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来宾城镇居民医保报销比例及报销条件相关政策规定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以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镇未成年人和没有工作的居民为主要参保对象的医疗保险制度。它是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推行后,*、国务院进一步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医疗保障问题,不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的重大举措。它主要是对城镇非从业居民医疗保险做了制度安排。这一制度的出现在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历程中具有重大意义,指明了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那么2019年来宾城镇居民医保报销比例是多少?2019年来宾居民医保报销条件和相关政策是什么?本文现代知识网整理了一些关于来宾居民医保报销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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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范围
(一)兴宾区区域内除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所有具有兴宾区户籍的城乡居民(包括在校学生),应当到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居民以行政村为单位按户办理实名制参保登记;城镇居民以社区为单位,组织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办理实名制参保。
(二)非兴宾区户籍的各类学校在校学生、托幼机构在册儿童可以在学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组织尚未在户籍地参保缴费的学生进行参保。
(三)农林场、农垦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以到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持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公安部门签发的港澳居民定居证明、《台湾居民定居证》和外国人护照、居留证件或永久居留证件未就业的,可以到定居地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五)非来宾市户籍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非本市户籍,但属于本市户籍家庭成员的合法居民,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后,在居住地社区或行政村参加居民医保,按本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缴费。
2. 非本市户籍,但长期在我市居住且办理有公安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向居住地社区申请参加居民医保,按本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缴费。
3.其他非本市户籍人员(不含在校生)的合法居民,在本市长期居住的,可根据自愿原则,以个人方式向居住地社区申请参加居民医保,居民医保费由个人全额缴纳,不享受财政补助。
4.符合上述参保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可选择在本市或其本人户籍所在地之一进行参保,不允许重复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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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时间和缴费标准
缴费时间:2018年9月1日-12月31日
缴费标准:220元/人?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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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方式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需经缴费人(户)、银行、社保经办机构签订“三方协议”,委托来宾市农村合作银行进行代扣代缴,存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
(一)2018年已签订“三方协议”且无人员变动的参保户2019年无需再签,将保费足额存入协议扣款账户即可。
(二)2018年未签订“三方协议”或家庭人员变动(参保人员发生增减)的,到村委(社区)或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增减手续,以免出现少扣多扣现象。家庭成员减少的,到当地社保经办机关办理减员手续;家庭成员增加的,请提供所需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签订“三方协议”,并将保费足额存入协议扣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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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缴费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新生儿出生后,及时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户口,再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业务)。
(二)属于特殊困难人员,还需提供五保、低保、特困供养、残疾(一、二级)、独生子女、双女结扎、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的有效证明材料。
(三)用于代扣代缴城乡居民医保费的来宾市农村合作银行存折、卡(除惠农补贴资金银行卡以外)。
以上材料审核原件,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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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待遇
(一)连续参保缴费
城乡居民应当在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新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初次参保缴费
初次参保的人员,在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新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当年1月1日至6月30日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的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中断参保缴费
中断缴费1年以上续保的人员,从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第3个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逾期参保缴费
城乡居民逾期缴费的,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新生儿缴费
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以上参保缴费的,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非本市户籍参保
1.非本市户籍人员参保后与本市参保居民享受同等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参保后,不得在其他市重复参保。若有重复参保的,所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也不得重复享受报销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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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一)凭证就医
城乡居民就医实行实名制管理,参保人员在挂号、就诊、检查、配药、住院、结算医疗费用时必须凭本人的身份证(户口薄)、医疗证、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证件看病就医。
(二)定点就医
参保人员生病时,原则上应选择居住地或发病时所在地附近的定点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检查就医,病情需要转诊的,按照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的顺序逐级向上一级转诊,先区内,后区外;常见病、多发病患者和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康复期患者应该及时向下级医疗机构转诊。除因突发疾病就医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三)办理备案和转院手续
1.参保人员长期(3个月以上)在来宾市以外就业、居住,须到区社保局办理备案,分别选择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各一家作为就医(住院)定点,生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按来宾市住院治疗机构报销比例执行,未备案的,在自治区内、自治区外住院的,报销比例分别降低15%、20%。
2.参保人员在来宾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难以确诊和治疗需要转往上级医院就医的,经兴宾区社保局办理转院备案手续后,在自治区内、自治区外住院,报销比例分别降低5%、10%;未经转院备案的,报销比例分别降低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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