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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城镇居民医保报销比例及报销条件相关政策规定

更新时间:2023-08-17 20:36:21 高考知识网 www.xjdkctz.com

2019年汕头城镇居民医保报销比例及报销条件相关政策规定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以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镇未成年人和没有工作的居民为主要参保对象的医疗保险制度。它是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推行后,*、国务院进一步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医疗保障问题,不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的重大举措。它主要是对城镇非从业居民医疗保险做了制度安排。这一制度的出现在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历程中具有重大意义,指明了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那么2019年汕头城镇居民医保报销比例是多少?2019年汕头居民医保报销条件和相关政策是什么?本文现代知识网整理了一些关于汕头居民医保报销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为建立健全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我市制定了《汕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将意见、建议于5月13日前反馈到市法制局。

《征求意见稿》提出,具有本市户籍且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城乡居民,以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校就读的全日制非本市户籍在校学生和本市已参保的外来务工人员其共同生活的学龄前子女,可以按照规定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居民医疗保险按自然年度结算,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算年度。参保人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时,原则上以家庭为参保单位,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人社所办理参保手续,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开设缴费账户后,城乡居民个人缴纳的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其缴费账户直接扣取。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向学校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参保缴费。本市居住证持有人及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的学龄前儿童由其监护人向居住地所在辖区镇(街道)人社所办理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参保人办理参保手续、缴纳保险费的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10日。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居民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普通门诊统筹基本医疗费用;门诊特定病种基本医疗费用;在门(急)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基本医疗费用;家庭病床基本医疗费用;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参保人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参保人自付。参保人在本市协议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参保人在非本市协议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参保人一个年度内因恶性肿瘤、精神病、血友病或再生障碍性贫血在本统筹区协议医疗机构多次住院就医的,只需支付首次住院时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

在住院报销比例上,参保人住院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参保人在本统筹区协议医疗机构或因急诊(症)抢救需要而在本市非协议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医院对应支付比例分别为65%、80%、90%;参保人办理异地转诊手续在就医地当地协议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支付比例为55%;参保人未办理异地转诊手续在本统筹区以外的协议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或因急诊(症)抢救需要在本统筹区以外的非当地协议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支付比例为40%。

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门诊特定病种、门(急)诊抢救无效死亡、设立家庭病床、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根据其连续参保缴费时间确定,具体是:连续参保缴费时间在12个月以下的,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连续参保缴费时间在12个月以上的,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连续参保缴费时间是指从参保缴费当月至其医疗费用发生当月的实际参保缴费时间。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2017〕36号)的要求,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优化提升医保筹资水平,稳步提高基金保障能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大病保险向困难群体倾斜政策。

2017年10月1日起,参保人属困难群体的,其大病保险起付线及报销比例按下列规定支付,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具体为:

(一)参保人属特困供养人员的,大病保险起付线为3000元,由大病保险承保人按80%的比例支付;

(二)参保人属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大病保险起付线为4500元,由大病保险承保人按70%的比例支付。

二、做好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

(一)我市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提高至180元/人•年。

经本市民政、残联、扶贫办等部门认定的符合条件享受政府全额资助参保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户籍所在区县的城乡基本医疗救助金全额补助。

(二)2018年起,持有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口,可在领取居住证的街道(镇)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按上述标准缴费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区县政府参保补助资金由市、区县财政按本市户籍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三)我市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面缴费工作于2017年9月1日启动,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宣传发动和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完成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征缴任务,实现应保尽保,巩固城乡基本医保覆盖面。

三、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执行期间国家或省对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作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通知有效期至2019年8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