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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城镇居民医保报销比例及报销条件相关政策规定

更新时间:2023-08-28 00:30:03 高考知识网 www.xjdkctz.com

2019年黄石城镇居民医保报销比例及报销条件相关政策规定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以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镇未成年人和没有工作的居民为主要参保对象的医疗保险制度。它是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推行后,*、国务院进一步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医疗保障问题,不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的重大举措。它主要是对城镇非从业居民医疗保险做了制度安排。这一制度的出现在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历程中具有重大意义,指明了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那么2019年黄石城镇居民医保报销比例是多少?2019年黄石居民医保报销条件和相关政策是什么?本文现代知识网整理了一些关于黄石居民医保报销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参保政策

1、普通群众(农村及城镇居民)缴纳180元参保,享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保障待遇。

2、七类人员免费参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家庭成员、五保人员、孤儿、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严重精神病障碍患者、特困优扶对象、特困计生家庭夫妻及伤残子女。以上七类人员免缴个人参保基金,由扶贫、民政、财政、残联、卫计等部门给予全额资助。

3、新生儿自动享有城乡居民医保。当年度出生的新生儿(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不用缴纳参保基金,自出生之日起即享有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但须在出生3个月内为新生儿上户口,凭户口簿、出生证到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次年须缴纳参保基金。

4、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时间为2017年9月1日-12月31日。群众未按规定时间参保缴费的,未缴费期间和待遇等待期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5、对错过缴费期补缴参保基金的,自缴费之日起设立“等待期”90天,90天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报销。2018年1月1日-6月30日补办参保的,缴纳个人参保基金180元,6月30日后补办参保的,须全额缴纳个人参保基金(180元)及国家财政补助资金(450元以上)。

二、保障待遇

(一)门诊待遇

1、普通门诊待遇。群众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报销比例50%,个人年度限额200元。乡镇卫生院日封顶25元、村卫生室日封顶15元;县级医院门诊就诊设起付线50元,不设日封顶线。

2、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分I类和Ⅱ类病种,年报销限额1200-9000元,报销比例75%。

I类病种:各类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肾功能衰竭期、失代偿期)、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病、帕金森综合症、慢性重型肝炎(抗病毒治疗、肝纤维化)、重性精神病、高血压(极高危)、糖尿病(合并症)、心脏、脑、大血管介入支架(搭桥)术后、慢性骨髓炎、类风湿关节炎、重症肌无力、地中海贫血、系统硬化症、罕见病共20个病种。

Ⅱ类病种:Ⅱ级高血压、Ⅱ型糖尿病、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强直性脊柱炎、风湿性心脏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冠心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肺结核共10个病种。

(二)住院待遇

1、起付线。市内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00元,二级综合医疗机构600元,二级专科医疗机构400元,三级综合医疗机构1000元,三级专科医疗机构800元,转市外医疗机构1200元。

群众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两次及以上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减半。一级医疗机构不执行起付线减半政策。

2、报销比例。起付线以上的住院合规医疗费用纳入报销,报销比例:市内一级医疗机构85%,二级综合及专科医疗机构70%,三级综合及专科医疗机构60%,转市外医疗机构55%。

(三)生育待遇。符合生育政策的参保城乡居民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报销,年度最高报销限额900元。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纳入门诊报销范围。

(四)贫困人口待遇倾斜。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低保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群体取消住院起付线,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各档次提高10%。大病保险住院起付线降低至5000元,报销比例各档次提高5%。

三、目录管理

(一)符合《湖北省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湖北省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部分支付费用的医用材料目录》(以下简称“三个目录”)的医保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报销范围。

(二)对有再生育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夫妻,涉及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报销。

(三)对下列“三个目录”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按比例自费,个人自费比例为:

1、使用乙类药品和血液制品的医疗费用分别为10%和30%(注:血液制品原新农合不报销);

2、使用乙类诊疗项目的医疗费用10%;

3、使用综合医疗服务类医用材料,不分国产、进口统一为10%,使用其它类医用材料国产15%、进口30%。

四、转诊规定

(一)转院转诊。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外就诊,须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转院转诊手续。转往市外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合规医疗费用个人自费10%,凭个人《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转往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和没有办理转院转诊手续自行外出住院的合规医疗费用个人自费20%,原则上在出院后30日内,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二)异地就医。异地居住人员凭居住地社区或单位证明办理异地居住备案手续。已办理异地居住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因突发疾病住院治疗的,原则上住院三日内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备案,按本办法规定的市内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待遇标准结算。在市外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凭个人《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在未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结算年度内,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合规医疗费用个人自费10%,结算年度内,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在异地住院未申报备案的,住院的合规医疗费用个人自费20%,结算年度内,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

五、大病保险报销。参保居民住院经医保报销后,年内个人累计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1.2万元以上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1.2万元以上至3万元部分报销55%,3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报销65%,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75%,个人年度不封顶。

六、意外伤害(外伤)报销

(一)普通群众。起付线以上合规医疗费用市内一级医疗机构报销45%,二级医疗机构35%,三级医疗机构30%,转市外医疗机构25%。

(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取消起付线,市内一级医疗机构报销85%,二级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60%,转市外医疗机构55%。

(三)年度限额。意外伤害城乡医保报销个人年度限额8000元。大病保险报销限额2万元。

七、精准扶贫补充医疗保险

(一)贫困人口分类。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即精准扶贫人口)分为两类:一类贫困人口为2016年初留存贫困人口,二类贫困人口为2014-2015年已脱贫销号的贫困人口。

(二)报销比例。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费用累计超过3000元部分,目录内费用一类贫困人口报销90%,二类贫困人口报销70%;目录外费用占总医疗费用10%以内部分,一类贫困人口报销70%,二类贫困人口报销50%,报销金额上不封顶。

(三)目录外费用分担。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目录外费用超过10%以上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50%,转市外住院目录外费用超过10%以上部分不予报销。

八、便民举措

(一)一站式服务及一单式结算。参保居民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出院时医保报销、大病保险、精准扶贫补充保险由医疗机构医保服务窗口“一站式服务”和“一单式结算”。在本县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民政医疗救助同时由医疗机构医保窗口一站式办理。所有报销费用均由医疗机构垫付。

(二)跨省异地就医即时结报。参保居民在全国各地务工、居住或探亲而住院的,在当地医保部门备案后,在省外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以即时报销,报销比例参照统筹地区三级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