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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城镇居民医保报销比例及报销条件相关政策规定

更新时间:2023-08-22 10:01:11 高考知识网 www.xjdkctz.com

2019年海东城镇居民医保报销比例及报销条件相关政策规定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以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镇未成年人和没有工作的居民为主要参保对象的医疗保险制度。它是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推行后,*、国务院进一步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医疗保障问题,不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的重大举措。它主要是对城镇非从业居民医疗保险做了制度安排。这一制度的出现在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历程中具有重大意义,指明了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那么2019年海东城镇居民医保报销比例是多少?2019年海东居民医保报销条件和相关政策是什么?本文现代知识网整理了一些关于海东居民医保报销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海东市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期为2018年9月10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为不影响2019年度享受医保待遇,请城乡居民在参保缴费期内积极参保缴费,逾期将不再办理(新生儿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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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范围

户籍在本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在省内的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园幼儿;在省内的高校(含民办高校、科研院所)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新生儿。上述人员不得重复参保和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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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

根据青海省社会保险服务局《关于征缴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的通知》,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暂按2018年标准210元收取,其中连续参保缴费人员2018年度个人缴费未达到210元标准的,补收差额部分,补收金额为56元,补收后缴费金额为2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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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方式

城乡居民医保以家庭为单位参保,且家庭成员不能重复参保缴费。

城乡居民医保续保缴费

续保缴费的城乡居民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或本人身份证(二代)直接到指定的银行网点缴费。

城乡居民医保新参保缴费

新参保的城乡居民具有本市户籍的,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委会)、在海东市居住的具有省内户籍的居民持户口簿到居住地所在社区(村委会)办理新参保登记,参保登记时须准确提供个人基本信息,以便制作发放社会保障卡。参保登记后,可持本人身份证(二代)到指定的银行网点缴纳参保费用。

缴费时请务必仔细核对家庭内参保人数和家庭成员基本信息,如与实际不符,请及时到参保县(区)社保局进行核实变更后,再进行缴费。

城乡居民医保新生儿参保

城乡居民出生180天以内已报户口的新生儿可随时在户籍所在地的县(区)社保局办理参保,并到指定银行缴费。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因疾病住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可按政策予以报销。新生儿在每年的缴费期内参保的,在缴纳当年参保金后,还须再次缴纳下年度的参保金,缴费后请索取缴费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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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保缴费银行

农业银行青海省内各营业网点、建设银行青海省内各营业网点、中国银行省内各营业网点、工商银行省内各营业网点、青海省农商银行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各营业网点。

咨询电话

温馨提示:按省社保局文件规定,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截止期为2018年12月31日,不再延期,请广大城乡居民按时参保缴费。

海东市社保局 8688745
平安区社保局8686490
乐都区社保局8621061   8620710 
民和县社保局8524666 
互助县社保局8382811
化隆县社保局8712632
循化县社保局8815365

海东市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住院统筹基金分段报销政策

大额医疗保险报销政策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报销政策

和其他相关政策作了调整

此次政策调整

从2018年12月28日起实施

据了解,在住院统筹基金分段报销政策方面,调整后海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分段由原来0至4万元段调整为0至1万元,报销比例由原来的85%调整为90%,自付比例为10%;由原来4万元以上至8万元段调整为1万元以上至15万元,报销比例由原来的90%调整为95%,自付比例为5%。

大额医疗保险报销政策方面,大额医疗保险由原来8万元以上至25万元提高到15万元以上至30万元报销比例为85%;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大额医疗费用自付部分从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中再报销50%。

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报销政策上,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报销在延续原政策的基础上,对参保职工历年累积的个人账户结余资金,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由参保单位向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后,可将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转入个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由参保职工用于补助个人及其亲属各项社会保险缴费、疾病预防控制医疗费用负担,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以及健康体验等费用支出。享受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不予划转至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退休异地居住人员个人账户资金返还按原政策执行。

据了解,此次调整后,海东市参保人员一次住院治疗天数超过90天的按第二次住院计算;住院治疗的跨年度费用,按第二年首次住院结算;取消原海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开展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复合型付费方式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规定的浮动门槛费政策;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在岗平均工资的60%核定;将特殊病、慢性病的检查费用纳入报销范围;门诊特殊病待遇享受资格有效期由原来的2年调整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