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医保报销流程为办理住院手续的时候,有医保的患者,要出示身份证、医保证、然后办理住院手续,登记住院,出院需要主治医师开具诊断证明书,去门诊收费处盖章生效;住院通知单,住院押金条收据;身份证、医保卡。
(一)职工医疗保险享受统筹支付条件
依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享受个人账户待遇和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依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失业人员,享受个人账户待遇和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依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前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退休后享受个人账户待遇和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参保人自办理参保手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之日起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具体标准由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二)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条件
城乡居民在集中征缴期参保缴费后,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大、中专在校生待遇享受期为学制年度内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
一.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电脑清单、病程首页、疾病证明、出院小结;
二.其他医疗费用报销:
异地转诊:
1、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审批表;
2、住院发票、住院电脑清单、出院小结、疾病证明、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账号(开户行及账号);
异地居住,异地转诊:
住院发票、住院电脑清单、出院小结、疾病证明、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账号(开户行及账号);
三.城镇居民:
1).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凭身份证(户口薄)或社会保障卡有效证件。
2).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1、普通门诊:居民社保卡
2、特殊门诊:
(1)、《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认定表》(一式两份);
(2)、本人近期住院的疾病诊断证明;
(3)、出院小结或近六个月内的检查报告;
(4)、疾病诊断证明等资料;
3、异地就医:
(1.)、社会保障卡;
(2)、异地转诊审批表;
(3)、住院发票;
(4)、住院首页和出院小结;
(5)、医疗费用汇总明细清单;
(6)、报销人存折(账号)复印件一份;
(7)、住院分娩的还需提供生育服务证和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等相关资料。
注:医院提供的资料均需加盖医院印章
(一)城镇从业人员:
1.散单报销
异地转诊:
(1)、提供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审批表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批准
(3)、住院发票、住院电脑清单、出院小结、疾病证明、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账号(开户行及账号)
(4)、社保经办机构监督人员审核
(5)、科室领导审批结算组结算
异地居住,出差、休假或探亲:
(1)、住院发票、住院电脑清单、出院小结、疾病证明、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账号(开户行及账号)
(2)、社保经办机构监督人员审核
(3)、科室领导审批
(4)、结算组结算
2.住院报销
(1)、参保人持本人身份证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就医住院手续
(2)、出院时凭相关材料(电脑清单、病程首页、疾病证明、出院小结)直接在医院医保办办理住院报销手续。
3.异地就医
异地转诊:
(1)、三级医院转诊;
(2)、持身份证、转诊审批表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核准;
(3)、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批盖章;
(4)、持审批表到就医地指定医疗机构住院;
(5)5、出院后持结算凭证及发票回参保地医疗机构进行登记;
(6)医疗解封。
异地居住:
(1)、在参保所在地外居住6个月以上的退休人员和公派3个月以上的从业人员,方能申请办理此异地居住医疗手续;
(2)、退休人员领取《海口市异地居住人员城镇职工医保定点医院登记表》;
(3)、驻外地区医保定点医院盖章及驻外地区医保管理部门盖章;
(4)、退休人员把盖好章的表格寄回海口社保局医疗科登记备案 ;
(5)、若单位有需长期派驻外地的在职人员,需再开单位证明;
(6)、参保人员将报销凭证寄回海口社保局报销。
(二) 城镇居民:
1.住院报销
居民医保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
(1)、参保人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断需住院治疗时,需凭身份证(户口薄)或社会保障卡有效证件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就医住院手续;
(2)、定点医疗机构经办人员在核对其个人身份、医保缴费及使用统筹基金等情况后,对按规定可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待遇的人员办理住院记帐手续;
(3)、出院结算时,属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保经办机构结算,属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由保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2.普通门诊报销
(1)、参保人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挂号、就医
(2)、诊治后参保人凭居民医保卡直接在医院结算处结算、报销
3.特殊门诊治疗
(1)、参保人申请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申请人需向本市二级(含)以上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限本专科疾病)申请,填写《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认定表》(一式两份)同时出具本人近期住院的疾病诊断证明、出院小结或近六个月内的检查报告、疾病诊断证明等资料;
(2)、参保人根据病情需要可同时申请两种门诊特殊病种,患多种门诊特殊疾病的,应按所患主要疾病顺序填报;
(3)、由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办进行初步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市社保局经办机构医疗监督审核组人员复审做出审核意见签名加盖公章后,录入系统,申请人方可享受待遇;
(4)、参保人可以在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中任选一家,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并一年一定,需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持原审批表到社保经办机构变更手续;
(5)、经认定可享受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待遇的参保人,在所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或取药时属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保经办机构结算,属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由参保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4.异地就医报销
需备案到外省就医的参保人,通过海口市社保局一楼服务大厅或登陆微信小程序“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完成异地备案或转诊备案,备案后就医出院结算时请持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卡是跨省异地就医结算的唯一凭证)直接结算。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起付标准为1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起付标准为5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起付标准为100元。与门诊慢性特殊疾病、住院合并计算。
普通门诊年度累计最高支付标准(含一般诊疗费):在职人员为1500元;退休人员为2000元,计入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标准内。
参保人员发生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标准以下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按比例分担: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个人支付比例为3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个人支付比例为4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个人支付比例为50%。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规定的,每减少一年,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降低3%。
2、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在一个年度内首次发生医疗费用(含门诊慢性特殊性疾病和住院)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350元。一个年度内起付线累计计算。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低收入家庭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不设起付线。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5%。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贫困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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