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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城镇居民医保报销比例及报销条件相关政策规定

更新时间:2023-08-23 12:58:39 高考知识网 www.xjdkctz.com

2019年清远城镇居民医保报销比例及报销条件相关政策规定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以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镇未成年人和没有工作的居民为主要参保对象的医疗保险制度。它是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推行后,*、国务院进一步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医疗保障问题,不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的重大举措。它主要是对城镇非从业居民医疗保险做了制度安排。这一制度的出现在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历程中具有重大意义,指明了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那么2019年清远城镇居民医保报销比例是多少?2019年清远居民医保报销条件和相关政策是什么?本文现代知识网整理了一些关于清远居民医保报销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参保时间:清城区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工作于2018年9月1日正式开始,参保缴费期为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  

参保对象:除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清城区户籍城乡居民及在本区域生活工作的外市户籍城乡居民。

经办机构:区社保局及区各街(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及区内的157个村(社区)。为方便群众,建议广大参保人到居住就近的村(社区)办理参保登记。

缴费标准:清远市户籍城乡居民、本市辖区内的学生和持有本市辖区内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20元;非本市户籍且不持有本市辖区内居住证的居民(学生除外)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719元。

注意事项:在上述时间内参保登记并缴费的城乡居民从2019年1月1日起享受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按照规定,不及时参保缴费的参保人,不能享受2019年度医疗保险待遇。请参保人按时办理参保缴费。

参保流程

一、清城区户籍人员参保

需携带参保人的户口簿、经办人的身份证和经办人的银行卡到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镇(街)人力资源保障所或城区社保局办理。

二、外市户籍人员参保

(1)只缴个人部分的人员

1、外市户籍学生

清城区范围内就读全日制学校的外市户籍学生,需携带参保人的户口簿、在校就读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和经办人的银行卡办理。

2、持有本地居住证的人员

需携带参保人的户口簿、在有效期内的居住证或居住证受理回执、经办人的身份证和经办人的银行卡办理。有居住证的参保人一定要出示居住证,没有居住证的城乡居民医保需全额自费。

(2)未持有本地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全额自费

参保人需全额自费,需携参保人的户口簿、经办人的身份证和经办人的银行卡办理。

三、港澳台居民参保

携带参保人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社会保障卡、经办人的身份证和经办人的银行卡办理。

四、外国籍人员参保,以下两类人员可参保

(1)学生参保,在清城区内就读全日制学校的外国国籍学生可参保,需先持护照到社保卡中心办理社保卡,待领取社保卡后,持参保人的护照、社保卡、就读学校出具的在校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和经办人的银行卡到城区社保局办理。

(2)越南籍女性,在当地生活居住,与清城区男性居民存在若干年的事实婚姻,因各种历史原因,一直未能入户。需先持护照到社保卡中心办理社保卡,待领取社保卡后,持参保人的护照、社保卡、所居住村出具的事实婚姻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和经办人的银行卡到城区社保局办理。

五、符合政策的特殊人员

由区民政局、区卫计局、区残联和区扶贫办将符合政策的特殊人员名单整理汇总移交城区社保局办理,不需要参保人个人缴费。

五、新生儿参保

(1)免费参保

新生儿出生当月,父母其中一方在清远市参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生儿出生一周岁内免费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可追溯自出生之日起的医保待遇,也就是说从出生开始的医疗费用可以按规定报销。父母亲需在新生儿一周岁内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待遇。

未入户的新生儿:父母亲一方在城区或市直参加医疗保险可在城区参保;若父母亲都不在城区参保,但在本市其他县区参保,父母亲一方的户籍是城区的,亦可以在城区参保。

已入户的新生儿:户籍地是城区,新生儿出生时,父母亲其中一方在我市参保医疗保险,可在城区参保。

办理流程:携出生证(医院开具的新生儿证明)、父母的身份证和户口簿(若新生儿已入户需带新生儿户口簿)到参保地办理新生儿登记

(2)缴费参保

若新生儿出生时,父母其中一方是城区户籍,但双方均未在清远市范围内缴纳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生儿在出生当年入户并参保缴费,缴费后新生儿可从出生当月至出生当年年底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举个例子:

如新生儿2018年3月5日出生,同年5月入户城区,父母均未参保,家属5月前来办理该新生儿的参保登记并缴费,此时新生儿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由2018年3月5日开始至2018年12月31日,也就是说2018年5月前产生的费用能按规定报销。

(3)不能参保

父母亲既不是城区户籍,又未在城区参保城镇职工或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该新生儿出生当年度不能在城区参保。

六、可中途参保人员

(1)父母其中一方为城区户籍的新生儿一周岁内可办理;

(2)新入户清城区人员一年内可以办理;

(3)2019年度,在本市正常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途停保人员。

清远的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医疗费 按以下规定结算:

1.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设立最高限额,最高限额(以出院日期为准累计计算)为24万元。

2.承担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具体为: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二级医疗机构)600元,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

3.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部分医疗费,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承担的比例为:

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至4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退休前82%,退休后86%;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退休前84%,退休后88%;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退休前86%,退休后90%;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退休前88%,退休后93%。

4万元以上至24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退休前88%,退休后94%;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退休前90%,退休后95%;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退休前92%,退休后96%。

4.统筹基金最高限额以上部分医疗费,由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和个人共同承担,其中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承担的比例为:三级医疗机构88%;二级医疗机构90%;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92%。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 按以下规定结算:

1.先由个人账户当年资金支付,个人账户当年资金不足支付的,由个人承担一个门诊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具体为:退休前的参保人员为1000元;企业和参照企业的退休人员为300元;其他退休人员为700元。

2.参保人员退休当年的门诊起付标准按医保退休待遇审核前后的实际月份分别换算确定。当年度个人实际支付的门诊起付标准已超过应支付部分的,超过部分按80%的比例划入其个人账户的历年资金。

3.门诊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统筹基金承担的比例为: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退休前76%,退休后82%;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退休前80%,退休后85%;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退休前84%,退休后88%;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退休前88%,退休后92%。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医疗费 按以下规定结算:

1.少儿医保和其他城乡居民医保的统筹基金支付设立最高限额(以出院日期为准累计计算),最高限额为18万元;大学生医保的统筹基金支付不设最高限额。

2.承担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具体为: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

3.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统筹基金承担的比例按以下规定支付:

(1)少儿医保和其他城乡居民医保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至18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基金承担70%;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基金承担75%;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基金承担80%。

18万元以上部分医疗费,由政府统筹安排城乡居民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按照70%的比例予以补助。

(2)大学生医保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至18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基金承担70%;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基金承担75%;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基金承担80%。

18万元以上部分医疗费,由统筹基金支付80%。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 按以下规定结算:

1.先由个人承担一个门诊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具体为300元。其中,其他城乡居民医保一档和二档的参保人员自愿选择定点在居住地所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其门诊医疗费不设起付标准。

2.门诊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统筹基金承担的比例为:

(1)少儿医保和大学生医保的参保人员: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基金承担40%;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基金承担50%;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基金承担70%。

(2)其他城乡居民医保一档的参保人员: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基金承担40%;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基金承担50%;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基金承担70%。其他城乡居民医保二档的参保人员: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基金承担25%;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基金承担35%;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基金承担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