一个保险年度(自然年度)内,大病保险险种盈亏率在±3%(含)之间,由承办商业保险机构独享收益或承担全部亏损。盈余率在3%?5%(含)之间,盈余总额的30%划归承办商业保险机构收益,70%返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盈余率5%以上部分全部返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亏损率在3%?5%(含)之间,由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各50%比例分担亏损额。因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亏损率达到5%以上时,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财政厅、吉林保监局共同商承办商业保险机构提出解决方案。
据介绍,吉林省将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在承办好大病保险业务的基础上,提供医疗保险、疾病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以及相关的医疗意外保险、医疗责任保险等多样化的健康保险产品,进一步满足城乡居民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探索将新农合意外伤害补偿业务以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方式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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