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莆田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方法及贷款最大额度说明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那么莆田地区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多少,莆田公积金买房贷款比例是多少,本文高考知识网整理了关于莆田公积金相关知识。
自2018年6月11日起,莆田市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部分调整,包括调整公积金贷款额度测算方式、公积金贷款期限按借款申请人的年龄认定、保障职工首套刚需购房等。具体如下:
一、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根据多层住宅建安工程造价核算1200元/平方米的预算单价来认定建房总造价款,取消工程预算书。
解读: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取消工程预算书,方便职工办理提取业务。
二、无房职工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提取金额由2241元/年调整为3600元/年,每年可提取1次,提取时间需间隔12个月。
解读: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联合下发建金〔2018〕46号的要求,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三、职工购房已办理纯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且购房有效提取时限未超过1年,且该套住房未办理购房提取,职工、配偶及产权共有人均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配偶及产权共有人可申请提取账户内的住房公积余额,提取的金额不超过该套住房的购房总价款扣除贷款金额后的余额。
解读: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联合下发建金〔2018〕46号的要求,重点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适当调整已办理纯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购房提取业务。
四、职工已由其他住房公积金机构转移至我中心缴存的,应当正常缴存,账户转入缴存未满6个月(含)以上的,只可申请将账户转出到新工作所在地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可办理离职销户提取。
五、本市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6个月后可提取。
解读:第四、五点是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联合下发建金〔2018〕46号的要求,规范我市缴存职工提取,杜绝异地转移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现象。
六、同一套住房在12个月内交易2次或2次以上的,只能办理一次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后续产权持有人申请提取应与该套住房上次提取日期间隔12个月。
解读: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联合下发建金〔2018〕46号的要求,杜绝同一套住宅一年内频繁交易多次,违规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现象。
七、职工在本市辖区内购买自住住房需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配偶及产权共有人的公积金账户均须留存最近12个月的月汇缴金额。
八、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办理除特殊病症外的提取业务时,职工、配偶及产权共有人的公积金账户均须留存最近12个月的月汇缴金额。
九、住房公积金贷款足额还款满2个月后,可办理住房公积金的逐年或逐月冲还贷业务,职工、配偶及产权共有人的公积金账户均须留存最近12个月的月汇缴金额。办理逐月冲还贷业务的,金额不超过上个月的还款金额;办理逐年冲还贷业务的,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的还款金额(不含提前偿还的部分本金)。签约冲还贷业务期间,不得出现逾期现象。
解读:第七、八、九点是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联合下发建金〔2018〕46号和《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暂行管理规定》的第十七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后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保留一定的余额,具体由管理中心规定”相关要求,为职工办理“冲还贷”业务做资金预留。
职工在文件执行之日前已办理购房提取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留存金额以当前公积金账户的余额认定。
十、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一是缓缴审批期限为一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正常缴存并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经济效益未好转且申请缓缴期限已过的,单位需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延期手续。二是企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调整住房公积金比例范围为5%(含)至12%(含)之间,与年度汇缴基数调整同步办理。
十一、我市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解读:第十、十一点是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建金〔2018〕45号的要求。
十二、职工第一次使用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购建首套自住住房的,可优先审批及优先发放贷款。
解读:贯彻落实住建部差别化调控政策,保障我市缴存职工首套刚需购房。
十三、职工购买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贴息),取消买卖双方及银行签订的房地产交易资金托管业务开户通知书(托管协议),贷款金额直接转入卖方名下账户。
解读: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减免部分贷款材料。
十四、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按借款申请人的年龄认定。
解读:根据全省统一业务操作规范的要求,调整我市公积金贷款年限的认定。
十五、产权共有人必须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共同借款人,产权共有人及其配偶的征信、担保债务、房产套数及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认定参照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的认定标准。若产权共有人与借款人不属于夫妻、父母和子女(包括子女配偶)关系的,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
解读:贯彻落实中央“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精神,防止投机炒房。父母和子女(包括子女配偶)共同购房,以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公积金缴存情况确定其贷款额度。
十六、调整公积金贷款额度测算方法,明确调节系数。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贷款申请之日职工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系数α+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贷款申请之日至退休之日预计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之和×系数β×流动性调节系数。
(二)系数α=2;系数β=1。
(三)流动性调节系数采取分阶段动态调控:当个贷使用率(含“公转商”贴息)连续3个月在75-95%时,流动性调节系数=1;连续3个月低于75%时,流动性调节系数=1.2;连续3个月在95%-110%时,流动性调节系数=0.9;连续3个月超过110%时,流动性调节系数=0.8。
解读:根据全省统一业务操作规范的要求,防范资金流动性风险,调整我市公积金贷款额度测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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