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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城镇居民医保报销比例及报销条件相关政策规定

更新时间:2023-08-23 23:26:38 高考知识网 www.xjdkctz.com

2019年南阳城镇居民医保报销比例及报销条件相关政策规定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以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镇未成年人和没有工作的居民为主要参保对象的医疗保险制度。它是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推行后,*、国务院进一步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医疗保障问题,不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的重大举措。它主要是对城镇非从业居民医疗保险做了制度安排。这一制度的出现在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历程中具有重大意义,指明了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那么2019年南阳城镇居民医保报销比例是多少?2019年南阳居民医保报销条件和相关政策是什么?本文现代知识网整理了一些关于南阳居民医保报销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2018年我市为进一步扩大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受益面,切实减轻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59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豫人社〔2017〕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按照“按人头付费、总额控制、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门诊统筹基金按每参保人每年40元标准筹集(含一般诊疗费支出)。

2018年我市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180元/人,我市从个人缴费种提取90元纳入家庭账户(个人账户),用于参保人员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如定点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就诊所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或者用于参保人员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个人自付部分费用。

参保人员在符合定点条件的定点医院门诊就医,首先扣减家庭帐户(个人帐户)余额,家庭帐户(个人帐户)余额扣减为零后,门诊合规费用按照50%的比例进行报销,年度个人封顶线为200元,可在家庭成员内调剂使用。在符合定点条件的定点医院住院将按照医院级别享受对应报销比例。(相关政策比例附下)

南阳市宛城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分六次报销:

一、基本医保(第一次报销)  保障对象:参加宛城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报销政策:家庭账户+门诊慢性病(19种)+住院医疗+重特大疾病医疗(43种),按比例报销。

二、大病保险(第二次报销)

大病保险政策资金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政府统一购买,不再额外向城乡居民收取费用。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我市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大病保险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居民一个保险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门诊慢性病、重特大疾病限价(额)结算的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按规定报销。

2017年度,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5万元;1.5万元??5万元(含5万元)报销50%;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60%;10万元以上报销70%。最高报销限额40万元。

我市大病保险经办业务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南阳分公司承办。大病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同步实行即时结报和“一站式”服务,我市南阳市中心医院、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一附属医院、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南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和南石医院均能实现大病保险即时结报。

三、大病补充保险(第三次报销)

大病补充保险是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对困难群众的大病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报销的一项医疗保障制度。2017年按照年人均60元的标准由政府筹集资金,个人不用负担。

困难群众包括四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困境儿童。

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困难群众患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按规定报销后,由大病补充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再次予以报销。2017年全省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起付线为3000元。

3000元??5000元部分报销30%;5000元??10000元部分报销40%;10000元??15000元部分报销50%;15000元??50000元部分报销80%;50000元以上按90%报销;不设封顶线。

我省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医疗保险由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分有限公司承办,中保健康保险公司与已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建立联合办公机制,并在当地医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设立大病补偿保险服务窗口,实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大病补充保险“一个窗口”结算。

四、南阳市农村困难群众“医保救助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次报销)

一、保障对象  具有我市户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特困人员集中救助供养对象(一下简称困难群众)。困难群众脱贫后,“医保救助工程”待遇延续一年,到期后自动终止。

二、具体措施(一)对困难群众门诊慢性病病种进行补助 困难群众门诊慢性病(19个病种)患者,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大病补充保险报销的基础上,剩余合规医疗费用按70%予以补助,每人每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二)对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进行补助  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门诊(10个病种)患者,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大病补充保险报销的基础上,剩余合规医疗费用,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分别按70%、60%给予补助,每人每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12000元。

(三)对困难群众住院医疗费用进行补助  困难群众患病在市内乡镇卫生院和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大病补充保险报销的基础上,合规自付费用超过2000元以上的部分,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分别按85%、80%、70%给予补助,不设封顶线。通过以上报销后,剩余部分由民政医疗救助按规定进行救助或由慈善机构给予救助。

(四)各级医疗机构要有效控制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的使用,确保把一级、二级、三级医院目录外费用分别控制在2.5%、7%、10%以内。

五、民政救助(第五次报销)

保障对象:五保户、优抚对象,低保户(含建档立卡贫困户)

救助标准:1、在区级定点医院城乡低保比例为70%,分散五保为80%,集中五保为90%,优抚对象为70%。

2、在市级定点医院所有对象救助比例为50%。

3、在市级专科医院所有对象救助比例为70%。

4、在非定点医院救助比例为40%。

5、门诊救助比例为合理医疗费用的10%。

6、各类救助对象超过6000元以上请与医疗救助办公室联系后再予以救助。

六、宛城区扶贫专项资金(第六次报销)

根据区委、区政府医疗扶贫工作部署和《宛城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扶贫实施办法》的要求,2017年11月25日对全区建档立卡贫困户就基本医保19种门诊慢性病之外增补的10种慢性病病种鉴定并发卡。此卡与医保中心发放的慢病卡不可同时持有。持此卡的慢病患者每月可至乡镇卫生院健康扶贫办领取最高100元与病种相对应的药品,此费用不累计,次月归零。2018年1月1日开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