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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城镇居民医保报销比例及报销条件相关政策规定

更新时间:2023-08-18 23:19:57 高考知识网 www.xjdkctz.com

2019年贵港城镇居民医保报销比例及报销条件相关政策规定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以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镇未成年人和没有工作的居民为主要参保对象的医疗保险制度。它是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推行后,*、国务院进一步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医疗保障问题,不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的重大举措。它主要是对城镇非从业居民医疗保险做了制度安排。这一制度的出现在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历程中具有重大意义,指明了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那么2019年贵港城镇居民医保报销比例是多少?2019年贵港居民医保报销条件和相关政策是什么?本文现代知识网整理了一些关于贵港居民医保报销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根据《贵港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属地管理。按时足额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居民(2017年城镇居民缴费标准为150元/人?年),方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一)门诊医疗待遇

以2016年为例,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40元/人,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支付50%,超支自付,自治区规定的门诊特殊慢性病范围的除外。

(二)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

1.病种范围:病种名称与列入自治区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的21个病种名称相一致。具体包括下列21种:(1)各种恶性肿瘤?①非放、化疗②放、化疗;(2)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3)慢性肾功能不全?①非透析治疗②透析治疗;(4)慢性阻塞性肺疾病;(5)慢性充血性心衰;(6)慢性活动性肝炎巩固期;(7)肝硬化;(8)糖尿病;(9)冠心病;(10)精神病(限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11)结核病活动期;(12)血友病;(13)银屑病;(14)高血压病(Ⅱ期以上);(15)甲亢;(16)脑血管疾病后遗症;(17)帕金森氏综合症;(18)系统性红斑狼疮;(19)再生障碍性贫血;(20)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21)类风湿性关节炎。

2.申报手续:每年填报《贵港市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确认申报表》,确认门慢资格后才能享受待遇。报销材料:患者费用发票原件、发票清单、疾病证明原件、检查报告、个人银行账户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如是代办人还需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参保居民患有门诊特殊慢病的一种或以上,年度内门诊的起付标准只累计支付一次。起付线:成人400元,未成年居民80元。统筹基金年度限额支付标准按病种不同,支付2000元/人至30000元/人不等。

4.按照贵港市门诊特殊慢性病诊断标准及治疗范围来确定治疗项目和用药范围。

(三)住院医疗待遇

1.床位费支付标准。普通病房15元/床•日,监护病房42元/床•日,特殊防护病房50元/床•日,层流洁净病房180元/床•日,按相应比例支付,高于标准部分由个人支付。

2.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使用的体内置入材料费0-200(含200)元的按甲类比例报销,200-500(含500)元的按乙类比例报销,500元以上的按丙类比例报销。

3.住院起付标准。成人年内第一次住院,三、二、一级及一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个人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500元、300元、150元、1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个人每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150元、100元、50元,从符合统筹基金支付总额中扣除。未成年居民每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均为100元。

4.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市内三、二、一级及一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50%、70%、80%、85%,转市外的40%。

5.2016年1月至今,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封顶线为149340元。与此同时,根据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合同的有关规定,从2015年1月起,我市城镇居民因住院和门诊特殊慢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偿后,其年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11000元的部分,由商业保险机构按赔付比例和超额累进制计算大病保险补偿,最高补偿金额暂不设封顶线。其分为四段:0-2万(含2万元)、2-4万(含4万元)、4-6万(含6万元)、 6万元以上,报销比例分别为50%、60%、70%、80%。

居民大病保险参保人员需转外治疗的,按城镇居民转外就医管理办法须报社保经办机构批准,办理转院手续后享受大病保险补偿待遇。其中:转区内治疗的,报销比例与市内就诊待遇相同;转区外治疗的,超出大病起付线部分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一律为50%。

6.跨年度住院医疗费结算。参保人员住院治疗跨自然年度的,以出院结算的时间确定结算年度。

7.出院带药管理。参保人员出院带药量急性病不得超过7天,慢性病不得超过14天。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范围

《贵港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下列范围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1.在非定点医院住院的;

2.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3.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4.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5.未经批准转院或在市外就医的;

6.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育住院的;

7.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规定不予支付的项目。

三、参保居民医疗费结算办法

(一)住院医疗费的结算办法

1.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的结算

(1)参保人员需要住院时,到所在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留医,按定点医疗机构规定预付押金。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按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计算住院费用总额,根据《贵港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有关管理办法计算出应由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支付,其余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记账,再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协议管理规定进行定额结算。

(2)参保居民住院须持社保卡、疾病诊断证明书、入院通知书、属转院的还须提供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院证明等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住院介绍信,凭住院介绍信和本人社保卡到治疗医院办理住院登记和结账等手续。因突发急病在市内非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须补办转院手续,否则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2.在市外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的结算

(1)参保居民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同意转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员因病住院、参保人员因异地突发急、危重症(限危及生命时)住院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的比例为40%。

(2)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到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员住院、或参保人员因异地突发急病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先垫支,再凭本人社保卡复印件(验原件);医疗费用原始发票(原件);门诊病历、急诊证明或异地就医报告备案材料、出院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出院小结复印件(验原件)、住院费用明细清单;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转诊转院介绍信以及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二)参保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的结算办法

1.门诊大病医疗费实行单病种限额支付管理。

2.参保居民患有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年度内门诊起付标准只累计支付一次。成年居民起付标准为400元,未成年居民起付标准为80元。

3.参保居民诊治属于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目录范围内的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垫支,再凭社保卡复印件(验原件);疾病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本;医院有效收费票据等相关材料;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以及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等相关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4.参保居民在医保年度内,诊治属于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目录范围内的疾病所发生的符合慢性病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40%,统筹基金报销60%。统筹基金支付单病种累计超过该病种支付标准以上部分和年度内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再支付。

(三)门诊医疗费结算办法

参保居民在相关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可以从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以2016年为例,参保居民在相关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每次从统筹基金支付50%,全年累计每人不得超过120元。

四、各县市区社保局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服务咨询电话

桂平市社会保险事业局:3330911

平南县社会保险事业局:7821537

港北区社会保险事业局:4218973

港南区社会保险事业局:4591717

覃塘区社会保险事业局:4721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