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通常是指住房公积金,有时也指公司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那么很多钦州的小伙伴都不知道钦州的公积金缴费基数是多少?钦州公积金缴纳比例和标准是如何规定的,本文小编整理了一些关于钦州公积金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出台《通知》的政策依据
1.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的通知》(桂建金管?2011?26号)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应在统计部门公布数据后1个月内按规定的缴存基数和比例计算本城市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额上限,按程序向社会公布。缴存基数的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应超过单位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2.《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桂房改?2011?50号)规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最高不得高于12%”,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钦市金管字?2008?26号)规定:“根据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并报市政府批准,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从2008年1月1日起由上一年度执行的10%提高到12%”。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18?6号)。
二、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的核定
1.根据钦州市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钦州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7459.00元即月平均工资为4788.25元。据此,设定2018年度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14365.00元,单位和个人的最高缴存比例各为12%,核定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上限各为1724.00元,合计为3448.00元。
2.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18?6号)规定,2018年钦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80.00元。据此,设定2018年度钦州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680.00元,单位和个人的最低缴存比例各为5%,核定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84.00元,合计168.00元。
一、钦州公积金提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 积金账户内的部分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房租超出家庭总收入的规定比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 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办理销户。 (一)离、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
二、钦州公积金提取流程
凡符合提取条件的,首先应向单位提出申 请,单位对职工提取条件和提取金额进行初审,并填写《钦州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
职工向核心(管理部) 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凭证、材料的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核心(管理部)对提取的相关凭证、材料及 提取金额进行审核。对符合提取使用条件的,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并通知单位办理转账支付手续。
三、钦州公积金提取额度
1、购房并使用房贷的情况提取住房公积金,每月可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2、购房一次性付款的情况下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及其配偶每季度可以全额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一年最多提取四次。
3、自建、大修自住房、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支出。
4、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全额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年提取总额不应高于年房租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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